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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法学研究应如何面对中国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2015520法学院版块

 

中国的法学研究,长期屈身于借鉴法治先行国家,深陷迻译处境,自不待言。无论是甫告终结的大规模立法时期,还是如今的后大规模立法时期,此等情形皆无丕变。其实,早在1947年,我国现代著名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就曾指出: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这个生动的描述仍适合于今日中国法学研究的整幅图景,就连当下的宪法学研究,都存在规范原理上的买办主义,或者说次殖民地主义

本来,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在国与国之间的移植,在历史上并不乏先例,且存在令人惊奇的规则性。法国人借鉴意大利的,德国人借鉴法国的,日本人借鉴德国的,韩国等借鉴日本的,几乎成为成功的跨国移植的历史脉络,并为比较法研究赋予了学科意义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想象。但无需赘言,成功的法制与法学的移植,往往应立足于继受国的主体立场。在这一问题上,尽管历史文化传统国情这些用语往往成为经常被用于拒绝任何借鉴的概念装置,但我们还要冒险地指出:一旦脱离了本国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法学研究确实将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后大规模立法时期,我们的法学研究同样亦应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
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这个时期将是法律解释兴盛的时期,晚近各个学科法教学的沛然兴起,正说明了这一点。但法教义学毕竟要以在历史中形成的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拉伦茨语),为此恰恰是有祖国的。另一方面,后大规模立法时期不仅意味着是一个法律解释兴盛的时期,同时也是迫切需要法律评价的时期,为此法学研究就进一步需要面对中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