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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授纲要与重点提示【2014】

 

(陈会林2014编制,仅限陈会林课堂使用)

 

第一章 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第一节 上古无法制的追忆

第二节 起源观念的猜度

一、为何立法?禁暴止乱、定分止争

二、谁来立法?圣贤

三、如何立法?则天

第三节  起源事实的追忆

一、礼制起源

二、刑法(罚)起源

第四节  起源的特征与启示

重点提示

圣人制礼作乐

皋陶制刑

兵刑同源

象刑

中国法制起源的特征

中国法制起源的要义与启示

第二章 夏商法制与天法、神判、天罚

第一节 家天下体制与天命、天罚观念

一、政治权力转移:从禅让革命家天下

二、家天下政治体制

(一)中央的王或天子,地方的诸侯或方伯

(二)政权组织体系:内服外服

三、天命(王权天授)与天罚观念

(一)“天命(王权天授)”观念

(二)“天讨”“天罚”观念

第二节 法律形式与主要法规

刑、典、训、誓、诰、告、命、礼、彝

第三节 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洪范(宪法大纲)

二、军法

三、刑事法制

四、行政纲纪规制

五、土地和赋税法制

六、家庭、立嗣与继承制度

第四节 司法机关、神判与监狱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神判:神兽獬豸决讼、贞()

三、监狱:圜(音圆)土、夏台(均台)、羑里

总结

1.中国立国自始即家国体制

2.天法、神判、天罚

3.法律观念和基本准则的中西古今相通

重点提示:

⊙夏商国家政体与后世中央集权政体的主要差别

⊙天法、神判、天罚属性及其意义(假借天意从事法律活动);

⊙《洪范》反映的中国早期法观念及其特征

⊙禹刑,汤刑,罪疑从轻,行政纲纪

第三章  西周法制与中国法律传统的肇端

第一节 天命.革命.“民主观念与天下治理

一、周革商命:周朝立国

二、天命革命民主观念

三、天下治理方略

第二节 宗法制度与西周政治体制

一、宗法制度与“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权形式

二、中央政治机构与“外朝”民主制度

三、地方诸侯国

第三节 法律形式与主要法规

一、礼(不成文法)

二、刑书(不正式对外公布)

三、誓、诰、命、令、训

四、遗训、殷彝

第四节 周礼及其与法、刑的关系

一、礼的起源与周公制礼

二、礼的内容

三、礼的性质与作用

四、礼与法和刑的关系

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五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二、罪名

三、刑罚

四、刑罚执行

第六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制度

二、债和契约制度

三、婚姻制度

四、亲属制度

五、丧服与亲等制度

六、继承制度

第七节 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四、监狱制度

五、法律宣教制度

第八节 西周法制的特征与地位

一、特征

(一)形式方面:以礼为法,出礼入刑

(二)性质方面:西周民刑法制具有宗法伦理属性

二、地位:中国法律传统初步形成

重点提示:

宗法制度与封邦建国;西周国家政权的最大特色(宗法分封制);西周的外朝制度及其意义;西周法制的特征(从夏商的天法到西周宗法伦理属性);《九刑》、《吕刑》; 礼的界定、分类及礼义、礼法、礼仪;周礼的性质和作用;礼与法、刑的关系;刑不上大夫最终保护的权益;礼不下庶人的原因;周代原心论罪的动机或出发点;嘉石之制、圜土之制;傅别、书契、质剂;西周的结婚制度;七去三不去制度(保护父家长制);丧服(五服)制度;嫡长子继承制确立的意义;肺石、路鼓、五听、八辟、五过

第四章 东周列国的变法和法制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与列国治国主张

一、中国社会在东周的转型

(一)经济:井田制瓦解,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

(二)政治:诸侯争战,礼崩乐坏

(三)文化:士的崛起与百家争鸣

(四)中国的轴心时代

二、诸子百家思想与列国治国主张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公布运动

一、历史背景

二、郑国子产铸刑书

三、晋国铸刑鼎

四、其他公布形式

五、实质、阻力和意义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魏国的变法与立法

二、楚国的变法与立法

三、秦国的变法与立法

四、赵韩齐燕四国的变法与立法

五、变法运动的实质及法律变革运动的意义

第四节 列国政治体制

一、国君制度

二、中央行政(政务)机构

三、地方行政(政务)体制

第五节 列国刑事法制

一、各国刑事立法

二、主要罪名

三、主要刑罚

第六节 列国民事法制

一、民事主体制度

二、土地所有权制度

三、契约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第七节 列国关系法制

一、列国间关系原则

二、列国交往关系法

(一)列国外交机关

(二)列国间会盟(国际组织)

(三)列国间盟誓(国际条约)

三、列国间争端解决机制

四、战争规则

第八节 列国司法和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周天子作为“天下”最高司法官

(二)国君控制诸侯国最高司法审判权

(三)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四)基层司法制度

二、诉讼制度

三、监狱制度:囹圄、圜土;深室、石室

总结:

一、两次公布成文法(郑晋)和三大变法事件(李悝、吴起、商鞅)

二、各国刑事法制与经济法制

三、各国之间的外交或合作制度

重点提示:

   百家争鸣,

   两国公布成文法(郑国晋国)、三大变法事件(李悝、吴起、商鞅)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典的实质和意义

   《法经》及其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意义及原因;

   战国时期变法的实质和法治意义

   东周国君制度与后来皇帝制度的区别;

   东周封君制度与以前分封制度的区别

   东周特别注重刑事法制建设的原因

第五章 秦朝法制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

秦朝的版图与三个关键人物

第一节 基本政治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三公九卿制

三、郡县制

第二节 立法概况、法律形式与出土秦简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三、出土秦简与秦法制

第三节 刑事法制

一、罪名

(一)危害皇权罪

(二)侵犯人身安全罪

(三)侵犯财产罪

(四)官吏职务犯罪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六)破坏经济秩序罪

(七)破坏婚姻家庭罪

二、刑罚体系

死刑、肉刑、徒刑、流放型、耻辱刑、财产刑、赎刑、株连刑

三、定罪量刑原则

(一)刑事责任的能力与时效

(二)注重考查主观意识状态

(三)区分尊卑贵贱

(四)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五)累犯加重处罚

(六)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七)自首及自纠过误者减免刑罚

(八)诬告反坐

(九)多重连坐

第四节 民事法制

一、民事主体

二、物权及所有权

三、债和债权

四、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节 行政与经济管理法制

一、行政法律规范

二、官吏管理法规

三、经济管理法规

第六节 监察法制

一、起源

二、中央:御史府(台)

三、地方:监御史

四、评析

第七节 司法与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监狱制度

第八节 秦制与中国法律传统特质形成  

一、秦律的特征及其与法家、儒家思想的关系

二、秦制垂范后世及其与中国法制三大传统制度的形成

(一)秦制与以皇权为核心的君主专制传统形成

(二)秦制与地方控制体制传统形成

(三)秦制与严法治吏传统及监察制度形成

重点提示:

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出土秦简,法律答问,法律形式,以身高论刑事责任能力,监察制度,司法机关,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法官责任制度(失刑、不直、纵囚),法定笞讯制度,秦代法制与法家思想的关系,秦制与中国三大法律传统特质形成

第六章 汉代法制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第一节 政治制度与治国思想

一、汉代基本政治制度

(一)皇帝制度的发展

(二)中央政务机关:三公九卿制与中朝外朝

(三)地方政务制度:郡国并行制

(四)基层(自治)组织

二、汉代治国思想

(一)汉初七十年:黄老思想主导

(二)汉武以后改弦更张:独尊儒术

第二节 法律章句与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一)汉初立法:约法三章(三条),作律九章,申《军法》、定《章程》、制《礼仪》(《傍章》)

(二)西汉中后期立法:《越宫律》、《朝律》、单行法规或诏令

(三)张家山汉简中的汉初法律

(四)东汉时期的《汉律》

二、以经注律与法律章句

三、汉代法律形式

第三节 文景刑罚改革与汉代刑事法制

一、文景刑罚改革

二、汉代罪名体系

三、汉代刑罚体系

四、汉代的刑罚执行制度

五、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第四节 民事法制

一、民事主体问题

二、物权制度

三、债与契约制度

四、婚姻家庭制度

五、继承制度

六、收养制度

第五节 职官管理和经济管理法制

一、职官管理法制

(一)官吏选用制度:察举、征辟

(二)考绩制度:承秦制

二、经济管理法制

(一)税制

(二)官营禁榷制度

(三)均输平准制度

第六节 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御史府

二、司隶校尉

三、州()刺史;六条问事

第七节 春秋决狱与司法诉讼制度

一、汉代司法机关

二、汉代告劾制度

三、汉代审判制度

四、春秋决狱

第八节 关于汉承秦制和法律儒家化

一、汉制对秦制的承袭与发展

二、关于法律儒家化

重点提示:

皇帝制度的发展;三公九卿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实际效果;九章律及汉律六十篇的基本内容;以经注律与法律章句;汉代的法律形式;文景刑罚改革及其意义;腹诽罪;汉代徒刑的刑期;汉刑罚的执行制度(输作、雇山等);秋冬论刑;亲亲相隐;原心论罪;罪无正法,不合致纠;保辜制度; 察举征辟;盐铁酒官营专卖始于汉代;六条问事;告劾制度;读鞫;乞鞫;请谳(奏谳)制度;录囚制度;春秋决狱;汉承秦制;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加深

第一节  政制和官制的变化

一、中央三省制形成

二、国家机关名称与官衔分开

三、州郡县三级地方体制

四、九品中正制:选官制度

第二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活动

一、指导思想:沿袭“德主刑辅”

二、三国立法:“八议正式入律(曹魏《新律》)

三、西晋立法:官当入律(晋律/北魏律,南陈律);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四、南朝立法:守陈乏新

五、北朝立法:“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北齐律);留养制度(北魏律)

第三节  立法的成就与贡献

一、法典内容的创新(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三、立法技术的进步

第四节  刑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一、“八议”在曹魏《新律》中正式入律

二、“官当”制度在《北魏律》中首现、南朝《陈律》中正式形成

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泰始律》中形成

四、“存留养亲”原则在《北魏律》中确立

五、“重罪十条” 在《北齐律》中首创

六、公罪与私罪在南朝《陈律》中的初步区分

七、新五刑制度在《北周律》中初步形成

八、缘坐/连坐范围在魏晋南北朝不断缩小

第五节  民事与经济法制的变化

一、买卖法律规范

二、借贷关系法

三、均田制(土地制度)

四、品官占田制

五、租庸调制(赋税制度)

六、门阀婚姻制度

第六节  春秋决狱的继续与司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关的扩大和变化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七节  律博士的设置和律学的发展

一、曹魏设置律博士

二、律学的起源与产生

三、律学在魏晋空前发展的成就

四、魏晋律学发展的特点

五、魏晋律学的影响

总结:3-6世纪中国法制发展的特征

一、门阀世族与官僚贵族特权一步法律化

二、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及北方少数民族的贡献

重点提示:

中央三省制及其形成,九品中正制,魏晋时期的立法成就,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丧服制,存留养亲,重罪十条,直诉制度的形成,律博士的设置和律学的发展,张杜律,法律儒家化加深的标志及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特殊贡献

第八章 隋唐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形成

第一节 隋朝法制的发展与创新

一、“三省六部制”的全面确立

二、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三、对北朝法制的发展与创新

第二节 唐朝政权体制与唐初治国理念和立法指导思想

一、国家政权体制

二、唐初治国理念

三、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第三节 唐朝法律的形式及编制

一、唐朝法律的形式总论

二、律(《唐律疏议》)

三、令、格、式、敕、例、礼

四、刑法统类(《大中刑法统类》)

五、典章法制汇编(《唐六典》)

第四节 唐朝的刑事法制

一、五刑及其执行

二、十恶及其它罪名

三、官贵刑法特权制度

四、技术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

五、伦理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

第五节 唐朝的民事法制

一、民事主体法

二、物权法

三、债法

四、亲属法(婚姻家庭制度)

五、继承法

第六节 唐朝的经济法制

一、赋税制度

二、市场管理制度

三、产品质量管理

四、货币制度

第七节 唐朝的行政法制

一、行政法规

二、户籍管理制度

三、官吏管理制度

第八节 唐朝的监察制度

一、台官制度

二、谏官制度

三、简评

第九节 唐朝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组织

二、诉告制度与逮捕规定

三、审判制度

四、法官责任制度

五、监狱管理制度

六、司法监察制度

第十节 唐律的地位、影响与中华法系形成

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制的成就与特点

二、唐律对后世和外国的影响

三、中华法系(世界性法系)在唐律的影响中形成

重点提示:

三省六部制在隋朝的全面确立,《开皇律》及其贡献,公罪与私罪的区分,隋律承袭北齐律而不承袭北周律的原因,唐三省制及其影响,集体宰相制度与政事堂会议,法律形式及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唐律》的内容及礼法()合一特征,唐律十二篇,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六典》与现代行政法之异同,五刑及其执行,死刑复奏制度,十恶,六杀,六赃,议请减赎当,古今自首制度之区别,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重株连以禁累人心,准五服以制罪,同居相隐,婚约制度,义绝,三法司,三司推事,农忙止讼,案件的级别管辖与逐级复审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案件审理规则,众证定罪,直牒追摄制度,录囚制度,唐律的立法成就和特征,唐律的世界影响

第九章 宋代法制与传统人文精神的发展

导论:人文精神释义和宋代版图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与宋代立法

一、宋代的政务体制

二、社会转型

三、立法思想

四、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  宋代刑事法制

一、主要罪名

(一)贼盗罪

(二)杀人罪

(三)官司出入人罪

二、重惩盗贼与《贼盗重法》

三、严惩贪墨

四、刑罚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宋代民事法制

一、物权制度

二、田宅买卖制度

三、契约制度

四、租佃制度

五、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

六、继承制度

七、版权保护制度

第四节  宋代经济法制

一、市场的管理

二、对商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三、市易法

四、禁榷法

五、市舶条法

六、货币法

七、票据法

八、会计法

九、审计法

第五节 宋代职官管理法制

一、官员的选拨:科举、荐举、恩荫、进纳

二、科举考试制度的发展

三、官员授任

四、官、职、差遣分离制度

五、职官考课

第六节  宋代的监察制度

一、谏院对皇帝“出政”的谏诤

二、对中央百官(行政和司法)的监察

第七节  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起诉制度

三、审判制度

四、证据、检验与法医学

五、法律考试

六、讼师和讼学

七、监狱制度

第八节  宋代法制的特色

一、法制及其实践中人文精神的发展

二、皇帝特别重视法制建设

三、士大夫以积极态度广泛参与法律实践

四、立法活跃,法律形式更加多样

五、注重对新经济关系的调整,民商法制内容空前丰富

六、“强干弱枝、分权相制”治国原则体现于法制中

重点提示:

宋刑统及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盗贼重法(重法地),折杖法,编管,宋朝刑法的特点与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内容,典当、倚当、抵当,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亲邻权制度的发展,租佃制取代部曲制,妇女婚姻权利的扩大,家庭中子女地位的变化,版权保护,交子、会子,市易法,市舶条法,科举考试,四善三最,审刑院,提点刑狱司,务限法,鞫谳分司与翻异别勘,《折狱龟鉴》,《洗冤集录》,宋代的法律考试,宋朝司法制度的特点,宋代法制的进步和特色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与游牧民族法制汉化

    中国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第一节  辽夏金法制的内容与特色

一、辽法制的内容与特色

二、西夏法制的内容与特色

三、金法制的内容与特色

第二节  元朝的建立及政权体制

一、元朝的建立

二、元朝的政权体制

第三节  元朝立法的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内容

三、法律的形式

四、立法特点

第四节  元朝的刑事法制

一、元代刑事法制的特色内容

(一)蒙古习惯法部分适用于其它民族

(二)重点打击危害政权和皇权的政治犯罪

(三)刑罚体制的变化(刑罚的野蛮和残酷性)

(四)蒙汉异罚(民族歧视)

(五)僧俗异罚(宗教信仰歧视)

(六)主奴(良贱)异罚

(七)违反礼教类犯罪处罚减轻

(八)抢劫、盗窃罪处刑加重

(九)强奸、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空前细密

(十)杂犯的处罚繁苛且广泛适用耻辱刑

二、元代刑事法制的特征

(一)保留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刑罚表现出野蛮和残酷性

(二)刑法上的差别待遇体现出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的性质

(三)崇信佛教,赋予执行宗教职务的僧侣种种法定特权

(四)对违反礼教之类的犯罪处罚大大减轻。

第五节  元朝的民事经济法制

一、民法

(一)民族歧视的身份法

(二)物权法(所有权制度)

(三)契约制度

(四)保留蒙古习俗的婚姻制度

二、经济法

(一)市场管理法

(二)海外贸易法

第六节  元朝的行政法制

一、职官管理法制

二、治安禁令

第七节  元朝的监察法制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规

三、监察职责与内容

四、对监察官违纪渎职的处罚

第八节  元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在法典上首次独立成篇

三、起诉制度

四、审判制度

五、军事司法

六、民事调解

第九节  元朝法制的特征

一、蒙汉杂制:保留许多蒙古民族习惯成分

二、民族分治:实行民族歧视或差等待遇

三、维护僧侣特权

四、汉化追求:学习汉族法制

重点提示:

13世纪在中国建立政权的游牧民族,《射雕英雄传》和大藏区,《重熙条例》,《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泰和律令》,元朝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特点,元朝法律的形式,《大元通制》,《元典章》(首设诉讼专篇),刑罚体制的变化,蒙汉异罚,僧俗异罚,元朝刑法特征,民族歧视的身份法,元朝监察体制,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宗正府和宣政院),达鲁花赤,约会制度,元朝法制的特征

第十一章 明代法制与君主专制集权政体的加强

导论:时代特征、法制征征、明朝皇帝

第一节 明代的政权体制

一、中央机构/行政体制改革

二、明代地方政制改革

第二节 明代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内容与法律形式

(一)律:《大明律》

(二)令:《大明令》

(三)大诰:《明大诰》

(四)条例:《问刑条例》

(五)会典:《明会典》

(六)榜文:《教民榜文》

第三节 明代刑事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政策的变化

二、刑法原则的新内容

三、新罪名的创制

四、刑罚及刑制的变化

第四节 明代的民事法制

一、民事主体

二、物权制度

三、契约制度

四、损害赔偿制度

五、婚姻制度

六、立嗣与收养制度

七、继承制度

第五节 明代的经济法制

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一、盐茶专卖法

二、税法

三、货币与金融法

第六节 明代的行政法制

一、户籍管理制度

二、职官管理制度

第七节 明代监察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中央监察: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二、地方监察:按察使、巡按御史、督抚

三、监察法规

第八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基层纠纷调处制度

第九节 明代法制的特征

一、皇权的高度膨胀或极端化

二、中央集权的加强

三、对官吏控制的加强

重点提示:

明初中央政治体制改革(废相升部,创建内阁),地方三司,大明律(创设三个新罪名),明大诰,明会典,教民榜文;重其重罪、轻其轻罪,重典治吏,文字狱;瓜蔓抄,典卖制度,回赎,找贴,鱼鳞册,一条鞭法,京察大计,中央三法司,厂卫制度,海瑞,放告日(听讼日),三司会审、圆审(九卿会审)、朝审,申明亭,明朝法制的特征

第十二章 清代法制与中华法系的衰微

导论:最后的封建帝国

第一节 清代前期的政权体制

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极权政体

一、皇帝“乾纲独断”

二、中央管理机关

三、地方政务机关

第二节 清代前期的立法与法律体系

一、清代前期立法思想

二、清代前期立法内容

三、清代前期法律形式

第三节 清代前期刑事法制的变化

一、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的刑事政策 

二、刑罚体系的变化

三、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

第四节 清代前期民事法制的变化

一、宗族制度的发展

二、典制的发展

三、立嗣承制度的发展

第五节 清代前期经济法制的变化

一、赋役税制的发展

二、工商法制的变化

三、立法禁阻沿海对外贸易

第六节 清代前期职官管理法制的变化

一、科举考试制度(选官正途)

二、特别选官制度:特简.会推.捐纳.荫生

三、分族“官缺”制度

四、职官考核制度

第七节 清代前期监察法制的变化

一、中央监察

二、五城察院

三、地方监察

四、监察法规

第八节 清代前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三、会审制度

四、监狱提牢制度

第九节 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的法制

一、保护旗地旗产

二、刑罚优待旗人

三、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四、旗人案件的特别管辖

五、监禁满人的特别监所

第十节 维护统一、有效控制少数民族的法制 

一、少数民族管理法规的指导思想与特征

二、管控少数民族的立法与法规

三、少数民族案件的司法管辖

总结 清代前期法制的特征

一、中华法系衰微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三、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

四、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

重点提示:

清朝前期的全国政务机构体系,清代前期立法思想,《大清律例》的制定及律与例的关系,则例,《大清会典》,维护高压统治的刑法措施,文字狱,五刑的变化,清朝的宗族制度与宗族法规,典制的新发展,摊丁入亩,赋税制总结及黄宗羲定律,禁海令,明清科举取士及其法规,《钦定科场条例》,京察大计,四格六法,中央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御史,督抚,《钦定台规》,清朝司法体制,中央三法司,诉讼复审制度,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秋审,《提牢备考》,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的法制(强化满洲贵族为主体的中央集权统治和旗人法律特权的法制内容),维护国家统一、有效控制少数民族的法制,清代前期法制的特征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变革与中国法制西化的开端

上编 开放改革总论(近代70/1842-1911)

第一节 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一、近代条约制度的形成

二、条约制度对晚清法制的局部破坏(1842-1901年)

(一)割地与租界制度:侵夺领土主权

(二)协定关税与外籍税务司管理海关:破坏关税主权

(三)治外法权制度:破坏独立司法权

三、条约制度对晚清法制的全面冲击(1901-1912年)

四、条约制度对中国法制的双重影响

第二节 19世纪后期的变法运动与法制改革

一、洋务运动(中体西用)中的局部法制改革

(一)近代国际法的输入

(二)教育制度的近代变革

(三)选官制度的变化

二、戊戌变法与资本主义法制改革

(一)变法的主旨(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二)变法的举措

(三)变法的局限(弃置立行宪法、大开国会”)

第三节 20世纪初期的新政和仿行宪政

一、庚子国变与“新政”

二、俄国败于日本与中国仿行宪政

(一)1905年专制俄国败于君宪日本

(二)仿行宪政之预备立宪

(三)对预备立宪的总结与评价

三、20世纪初变法的总评

下编 20世纪的法制变革(1901-1911

第四节 官制改革与近代司法体制的初现

一、20世纪初三次官制改革总论

二、丙午官制改革与近代司法及司法行政体制的初建

(一)官制改革的再次启动和指导思想

(二)中央官制改革与近代中央审判体制的初建

(三)地方官制改革与地方近代司法体制的初建

(四)近代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立

三、《内阁官制》与责任内阁

四、官制改革总评

第五节 宪法性文件的制颁与宪政体制端倪

一、国家宪法性文件的制定

二、过渡性立法机构的规章与成立

三、《地方自治章程》与地方自治

四、宪政体制端倪初现

第六节 修律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开始

一、概论

(一)如何理解清末修律

(二)修律的缘起与动机

(三)修律的决策与规划

(四)修律的指导思想

(五)以日本为学习对象

(六)修订法律馆

(七)立法体制变化

(八)修律的内容

(九)修律的主要主持者沈家本

二、实体法的修订与近代化变革

(一)刑法的变革

(二)民法的制定

(三)商法的制定

附:清末民初的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

(四)行政法的制定与行政制度改革

(五)经济法制变革

三、诉讼法的制订与诉讼制度近代化

(一)190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二)1911:《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三)1911:《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四、司法机关组织法的制订与近代审检体制建立和司法行政职权确立

(一)司法机关组织法的制订

(二)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

(三)近代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建立

(四)近代检察制度的建立

(五)法官与检察官的考试、任用与管理

(六)近代司法行政职权确立

五、辩护制度与律师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时贤主张

(二)诉讼律的规定

(三)司法机关组织法的规定

六、监狱法的制定与监狱制度的改良

(一)改良监狱制度的提出

(二)监狱立法及《大清监狱律草案》

(三)监狱制度的改革

七、评析:中国加入国际秩序的投名状

(一)修律(法律移植)的模式

(二)修律的实质

(三)修律及其法制的特征

(四)修律的意义

重点提示:

条约制度;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仿行宪政与预备立宪(注意二者的关系); 宪政编查馆;清末新政中君主立宪的特色;古代三法司在近代的变化;《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资政院;谘议局;皇族内阁;清末修律的原因;沈家本;修订法律馆;刑法的变革;礼法之争;《大清民律草案》;三部司法机关组织法;司法独立原则在近代的确立;四级三审制的确立;近代检察制度的建立;清末修律的实质、特征、意义

第十四章 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与中国法制西化的继续

    总论和三个重要人物

第一节 武昌起义后地方革命政权的立法(1911)

一、武昌起义与全国12省独立

二、1911.11-12《鄂州临时约法》

三、1911.1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权(政府)的法制建设(1912)

一、立法概述

二、《临时约法》

三、其他法规

四、司法制度

第三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制建设(1913-1927)

一、立法概述

二、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三、行政法

四、民商法

五、经济法

六、刑法

七、司法制度

第四节 南方政权的法制建设(1923-1927)

一、国民党一大宣言与立法思想

二、宪法性法律

三、民商法

四、土地法

五、劳动法

六、刑法

七、司法制度

第五节 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制建设(1928-1949)

一、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制度的废除

二、立法概述

三、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四、行政法

五、民商法

六、经济法

七、刑法

八、诉讼法

九、司法制度

第六节 民国时期法制建设的内容与特色

一、法制建设的内容

(一)宪政运动与宪法性文件:南京临时政府《临时约法》;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曹锟《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

(二)刑法变革:《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和补充条例五条;两次刑法修正草案;1928《中华民国刑法》;1935《中华民国刑法》

(三)民法变革:《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从《大清民律草案》到北洋政府第二次民律草案”;民国时期习惯调查运动;中国第一部正式民法典产生

(四)其他变革与“六法体系”的完成:诉讼法与司法体制(三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的彻底废除(国家司法节);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平政院,1914行政诉讼法)

(五)民国律师制度

二、法制建设的特色

(一)中国法制西化的继续

(二)党国体制与苏化政体

重点提示:

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平政院;

党国体制的建立;

南京政府五院制;

六法全书

民国时期法制建设的内容与特色

第十五章 中共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建设与新民主主义法制的苏化

第一节 苏区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1927-1937

一、工农民主政权法制建设概述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三、刑事立法:《惩治反革命条例》《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

四、经济与婚姻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五、司法制度

第二节 抗日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1937-1945

一、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刑事立法

三、经济与婚姻立法

四、司法制度:司法组织,审判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1946-1949

一、宪法原则和施政方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二、刑事立法

三、土地立法

四、婚姻立法

五、劳动立法

六、司法制度

七、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

第四节 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果与特征

一、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果

(一)革命根据地的宪政法规

(二)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

(三)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劳动立法

(四)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

(五)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

二、根据地政权法制建设的苏化特征

要点提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条例》

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马锡五审判方式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

根据地政权法制建设的苏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