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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春:礼法交融下的乡约变迁及其启示

来源:《光明日报》(2017050107版)

 

中国有着历史悠久且高度发达的农耕文明,经过数千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先民在乡村社会礼法并用,构建出了一套庞杂的治理和教化体系,其中乡约制度尤为引人瞩目。乡约原是关中士人推行礼治的产物,但其在后世发展中却出现了与保甲等官治工具融合的趋势,明清时期朝廷还将谕令、律法等借助乡约一体推行。乡约制度虽然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退出历史舞台,但其在变迁中的成败得失也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

创制于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的《吕氏乡约》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份乡约,因其出于陕西蓝田吕氏兄弟之手,故又被称为《蓝田乡约》。据载,吕氏兄弟共有六人,除一人夭亡外,其余五人均登科及第。吕氏兄弟的祖父吕通曾任太常博士,其父曾担任过比部郎中,如此看来,吕氏家族在当地可谓官宦和诗礼世家。在吕氏诸兄弟中对乡约贡献最大者当推吕大钧,经朱熹考证,吕大钧其实就是这个乡约的真正作者。据载,吕大钧从学张载后“信之不疑”,“日用躬行,必取先王法度以为宗范”,与其他兄弟一起“为乡约以敦俗”,“自是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关学编》)因此,《吕氏乡约》也被认为是吕氏兄弟追随关学开山祖师张载“笃实践履”并在关中推行礼治的产物。

《吕氏乡约》约文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条,入约乡民在“直月”的组织下每月一聚,由“约正”来“书其善恶,行其赏罚”。“直月”这一职务由入约乡民轮流担任,乡民入约、退约比较自由,凡遇重大事项则“共议更易”。这些规定在今人看来也许没有什么高明之处,但在王安石保甲新法风头正盛时推行这样一个纯民间自发的规范,确实冒了一定风险。面对旁人的顾虑和质疑,吕大钧据理力争,详加辩解,难怪张载都要称赞“秦俗之化和叔(吕大钧字和叔)有力”,并感叹自己与和叔相比也是“勇为不可及”。在吕大钧的坚持和努力下,这份乡约不仅得以保留,而且还在明清各类乡约中获得了“令甲”的地位。近代学人对其也是礼赞有加。社会学家杨开道说:“由人民自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政治学家萧公权认为,《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

《吕氏乡约》在当时影响有限,未能全面推开。后幸赖朱熹发掘、增损,才让更多人知道了这份乡约的存在。朱熹对《吕氏乡约》最大的一个调整就是删去了原来的罚款规定,同时对犯过者更为宽容、仁慈。对于犯小过后能“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的乡民,吕氏兄弟的做法是“书于籍”。到朱熹那里则是连书于籍也取消了,仅是“密规之”。对于大过,吕氏兄弟的做法是举行众议,只要大家认为“决不可容”就可“皆绝之”。朱熹的设计是先“众戒之”,如果不听“则会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如果犯过者承认错误愿意改正“则书于籍以俟”,倘若顽固不化不知悔改才“听其出约”。在现有资料里虽没能发现朱熹推行乡约的记载,但其在知漳州期间整顿词讼和重视教化的做法确是有案可循。朱熹在漳州期间先后发布了《漳州晓谕词牓》《晓谕居丧持服遵礼律事》《劝谕榜》等告谕,当地风俗大为改观。尤其是《劝谕榜》,其中多有号召乡民互相劝诫、互相纠察的规定,与《吕氏乡约》有颇多暗合之处。

到明代时,乡约受到了不少大吏的青睐,在推行中出现了与保甲融合的趋势。明代推行乡约较早且对后世影响较大者当推王阳明,他主政南赣时对乡约、保甲都有运用。在恢复社会秩序方面他推行《十家牌法》,在教化乡民知礼行礼方面他推行《南赣乡约》,均收到一定成效。王阳明虽对二者都有留意,但真正在理论和实践中将它们融合起来的则是明代另一位大吏吕坤。吕坤首先注意到二者对于乡治都很重要,即“自教衰民散以后,惟乡约保甲最良,虽化民成俗之义未及昔人,而轨众齐物之方实仍前代”;他还发现二者功能一致,即“劝善惩恶,法本相因,而乡约保甲原非两事”,既然“乡约之所约者此民,保甲之所保者亦此民”,所以吕坤干脆将二者融合,总一条编,是为《乡甲约》。吕坤虽然将它们融为一体,但也深知二者各有侧重,即“约主劝善,以化导为先;保主惩恶,以究诘为重”,而且吕坤也并未将二者等量齐观,在实践中还是以行乡约、敦教化为主。可惜后人对二者关系有如此清醒认识者不多,逐渐将乡约、保甲的融合演变成乡约的保甲化和官役化。

明代中后期,太祖六谕、朝廷律令等在讲约中开始出现,此可谓是乡约发展中的又一大转变。王阳明行《南赣乡约》时已开始尝试将六谕与吕氏乡约杂糅在一起;到吕坤时,他把六谕做成圣谕牌并将其作为讲约的核心。章潢行乡约时规定“凡乡约一遵太祖高皇帝圣训,又依朱子增损蓝田吕氏乡约四条”,并作有《圣训解》(此处圣训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的太祖六谕),尤其在对“毋作非为”这一条注解时,章潢还将《大明律》的相关规定融入其中。到清代推行乡约时更是将宣讲“圣谕十六条”作为重头戏,“约律融合”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清人陈秉直撰有《上谕合律乡约全书》,其所行乡约被朝廷视为典范。该书在行乡约时将“讲谕”与“读律”一并安排,这样虽有助于律令和教化的融合,但乡民对这种单向灌输的做法兴趣不高,不少官员在讲约时也觉得索然无味,面对这一颓势,朝廷不得不屡加申饬。据杨开道统计,自顺治九年到光绪十七年,朝廷先后颁发了32道乡约圣谕,但到后期依然未见多少起色,还是落了个“近来各地方官,往往视为具文,实属不成事件”的结局。(《清实录光绪朝实录》实录卷之二十五)

回溯乡约近千年来的变迁历程我们发现,互助和劝善是乡约的原初属性,也是其最耀眼的精神品格。它设立之初就是为了鼓励乡民结为自治、互助的团体组织,在具体实施中注重激发乡民自身的潜能和善端,并借助集体的力量和感化的手段来促使其向上、向善。也正基于此,直到20世纪初,梁漱溟依然对乡约钟爱有加,称其为“充满了中国人精神——人生向上之意”,试图对其加以改造并在乡村建设中继续运用。当然,乡民大多时候不会亦不能自发有效组织起来,这就需要士人乡绅们能够挺身而出,甘当其任。历史上凡是力行乡约且效果良好者几乎都由品行、学识、能力出众之士绅提倡和支撑,像王阳明、吕坤等人更是能够做到“在朝美政,在下美俗”的大吏鸿儒,由他们来举行乡约乡民自然会甘心服膺。可惜后来,乡约在“礼消法长”的变迁中逐渐变质,以致蜕变为官府治民的工具,行乡约者也多是“在官则为蠹吏滑胥之爪牙,在乡则为讼徒奸棍之羽翼”,其结果自然是乡民痛恨、朝廷不满,愈行愈窄了。

乡村社会优良秩序的构建,既需要人人知法守法,更需要人人懂礼行礼,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乡村社会在井然有序中不失温情脉脉,在整齐划一中不乏团结奋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需要道德和教化对法治的滋养,也呼唤乡约精神在当代乡治中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