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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家的法价值观

陈会林,原载《湖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6

 

法家是两千多年前中国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与学术代言人,其代表人物在春秋时有管仲、子产;在战国时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战国前期的李悝是法家学派的实际创始者,而战国末期的韩非则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的所谓“法”,系指由统治者官府制定并颁布、国家强制实施、要求臣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制度[①],其形式是实证法或成文法,其内容主要是刑赏。法家的“法”在法理上和我们今天的“法律”大体相当,他们是中国历史上最早为“法”这种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作出理论概括的学派。

综观法家各代表人物的言论主张,可知其对于“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判断:

其一,法是“天下之至道”,其社会价值远在伦理道德之上。儒家认为“礼”是“人道之极”、“法之大本”,主张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②],法家则相反,认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③],“德生于刑”[④],因而“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⑤],只有“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才能使“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⑥]。韩非说:“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⑦]

其二,法是“民之命”、“治之本”,是治国、平天下的“法宝”,“领其国者,不可须臾忘于法”[⑧]。韩非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明主使其群臣,不游于法之外,不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⑨],“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夫舍常法而从私意,……治国之道废也。”[⑩]主张治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斩首为勇”[11]

其三,法可以“去私行公”、“齐一平直”、“审名明分”,具有广泛的规范效力。法家认为:法体现和代表“公平”、“公义”、“公心”,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国之权衡”,是和“私”相对立的公共规范,“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法还可以统一思想和言行,亦即“齐天下之动”、“一人之心”,使“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12],所以,“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13]。此外,法还能“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辨类”[14],即调整和规范人之等级地位、职位身份以及财产所属关系,可以使君臣、父子、夫妻各不“越分”;可以保证各级官吏“权有所属,职不过官”;可以保证“士不兼官”、“工不兼事”,各行各业,自安其分;可以保证“赏不级,罚有等”,避免文恬武嬉、政出多门。

法家的上述法价值判断,已非常接近秩序、正义、公平等法的内在价值规定。

法家还系统提出了法价值实现的现实条件和途径:

1.在尊君的前提下,“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家认识到当时的法治必须以君主专制政体为政治基础,认为“君之功莫大使不争”,只有他才有资格立法和变法。但法家认为国君立法和变法也须“因人之情”、“以道而行”,而且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赏誉同轨,非诛同行”[15],“民一于君,事断于法”[16]

2.法本身必须统一,而且要有绝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西周的惯例是“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以致百姓处于“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之中。针对这一情况,子产在郑国改革时提出了“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的主张,并且铸刑书于鼎上。[17]商鞅也主张颁布成文法,“使之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有敢削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18] 韩非更是强调“法”应“一而固”,做到“言无二贵,法不两适”,“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19],坚决反对在法令以外讲什么仁义、恩爱。

3.法治非严刑酷法不足以奏效。法家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20],其“重刑”有特定含义:一方面是与“赏”’相对,主张“刑多而赏少”和“先刑而后赏”,刑罚比重应当大大超过赏赐,最好是“刑九赏一”。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加重轻罪的刑罚,只有轻罪重罚,才能“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才能使民“不敢为非”、“小过不生,大罪不至”[21]。刑罚如果严峻得象烧红的金子(“铄金”),百姓就会望而生威,不敢以身试法。“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资拓不掇。……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22]

4、“法”与“势”、“术”相结合。“势”即权势,“术”即统治策略。法家认识到法律的推行必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慎到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知势位之足以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23]韩非进一步指出:“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24],要求人君“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法家认为“术”与“法”的关系如同人之食与衣的关系,“不食十日则食,大寒隆冬,不衣亦死”,二者“不可一无”,如果“主”欲“知奸”而“无术”,那么“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所以“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25]

法家的法价值观有以下特点:

l,法家的法价值观是极端“法治”主义。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主贵族和新兴地主是中国统治阶级内部的两大集团。“法”是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世袭特权和维护这种特权之“礼”的锐利武器。法家主张“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26],既反对“礼治”,也反对从“礼治”引申而来的“德治”和“仁政”。法家的“法’在形式上是一种以急功近利为要旨的专政手段。

2.法家的法治内容主要是“刑赏”。以今日法理来考量,在法家那里,行政关系、经济关系或民事关系等几乎一切社会关系的调整统统可纳入刑法体系中。法家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法经》就是一典型的刑法。这与同时代西方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被视为欧洲法学渊源的《十二铜表法》恰成鲜明对照。在《十二铜表法》中虽然程序法与实体法、宗教法与世俗法混而不分,但其中继承与监护、所有权和占有权、土地和房屋、私法和公法各据一表,已经显示出它将来的发展走向。《法经》为此后的封建法典创立了迥异于《十二铜表法》的东方模式。

3.法家的法治目的是维护专制与等级。法家的“法”在本质上与我们今天说的体现民主精神的“法”相去甚远。首先,它在终极意义上把君主排除在法之外,因为法的权威源于君的权威。法家主张的法治模式是“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27],站在顶端的君主发号施令,各级官吏执行,庶民则永远是法律施行的客体,赏刑由之。所以,法家之法治的最后归宿仍然是“人治”,这一点与儒家是惊人地一致。说到底,法家的法只是治国御民的“帝王之具”,在本质上是君主专制主义。其次,法家主张法治不是基于一般人权保障,而是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特权。法家并不一般地的反对等级特权,只是反对贵族世袭特权和袭断政治、经济利益的宗法等级制、分封制,要求代之以论功行赏、授官予爵的官僚等级制和郡县制,让他们也能和贵族平等地占有土地和享受国家治权,法家的法是一种等级法,由其奠定基础的中国法律史就是一份等级身分的总记录,其等级之森严、身分之繁复,是世界罕见的。

4,法家的法价值观已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价值观念的萌芽。在执法原则上,儒家公然宣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家则针锋相对,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8]。不仅要求各级官吏“守法”、“任法”,而且要求君王也要“断事以一”。必须指出,一方面主张刑无等级,另一方面又强调君主的专制权力,这在法家原是相反相成的两面,但实际上终不免陷于自相矛盾之中,所以,指望这种“法”能在实践中真正做到断事以一,恐怕过于乐观,“一断于法”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不过是昙花一现,也应在意料之中。

5.法家的法价值观蕴含着改革精神。儒家主张“法先王”,“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而法家认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法古则后于时,循今则塞于势”,主张“治世一道,国不必法古”,其“变法”的实质是要限制和废除旧贵族的特权,用新的“法治”代替旧的“礼治”。法家代表人物都是各国变法运动的倡导者,邓析、李悝、吴起、商教、韩非等都是变古革新的英勇斗士,许多人为变法献出了生命。

由于当时新兴地主阶级是代表新生产关系的进步力量,法家作为这一新生封建势力的代言人,其所追求和认可的价值基本上也是当时中国历史上自身追求和认可的价值。

在中国历史上,法家一派虽然生命短促,但其事功的显赫不可忽视。

从秦孝公“奉行商君法而富强”,到秦始皇叹赞韩非“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秦统治者基本上奉行了“诗书旧籍归坑火,商韩高论普宪章”的抑儒扬法路线。可是法家思想性在秦朝那里最后落了一个“功魁祸首”的历史名声。“功魁”者,秦因此由弱而强而统一六国;“祸首”者,秦统一后因此历二世而亡。秦朝的速亡一方面证明了法家的法价值论在实践上作为社会基本取向和治国指导思想的失败,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一个法理:单纯的刑罚是没有意义和没有实用价值的,它必须附载于一定的行为规则与价值原则之上。从汉代开始,儒家被定于一尊,百家之学隐而不显,但法家思想观念却未中绝。抛弃“一断于法”的主张,吸收视法为刑的思想,醉心于严律峻法,是后世继承法家思想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法律制度而言,汉代“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29],“九章律”中有六章是李悝《法经》的篇目。汉以后法律制度的发展虽然驳杂,但由后魏律上承汉律,下启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而迄于《大清律例》的历史线索大体上是清楚的。法家法价值观流衍于后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法家之刑与儒家之礼的结合,亦即以镇压、恐吓为本的“刑”屈从于讲亲亲尊尊、长幼等差的“礼”。道德的法律化或法律的道德化,既是中国古代现实法律的基本特色,也是法家刑罚与古代道德哲学并行不悖的秘密所在。

从严复的译著《法意》(即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西文近代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被大量介绍到中国。中国的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观念的变革已经完成。法家的法价值观因其本土俗性和传统惯性,仍极大地作用于现实社会,于无形之中影响甚至左右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例如,许多中国人至今在潜在意识中仍把刑法等同于一般的法,一味地强调法是专政工具、镇压手段;习惯于把法放在自己的对立面上,只视之为禁条,很少将权利意识灌注其中,视法为正当权益的根本保障,更不曾把法律理解为组织社会的一种基本模式。于是,法可以随时损益,严重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这是长期以来,中国屡屡出现制度性地漠视或践踏法律情形的根因之一。还有,重刑法,轻民法、经济法,法律部门畸形发展,也曾长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特点。所有这些,都是传统观念的现代表现形态,追根溯源莫不与先秦法家的法价值理论与实践相关联。当然,法家的法价值观中有很多积极的、带有普世性的东西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例如,肯定法治的重要性,强调法的权威性以及“一断于法”的执法原则、“法与时转”的开拓精神,等等。



[] 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符,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韩非子·定法》)

[] 《礼记·典礼上》

[] 《管子·任法》

[] 《商君书·开塞》

[] 《慎子·威德》

[] 《管子·七法》

[] 《韩非子·显学》

[] 《商君书·慎法》

[] 《韩非子·难三》

[] 《韩非子·饰邪》

[11] 《韩非子·五蠹》

[12]《慎子·佚文》

[13]《韩非子·有度》

[14]《韩非子·扬权》

[15]《商君书·君人》

[16]《慎子·佚文》

[17]中国在西周有所谓“悬法象巍”之制,说明子产时代铸刑鼎至少不是公布成文法的惟一的和最早的形式。

[18]《商君书·定分》

[19]《韩非子·问辨》

[20]《商君书·壹刑》

[21] 《韩非子·外储者说上》

[22] 《韩非子·五蠹》

[23] 《慎子·威德》

[24] 《韩非子·八经》

[25] 《韩非子·定法》

[26] 《汉书·艺文志》

[27]《管子·任法》

[28] 《史记·太史公序》

[29] 《汉书·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