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界视点 >> 法律规章 >> 浏览文章

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章程[2011年修订]

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章程

(2007年6月16日制定,201112月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湖北省法学会章程》修订)

 

第一条  本研究会旨在聚合湖北省境内各高校、各机关团体中从事中外法律、政治制度史和思想史教学与研究的同仁,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学术研究进步,促进教学水平提高,服务法制进步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本会是湖北省法学会下属的法学学科专业研究团体,服从湖北省法学会统一领导。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凡教学内容与研究兴趣符合第一条宗旨的人员均可加入本会;加入本会者应填写相关登记表格。从事政法工作的实务人员认同本会宗旨者,亦可加入本会。

第四条  本会会员有享有参加本会学术交流活动、在本会学术园地发表科研成果、选举或被选举为本会负责人员、分享本会募集的学术资源、就本会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负有遵守学术规范、反对虚假学术、积极支持和参与学会活动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研究和管理经费主要来自社会捐赠。凡捐赠经费者,本会应在一切可能的场合彰显其功德。

第七条  本会学术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所在单位轮流举办,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合办。

第八条  本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任期为五年。理事会会议于每年年会期间举行一次。为处理会期以外的紧急会务,本会在理事会之内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常务理事会内,互选一人为会长,三至五人为副会长。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即可举行。副秘书长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员,凡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者,应遴选为本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凡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应遴选为本会理事。

第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至五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命。为工作方便,秘书处设于会长所在单位内,秘书长应由与会长同一工作单位的会员担任。

第十一条  本会可以创办学术年刊或学术网站;也可以指定已有的年刊或网站为自己的经常学术阵地。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应经会员大会同意。章程的解释权在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