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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16)

 

2016622院务会讨论通过)

为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培养学生利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缩短毕业后适应社会的时间,同时增强团队精神、锻炼自己心理素质,养成善于观察、勤于思考、敢于实践和勇于创新的习惯,特制定本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一、实习时间

学生实习时间以教务部公布时间为准。

二、实习方式

我院专业实习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实习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分散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公、检、法等机关。实习时间不得少于40

三、实习纪律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守国家机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学生实习的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二)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管理,服从指导老师指导,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上班作息时间制度,不得擅自脱离实习岗位或者提前结束实习。

(三)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1天以内需向指导教师、业务导师请假,2天及以上须报指导教师、业务导师和年级辅导员批准和备案。凡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课处理,旷课累计超过3天,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病、事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四)不准占用实习时间进行与实习内容无关的活动。

(五)注意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良好的形象。公共场所男同学不得袒胸露背,女同学不得穿低腰裤、露脐装、超短裙;不得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包括网上留言),不得酗酒,不得参与赌博活动。

(六)实习期间实习生不得擅自动用实习单位的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及劳动工具,尤其是仪器设备和警用器械。因公使用要征求管理人员同意,并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所在实习单位及带队老师汇报,并按实习单位的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七)实习生应按学院规定时间结束实习,不得提前离开实习地点,否则不得参加优秀实习生评比,并作违纪处理;非经批准,也不得延后。实习结束当天实习管理老师或组长要清点人数,归还实习单位工作、生活用品,做好工作、生活环境中的卫生,集中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议,集体向实习单位道别。

(八)要特别注意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四、实习报告的撰写要求

(一)专业实习结束后,所有学生必须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报告的内容包括:实习单位、实习起止时间、实习内容,工作进程,主要收获及心得体会,今后努力方向,对实习的意见和建议。文字上力求简明扼要,不少于3000 字,小四号宋体字,A4纸打印。实习报告经实习单位业务导师给予实习意见后交实习指导教师,由指导老师审阅批改,确定成绩。

(二)学生在实习中如果发现值得研究的问题,可以单独附研究(分析)报告,字数不限。提交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老师审阅,优秀者可以作为实习成绩考核依据。

五、实习成绩考评

(一)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周志,实习总结(报告)和单位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二)成绩评定标准:学生专业实习成绩由日常成绩、实习单位鉴定成绩和实习报告成绩三部分组成。

1、日常成绩占25%,每周学生至少与带队教师联系一次,提交实习周志(学生少提交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由指导教师记录备案);

2、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的鉴定成绩占40%;

3、实习报告成绩占3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无故缺勤,累计超过3天者;

2、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3、实习工作业务发生重大错误者;

4、不服从组织安排,违法乱纪者;

5、违背职业道德,徇私舞弊或收受他人财物者。

(三)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后方能毕业。

六、实习优秀小组和个人的评比

实习结束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将对所有参加集体实习的小组和个人进行评比,按照20%评定优秀实习小组和个人,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实习小组和个人的评定,并予以表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