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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中国传统社会日常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

来源:《北京日报》20180723

作者:仲伟民  王正华

 

学术界关于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的研究宏观多、微观少,国家层面多、基层社会少,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研究内容更少。这导致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的认识比较片面,尤其对老百姓衣食住行日常生活的了解非常不够。自上世纪初以来,契约文书的不断发现为研究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制度、经济、文化等提供了珍贵的新材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契约文书是中国历史变迁最生动的载体,是传统中国社会人们日常经济生活最真实的写照。

一、务实精神:契约文书体现的是重实用的实践逻辑,涉及民间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有学者认为,传统儒家所推崇的理念实质是一种说教,讲的是大家必须遵循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正是通过社会生活中一个个财产所有、婚丧嫁娶、土地买卖、继嗣分家的案例生动体现出来的。但是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达到一致呢?透过契约文书,我们可以看到,民间社会所体现的是一种普遍的务实主义倾向,与士大夫阶层所宣传的很多高大上的理念并不相同,其更符合百姓生活的日常规则、乡俗民例和自己的生活实况。这点在契约的具体内容上和形式上都表现得很明显,例如交易的相关规定、交易物、画押方式、加批以及契约中经常使用的俗字俚语等。

约束,包括乡原体例、宗族规约、行业规则等,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习惯法的力量。这是由于传统社会的个体深深地系于其血缘网络、地缘场景的群体之中。乡原体例是民间社会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自生自发总结产生的,中国各地的乡原体例虽然各异,但也有共同的特征,例如针对土地交易契约的规定往往会使之符合农业生产的规律。自南宋以后,宗族力量对于地域社会的作用逐渐增强。以徽州为例,诸如祭祀、户婚、立嗣、赋役等民事纠纷多经宗族组织根据族规家法等进行公处、族论。除此之外,宗族组织还通过制定祖训族规家法、兴修族谱、开展各种活动等行为,将宗法规范化入族人观念意识之中。其中很多内容会涉及契约,尤其是土地的买卖,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土地买卖过程中往往有族长身份之人的出现。在商业领域,团行、会馆、公所、商会等组织的存在,不但有利于商人之间联络感情,更多的是为工商各业制定行业规则。另外在金融、体育和文娱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组织,当这些组织参与到契约交易当中去时,其行为往往要符合行业规则才能被承认。

中国的契约体现的是一种重实用的实践逻辑,具有很强的世俗性,涉及民间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交易物品不仅包括土地、房屋等重要的不动产,甚至还有农具、牛马、粪坑、茅厕、树木、水井等内容,这些物品和广大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仅土地买卖的交易方式就包括租佃、抵押、典、活卖、绝卖等多种形式。

二、契约精神:可以将中国传统契约定义为一种身份型契约

契约精神是近代西方现代社会兴起的重要支柱。有观点认为,传统时代的中国人一直拥有契约精神;也有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契约精神。更多学者认为,应就不同历史语境来理解中国是否有契约精神。如俞江认为在信用和效力这两个基础层面上,中国传统契约与古罗马契约,乃至和任何一个民族社会的契约都没有区别,与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强调意志自由的成熟的契约类型相比,所不同的是,中国传统契约所遵循的是宽泛的底线伦理,因此可以将大量身份特别是等级身份方面的内容不加筛选地包容进去。如果以这一差异作为两种契约的典型特征加以区分,或许可以将中国传统契约定义为一种身份型契约。而把近代人的观念中的那种契约定义为自由型契约’”。称中国传统社会是契约社会,显得过于夸张了;但说中国文化缺乏契约精神,同样也不恰当。从契约材料和历史过程来看,民间社会对契约精神的维护及运行,有一套经历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机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国基层社会的正常运转。

三、法治精神:官有政法,民从私契, 契约是维持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的一大利器

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政府派出官吏只到县一级,县以下的广大农村实行自治。在几千年的时间中,中国如何实现地方自治?宗族、乡绅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民间社会的自治功能同样十分巨大。契约乃地方自治最典型的表现之一。当前,学术界认识中国古代法史问题大多关注诸如《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官方颁行的成文法典。如果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认识古代法秩序,正如寺田浩明所说,明清时期,一般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大量地写下和交换称为的书面材料,对于大部分日常生活或日常社会关系是如何依靠这些相互性契约来支撑的,必定都会得到深刻的印象

同牵涉人命、叛逆等大的刑事案件比较而言,古代法律对于户婚田土钱债此类事务的规定就显得薄弱,但是这些才是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也是百姓最为关注的。在长期的历史积淀过程中,广大的农村地区经历了普遍性的和持续性的契约实践,利用契约,辅以外部力量,形成了一套朴素完整的习惯法,规范着百姓的日常生活。这一张张契约牵涉老百姓实际生活的方方面面,且经过长期的筛选过程,得到社会认同。所谓的官有政法,民从私契即是言此。无论是官府的判决,还是民间社会的认知,两者都将自愿所立契约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凭证。因此,契约是维持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的一大利器。

 

(作者仲伟民、王正华,分别为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