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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法律权威论

江泽民法律权威论

陈会林  陈超玲

原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

 

中西方公认的法治理论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普遍服从”亦即法律获得至上权威,是法治的首要前提和基本表征。江泽民同志作为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中,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高屋建瓴、语重心长,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律至上的法律权威理论。这一理论是江泽民同志法治思想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值得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和实践。

一、法与党的关系:“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上,江泽民同志旗帜鲜明地主张执政党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多次明确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过程中,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执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把法与党的关系上升到法治与人治的范畴

法律与执政党的关系问题是十分敏感而重要的问题。1989926刚刚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和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的各种各样的政治考验的经验,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向世界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2把党与法的关系提到人治与法治的范畴,这是非常精辟和极具政治勇气的。

   2、“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早在19903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当年“两会”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有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遵守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所有党组织、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3此后每年在参加“两会”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几乎都要谈到这个问题。如19972月又指出:“全党同志都应该明确,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政令和法制统一,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一律遵照执行。……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自身做起,带头维护国家的政令和法制的统一,自觉反对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4

19921216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199812月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再次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的统一,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5

在中共十五大、十六大的两次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都强调了执政党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的思想。1997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中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62002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7

3、“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

在依法治国中,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内在统一的。

19903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当年“两会”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是一致的。”8

19982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党的主张,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愿与利益的。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这样就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9

200211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们党“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10

二、法与德的关系:法治是基本方略,德治是辅助策略

法律与道德是现实中的两大社会规范。古代中国有几千年“德主刑辅”的治国传统,重视德治也是江泽民同志治国理论的一个重要特色,但是,在江泽民同志的治国方略中,依法治国之制度层面的法律与道德,其效用的绝对值并非完全相同,更不是德主法辅。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的实质内容是:法主德辅,法治是根本,德治不可偏废。

1、“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江泽民同志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德治国”,更不是“依德治国”。19962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讲话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1次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在中共和国家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12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将此载入宪法,依法治国首次成为中国的治国方略,法治终于被提升到了应有的高度。200211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再次重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3

2、“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19972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当年“两会”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指出:“一个社会治理的好不好,既同法制完备程度有很大关系,也同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很大关系。……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在社会秩序的维系、社会风气的治理中,法制建设是很重要的一手,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也是很重要的一手。这两手也必须同时抓、两手都要硬,而不可偏废。”14

2000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15

200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16

2002521江泽民同志《在四川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中指出:“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只有把这两方面的工作都抓好,并使它们在实际生活中紧密配合,才能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17

3、法与德在治国规范中是被“依”与被“以”的关系

必须注意的是,江泽民同志多是在强调法治的语境下论述德治的,在法治与德治同时出现的论述中,多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表述。所以即使从字面上看,我们也不能认为江泽民同志主张法治与德治在治国方略中是应该绝对并举的。一个“依”字表明法律是至上的东西,一个“以”字表明道德是客体是工具,“依”与“以”字区别,集中体现了法治高于德治的原则,体现了江泽民同志的治国主张与封建专制社会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例律》)之德主法辅思想的截然不同。

1996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的讲话中,就法与德的关系指出:“实践的经验说明,法制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18这里的意思就是说在制度层面,法制的外在规范比道德的内在自律更加重要。

此后江泽民同志在各个时期的多种场合,都表明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法主德辅”思想。如2000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19200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202002521江泽民同志《在四川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21200211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成为江泽民同志中共十六大报告的重要内容。22

三、法与政的关系:“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这里的“政”即行政,可以包括政府和各级政府领导决策等内容。在法与政的关系方面,江泽民同志坚定地主张法在政上,政策必须服从法律。

1、“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19972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当年“两会”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指出:“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进行改革和建设,只有各地区各部门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我们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如果各行其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执行,不符合的就不执行,或者打折扣,甚至加以曲解,那就会贻误和损害党和国家的工作,就会干扰正常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秩序,就可能出乱子。”2319982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决克服执法领域存在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24

强调依法行政是江泽民同志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期间三次党代会上所作政治报告的主题内容之一。199210月中共十四大报告:“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251997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262002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27

2、干部必须“依法决策”

江泽民同志早在19921216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说:“政府部门和广大干警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正清廉,铁面无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1996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的讲话中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28第一次将依法行政提到了依法治国重要环节的高度。

19982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继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2920021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30

3、行政规章“必须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

19972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当年“两会”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指出:“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一律遵照遵照执行。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法规规章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而不得相抵触、相违背。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不得借口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而推卸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避应受的约束和监督。”31

综上所述,法律至上是江泽民同志法律权威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这一理论作为江泽民同志治党治国的智慧结晶,凝聚着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的深入思考,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具有难以估量的指导意义。

 

注释:

1)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

2)《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33

3)(4)(8)(25)(31)《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8月,第113644113236644

5611)(12)(14)(18)(23)(26)(28)《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8月,第25829-3051328-2964351264430-31512

7)(10)(13)(15)(16)(19)(20)(22)(27)(30)《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8月,第553-555553-5705539120091200560555555

9)(24)(29《人民日报》1998227

1721)《人民日报》200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