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学资讯·法学教育 >> 中国法制史 >> 浏览文章

传统中国的“服制”(亲等制度)

  编者注:

   中华传统文化认为血缘伦理是所有人际关系的基点与核心,并且笃信“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用丧服(布料和做工的不同)表示亲属关系的远近,是传统中国亲等制度的智慧与特色。法学家陈顾远先生说:“圣人所以经纬万端,皆从此始,殊重视之。其为用借以表示亲属之亲疏,略近(于)现代法之亲等计算。”

   下面是民国时期国家颁行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的“服制”内容,是我国距离今天最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统亲等规范。这一规范今天虽然已经废除,但仍可以是民间考量亲属关系的重要参考。

0.1.1 斩衰三年

0.1.1.1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0.1.1.2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

0.1.1.3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0.1.1.4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0.1.1.5嫡孙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嫡孙之妻同。

0.1.1.6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0.1.2 衰杖期(一年)

0.1.2.1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女者。父妾无子女,不得以母称矣。)

0.1.2.2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0.1.2.3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处者。)

0.1.2.4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0.1.3 齐衰不杖期(一年)

0.1.3.1祖为嫡孙。

0.1.3.2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0.1.3.3继母为长子、众子。

0.1.3.4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

0.1.3.5侄为伯叔父母,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0.1.3.6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0.1.3.7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0.1.3.8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0.1.3.9女出嫁,为父母。

0.1.3.10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0.1.3.11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0.1.3.12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0.1.3.13妾为家长之正妻。

0.1.3.14妾为家长父母。

0.1.3.15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0.1.3.16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0.1.4 齐衰五月

0.1.4.1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0.1.5 齐衰三月

0.1.5.1(玄)〔元〕孙为高祖父母。(玄)〔元〕孙女同。

0.1.5.2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0.1.5.3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0.1.6 大功九月

0.1.6.1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O.1.6.2祖母为嫡孙、众孙。

0.1.6.3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0.1.6.4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0.1.6.5妇为夫之祖父母。

0.1.6.6妇为夫之伯叔父母。

0.1.6.7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0.1.6.8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0.1.6.9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叔伯父母之子女也。)

0.1.6.10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

0.1.6.11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0.1.6.12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0.1.6.13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0.1.6.14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0.1.7 小功五月

0.1.7.1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0.1.7.2为堂伯叔父母。(父母之堂兄弟。)

0.1.7.3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0.1.7.4小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0.1.7.5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0.1.7.6为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

0.1.7.7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0.1.7.8为兄弟之妻。

0.1.7.9祖为嫡孙之妇。

0.1.7.10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0.1.7.11.1为外祖父母。(即亲母之父母。)0.1.7.11.2(为在堂继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为嫡母之父母;庶子为在堂继母之父母;庶子不为父后者,为己母之父母;为人后者,为所后母之父母。以上五项,均与亲母之父母服同。外祖父母报服亦同。其母之兄弟姊妹服制及报服,亦与亲母同。姑舅两姨兄弟姊妹,服亦同。为人后者,为本生母之亲属降服一等。再,庶子不为父后者为己母之父母服一项,若已母系由人家所生女收买为妾及其父母系属贱族者,不在此列。)

0.1.7.12.1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0.1.7.12.2(其义服详载为外祖父母条下。)

0.1.7.13.1为姊妹之子(即外甥。)〔及女之在室者〕。○0.1.7.13.2其义服详载为外祖父母条下。)

0.1.7.14妇为夫兄弟之孙(即孙侄。)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0.1.7.15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0.1.7.16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0.1.7.17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0.1.7.18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0.1.7.19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0.1.7.20嫡孙、众孙为庶祖母。(女在室者,同。)

0.1.7.21生有子女之妾,为家长之祖父母。

0.1.8 缌麻三月

0.1.8.1祖为众孙妇。

0.1.8.2曾祖父母为曾孙、(玄)〔元〕孙。曾孙女、(玄)〔元〕孙女同。

0.1.8.3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0.1.8.4为乳母。

0.1.8.5为曾伯叔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0.1.8.6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0.1.8.7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已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0.1.8.8为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0.1.8.9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0.1.8.10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0.1.8.11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0.1.8.12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0.1.8.13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0.1.8.14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0.1.8.15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0.1.8.16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0.1.8.17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0.1.8.18.1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亲子。)0.1.8.18.2(其义服详载为外祖父母条下。)

0.1.8.19.1为舅之子。(即亲母兄之子。)0.1.8.19.2(其义服详载为外祖父母条下。)

0.1.8.20.1〔为两姨兄弟。(即亲母姊妹之子。)〕○0.1.8.20.2〔其义服详载为外祖父母条下。〕

0.1.8.21为妻之父母。

0.1.8.22为婿。

0.1.8.23.1为外甥男。女同。(即女之子女。)0.1.8.23.2(其义服详载为外祖父母条下。)

0.1.8.24为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0.1.8.25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侄之妻。)

0.1.8.26为同堂兄弟之妻。

0.1.8.27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0.1.8.28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祖姑在室者。

0.1.8.29妇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0.1.8.30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0.1.8.31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0.1.8.32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0.1.8.33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0.1.8.34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0.1.8.35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0.1.8.36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0.1.8.37妇为夫之曾孙、(玄)〔元〕孙及曾孙女、(玄)〔元〕孙女之在室者。

0.1.8.38妇为夫兄弟之曾孙。(即曾侄孙。)曾孙女同。

0.1.8.39妇为夫之小功服外姻亲属。

0.1.8.40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

0.1.8.41女出嫁,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

0.1.8.42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