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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美国法学院

 

全球化时代的美国法学院:一个比较的视角

[] 戴维·S. 克拉克*

张伟 译  毕竟悦 校**

 

一、引言

罗格斯法学院(Rutgers School of Law),即1908年草创之际的新泽西法律学院(Jersey Law  School),在培养法律学生方面已有百年之久。[①]像诸多得以幸存并举办百年纪念研讨会的美国法学院一样,它不断繁荣并成长为一种其创立者难以想象的复杂体制。根据官方历史记载,该法学院早年存在一种商业导向的课程,来吸引那些渴望得到实践性法律教育的学生,课程安排在下午和晚间。到1920年代中期,该院2300人的注册规模使其成为美国第二大法学院,甚至比今天的规模还大。[②]那些学生当中很多都是新近移民的子女,这已经显示出其在形成美国世界地位中的角色,并为在一个承诺给予机遇的国家提高社会地位提供了一种途径。这种将注册入学对文化上歧异的学生群体开放的意愿揭示了我在此的主题:全球化时代的美国法学院。

对此,我将作如下展开:首先,我简要描述了有组织的美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活动的起源。几乎是在一开始,他们就得到了法律教育家的支持。美国国际法协会(ASIL)和美国比较法协会(ASCL)最近都在纪念它们各自的百年诞辰。第二,我回顾了近期美国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进展,以及它们同国际法、比较法和外国法律体系的关系。这一基于便利的考虑而从1990年算起的时期,也就是我所谓的全球化时代。第三,我总结了美国法律教育的特色所在。在此,转述马克·安东尼(Marcus Antonius)的说法,我要赞美凯撒(Caesar)而不是埋葬他。我的视角基于比较的方法。在一些例子上,我指出了美国法律教育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紧张关系,并通过进行比较描述了大多数外国训练体制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后,我对尤其是2000年以来的外国法律教育发展进行了考察,这表明了美国法律教育模式的统治地位以及世界范围内经济和文化的全球化对个别国家及其法律教育制度所带来的压力。[③]

二、百年来的美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

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新时代始于1900年。随着在主要的法学院中成功地确立起科学的教学和研究方法,其中的二十五所法学院在1900年成立了美国法学院联合会(AALS),有力地为学术上持续的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提供了支持。[④]

(一)国际法

Frederic Kirgis撰写过1906年成立的美国国际法协会(ASIL)的确切历史。[⑤]他提到20世纪初期美国外交政策中的扩张主义同和平运动共同促进了这一信念,即美国价值、经济活力以及联邦制的经验可以对国家之间的交往方式发挥有益影响。这些利益也为一些法律教育家所认同,促成了ASIL的形成。同空想主义者和世界联邦主义者一道,法律家们包括相信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或者是仲裁或者是裁决——将能避免战争的学者。这些法律教育家的核心人物是James Brown Scott  (1866-1943),于 1899-1903年任伊利诺斯大学法学院院长,之后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也在乔治·华盛顿、乔治敦,约翰·霍普金斯任教。他1902年出版了《国际法案例》(Cases on International Law)一书供大学和法学院学生使用。[⑥]另一位教育家是George Kirchwey (1855-1942)1901年至1910年担任法学院院长,在此期间他引进了哈佛案例教学法。ScottKirchwey,加上一位未来的国务卿,设想在1905年成立一个国际法协会,将来可以出版一份期刊以致力于该学科的研究。这就产生了一个21人的委员会,主要是国际法教授和有经验的外交官,他们为ASIL起草了章程。

Scott成为于1907年开始出版发行的美国国际法期刊的第一任主编。编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爱荷华大学的Charles Gregory教授,哥伦比亚大学的John Bassett Moore 教授,宾夕法尼亚大学的Leo Rowe教授, 时在布朗大学后在哈佛大学的George Wilson 教授, 以及耶鲁大学的Theodore Woolsey教授。该协会1914年年会之时,有44位国际法教师与会参加了七次国际法及相关学科教师研讨中的第一次。作为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国际法部的主管,Scott拥有财政支持以实现其理念和拓展国际法的目标。他之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180所学院和大学,以及64所法学院在讲授国际法。这就帮助他说服了基金会的受托人来召集1914年的研讨会。基金会为该协会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法研究和教学的委员会提供资金。尽管该协会没有支持Scott所甚为青睐的诸多教育举措,但Scott和基金会一直在努力不懈,例如在1936年为一个国际法的夏季课程授予了200份奖学金。[⑦]

该协会在2006年举行了其百年纪念年会。当然,与其早年相比变迁甚多。该协会1906年的章程宣称的两大目标其中之一为“促进国际法研究”。[⑧]一战之后,当美国未能加入国联,也没有成为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成员,国际法协会就不再突出其要拯救世界于战火的使命,而是变得更具学术性。从1950年代后期开始,重新兴起了在法学院中支持国际法的活动。耶鲁法学教授、1958-1959年任国际法协会主席及1966AALS(美国法学院联合会)主席的Myres McDougal1934-1998),和弗吉尼亚大学法学教授(1927-19631963-1968担任院长)、1962-1963年任协会主席、1970-1979任国际法院法官的Hardy  Dillard出任新一届领导。19741976年担任协会主席的哈佛大学教授(1956-1960)Richard Baxter则致力于创立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1961年首次举办)并在该协会与数量日益增长的国际法学生俱乐部之间建立了正式联系。1962年,参加该协会年会的一些法学院的学生组织了国际法学生协会学生联合会,并以Philip Jessup1963年的模拟法庭比赛冠名。Philip Jessup曾于1941-1961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担任Philip Jessup国际法与外交学教授,并于1961-1970年担任国际法院法官。[⑨]1987年该联合会重组为国际法学生联合会(ILSA)[⑩]现在ILSA负责主办每年的Jessup竞赛,并为学生提供在国际法律舞台上的学习、研究以及交流网络的机会。[11]国际法协会现在依然是国际法教学的利益集团,为法学院的开创性课程改革提供支持。[12]

(二)比较法

比较法研究的新领域源自于理想主义的和现实的关切。美国有组织的比较法研究始于1904年在圣·路易斯(St. Louis)的律师与法学家世界大会,这是在美国举办的第一次比较法国际会议。[13]1903年,美国律师协会主席任命耶鲁大学的西米恩·鲍德温(Simeon Baldwin1840-1927)为美国律师协会的执行委员来筹划这次大会。[14]Baldwin18691919年在耶鲁任教,并曾担任过美国律师协会和AALS的主席。[15]他和其他人一起在该次大会之后即进行组织化的努力来成立比较法研究所,并推动美国律师协会在1907年将其作为下设的一个部门。研究所成员每年在美国律师协会的夏季会议上碰面,并在19081914年间发行一份200页的年刊(Annual Bulletin),直至一战中断了大西洋两岸的联系。这是美国第一份比较法期刊。[16]

比较法研究所的主任是Baldwin。其理事为哈佛法学院院长詹姆斯•巴里•埃姆斯James Barr Ames  (1846-1910),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乔治•克奇威(George Kirchwey1855-1942), 宾夕法尼亚法学院院长和后来的美国法律研究所(American Law Institute)首任所长威廉•德雷帕•刘易斯和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格摩尔。1911年,那时正在哈佛法学院担任斯托里(Story)讲座教授并且后来成为20世纪上半叶美国伟大的比较法学家的罗斯科•庞德也成为其理事。研究所目标中有两个是促进外国法研究以及为实务律师、法学家和学生收集外国法律信息,大部分年刊编辑都是法学院的教授。在1910年,比较法研究拥有五家法律图书馆和17家法学院作为机构会员,到1914年,上述机构分别增加到14家和20家。

波士顿图书公司(及其继承者——麦克米兰公司)在19111925年间出版了12卷现代法律哲学丛书,由美国法学院联合会的一个委员会编辑而成,该委员会的主席是威格摩尔,比较法学家是其中的主导力量。这套丛书主要由大陆法学的专著、文章和翻译成英文的摘要组成。在将大陆法律理论变成可以理解的英文形式的同时,编辑们(有时也是译者)撰写了大量有用的导论和编辑序言。[17]

庞德院长的教学材料应当视为美国使用的第一本公开出版的比较法学生教材。1914的哈佛大学版被命名为“罗马法和作为其发展的现代法典选读:比较法导论”。在序言中,庞德解释了当他于1899年 首次运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教授罗马法(遵循他自己的老师的先例)时的沮丧。同样,对庞德的目的而言,依赖于英语对罗马法的处理包含了太多的历史和太少的法律。结果,1902年,他收集了从罗马时代的文献(尤其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到现代的(主要是欧洲)法学研究以及民法典(包括新近的德国和日本)的诸多摘录。[18]

19151918年间,威格摩尔和阿伯特·柯克里克Albert  Kocourek(也在西北大学)汇集和编撰了三卷“法律之进化”,将有关古代的和原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规则以及影响法律发展的物质的、生物的和社会的因素整合在一起。作者打算将第一卷——其副标题是“古代法和原始法的渊源”——作为一本教材使用,以配合最初在哈佛发展起来的案例教学法。结果,于1915年出版的“渊源”成为世界上第一本比较法的案例教材。

1933年,美国律师协会合并了比较法研究所和国际法分会,威格摩尔担任首任主席。[19]二战以后,法学教授们发现需要成立自己的组织来支持比较法的教学与研究。[20]美国法律比较研究协会于1951年美国律师协会年会期间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二十家法学院的代表在纽约举行会议讨论加入该协会的问题,1992年更名为美国比较法协会(ASCL)。法学院是首要的机构成员,可以便于其教授在年度和专题会议中的出席。1952年美国比较法协会开始出版一份期刊,且迄今已有超过100家法学院会员,其中有些还是外国的法学院。[21]该协会在2004年举办了百年纪念活动。[22]

三、美国法律教育与全球化

(一)从本土到全球

美国法学院的国际法和比较法的研究与教学迄今已有百年之久。这并不能掩盖,世界各地的主流法律观点——肯定是源于19世纪——依然聚焦于由国家而且具体而言就是民族国家所颁布的法律这一事实。[23]19世纪之时,大学对拉丁语的罗马-教会之共同法(jus commune)研究已经为欧洲大陆法国家之本国语的国家法研究所取代。在普通法国家,如美国,随着布莱克斯通之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四卷,1765-1769)的美国版变得普及而且美国法学家也在写下他们自己关于法律的评论,通过学徒制和律所训练而进行的法律研究开始逐渐从英国普通法中脱离。[24]19世纪下半叶,更多的法律学者抛弃了自然法观念,并信奉当地实在法所展现的精神。[25]

二战之后,一些法律教育家认识到这种本土主义的视野是有害的,并开始努力在普遍法则,外国实例,或者日益增强的跨国交流中寻找智慧。1945年,获得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国家创立了联合国。在欧洲,1958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则显示了另一种道路。[26]1990年,前苏联的崩溃开启了较之于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极权主义和民主体制的两级世界格局下更为广泛的跨国法律关系的可能性。这些事件以及类似事件对法律实践和法律教育会产生何种影响呢?

(二)1990年代

说到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影响是变革性的似乎有些不充分。[27]早在199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组织全球性的美国法学院的呼吁。[28]1995年,基于鼓励学生(包括法律系学生)到另一欧盟成员国学习的伊拉莫斯支持计划的成功,欧洲人将其支持对象扩展到也包括教授在内。在这一创举(苏格拉底计划)之外,欧盟在1990年代将其支持扩展到非欧盟成员的东欧大学并推出培养外语流利人才的计划(Lingua计划)。

1995年的ABA年会上,法律教育部和国际法与实践部共同支持了一个名叫“美国法学院全球化”的项目。该小组成员注意到全球化正在开辟新的法律市场。受过外国法、比较法和国家法训练的律师将占领这些市场。虽然美国律所早已是参与到这些发展的先锋,但训练律师和法律实践的新的方法仍然不可或缺。

ABA主席建议,律师在有效的国际法律实践中必须流利掌握第二语言。其他人则建议由更多的教授来讲授他们学科的国际方面知识,或者由法学院就这些新的全球法律发展来承担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AALS通过将全球化作为1998年年会主题 :“全球语境下作为共同事业的法律思考和法律教育”(Thinking and Teaching about Law in a Global Context  as an Exercise in Common Enterprise.)继续对此加以强调。[29]

1994年,纽约大学宣布了其创建世界第一所全球性法学院的计划。在一家大基金会的支持下,这一首创计划邀请外国法学教授(大部分要任教一个或半个学期)、外国学者(教授、法官以及政府官员为期一到六个月)、以及外国研究生到纽约大学来和本土教授及学生进行交流与合作。一些基金将导致课程方面的改革并为召开反映正在发展的全球化经济的会议提供资金。1997年,纽约大学法学院1500名注册学生中外国学生多达225人——代表超过五十个国家。在这种努力下,由于外国的和美国的教师和学生在一起生活,他们将会以一种更为非国家化的方式共同学习国际法律秩序,并获得关于美国法的新视野。[30]

(三)当前形势

1990年代的挑战是,发展各种方案以应对经济和文化的全球化,并进而评估何种途径最为有效。依托其资源、环境和对其竞争使命的把握,美国法学院多少具有全球性。但是,也有一些特定的事实值得注意。第一,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和每个律所都越来越希望毕业生精通比较法和国际法。第二,外国法学院学生越来越对在美国学习感兴趣。1995年,大约有3500名外籍学生进入美国法学院学习,主要是LLM项目。第三,从20042008年,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的国内申请者只有17000人,将视线投向海外就是一个良好的商业意识问题。[31]

2000年,美国法学院联合会发起召开了国际法律教育家研讨会(the Conferenc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Educators)。纽约大学则提供论坛。与会者来自27个国家。专题讨论的议题有不同法律和法律教育体系之间的合作、师生交换、通过国际合作以丰富课程以及全球性课程和教育成果的发展等等。这导致了第二个AALS事件,即2004年在夏威夷举办的“应对跨国挑战的律师教育研讨会”。有来自47个国家的法律教育者与会。会议涵盖的相关议题有商业贸易、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中的律师,确定一种跨国律师的核心课程以及运用诊所、交换或者技术来培养跨国律师的具体方法。与会者一致同意成立一个新的组织,即在2005年成立的国际法学院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s)。其任务在于通过提高法律教育来“强化社会发展中法律的角色”,而且特别是要为越来越广泛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准备律师,包括在政府机关以及非营利性的和公司部门工作的律师。[32]

此外,法学院录取委员会(the 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LSAC)和美国律师协会法律教育部及会员部都对全球化的影响作出了回应。LSAC2008年修改其章程,允许其会员对美国和加拿大法学院以外的澳大利亚开放。第一家非北美的会员是墨尔本大学法学院,将其本科的LLB学位项目改为一种授予JD学位的研究生项目。该法学院提供的声明是:这次墨尔本向研究生法学教育的转变是对为越来越广泛的国际法律职业提供最为优秀的法律教育的挑战作出回应的世界潮流的一部分。LSAC还为国际学生提供LLM证书申请服务,收费是185美金,这反映了外国律师越来越对在美国法学院获得一个硕士学位有兴趣。[33]

法律教育部是非营利组织美国律师协会的一个部门,对符合一定标准的美国法学院及其基础的JD项目作出评估认证,并允许JD毕业生在美国各州参加律师考试。但是,对于国际法和比较法项目,该部门并不批准外国夏季(或海外学期)项目,也不把LLM项目开放给外国法律学生或律师。相反,该部对这些项目进行检查,并假定其符合既定标准,然后加以默许。在过去的二十年内,随着这些跨境活动的增长,美国律师协会提高了数据采集水平以跟踪这些发展。1952年,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美国律师基金会(th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ABF),今天已经独立并且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经验研究的杰出机构。在和伊利诺斯大学的合作中,ABF负责法律与全球化中心,以提高社会对全球性法律、全球性法律制度以及全球性的法律行为的科学理解。[34]

2009年,美国国内有191所全部通过ABA认证的法学院,此外还有9所获得临时认证的法学院。其中有112所有一个或者多个ABA监督之下的海外夏季项目,一些机构已经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提供内容,以使大部分学生的兴趣都能够得到满足。著名的例子有Santa Clara大学(14个),美利坚American大学(11个),以及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San Diego大学和Tulane大学(各7个)。33所法学院拥有ABA监督下与一所外国法学院合作的比较法海外项目,通常是一个学期。这些项目目前是外国法研究课程的一个部分,其中有些美国学生和外国学生一起学习。一些美国法学院重视这一途径,如北卡罗来纳大学North Carolina5个,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康涅狄格大学Connecticut,康奈尔大学Cornell各有三个海外合作院校。[35]

根据来自美国律师协会和国际教育研究中心的信息,2008年在美国注册LLM项目的外国法学院毕业生和律师有大约4600人。总体而言,在JD学位之外(主要是LLM)总共有8312人注册,占学生总数的5.5%。这比1990年的5227名非JD学生增加了59%,当时只占学生总数的4%。结果在2008年,外籍人员占后JD群体的55%。美国有五十所法学院还有针对外国律师的LLM特别项目。[36]此外还有很多国际法或比较法某一方面的LLM项目,很多美国学生和外国学生一起注册。例如,国际法项目下面有33个类别,比较法有18个,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或国际税法有11个,人权法有3个。2006-2007年,一名外国学生在一所公立法学院的平均费用是25227美金,在私立法学院则为30520美金。[37]对大约4600名非JD项目的外国学生做个粗略的计算,所有法学院的该项收入大约是1.28亿美金。[38]

尽管美国法学院专门针对外国律师的LLM项目比1997年以来的两倍还多,但另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注册JD学位项目的外国学生和律师的数量的增加。2008年,有2017人注册美国法学院的JD项目,582人获得JD学位。有些法学院有一种外国律师项目,允许业已在国外获得其法律学位的个人在两年内完成JD学位。[39]

 

1:美国法学院中J.D学位项目中外国学生数量(根据2008年的法学院情况)

 

法学院               外国学生数

Boston University      29

Cardozo                29

Columbia               113

Cornell                28

Detroit Mercy          117

Emory                  25

Fordham                31

Franklin Pierce        28

Georgetown             55

Harvard                72

Howard                 35

Illinois               35

Indiana-Indianapolis   42

Miami                  59

Michigan               46

Michigan  State        59

New York University    51

Northwestern               31

Pennsylvania               28

Suffolk                    33

Thomas Cooley             157

Washington University        53

 

明显可以看到表1中法学院的多样性,所有法学院均至少拥有25名外籍学生。尽管这显示上述22所法学院正在作出重要努力来吸引外国学生到他们的主要项目中来,但大多数法学院在这一文化融合中也有部分参与。此外,拥有主要是外国律师注册的LLM项目的法学院中的多数允许这些学生注册到一些JD学生也能进入的班级。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律学院就是这种做法。虽然不在表1中,但该法律学院1980年开始的国际法律研究项目,2009年有来自53个国家的137名律师注册。[40]大部分都是LLM学生,但除此之外则是访问学者、研究员以及交换生。总体上,加上美国法学院中少数民族学生数量的增长,如果教师在讨论中鼓励学生对材料的多重视角,课堂经验——和1970年代相比——明显更为有趣和多元。

美国全日制JD注册数量最多的四所法学院,表1中有三个:Harvard (1734 )Georgetown (1605),和NYU (1424)[41]它们都有超过五十位外国学生。但是,拥有超过100名外国学生的三所法学院则是不同的机构。哥伦比亚法学院,位于纽约市,在国际法和比较法上历史悠久,并拥有著名的帕克外国法和比较法学院(Parker School of Foreign and Comparative Law),一定会对纽约大学在1994年宣布作为世界首家全球性法学院深表惊诧。显然它在和纽约大学竞争“全球性法学院”的桂冠,其113名外籍学生占到了JD人数的9%。另外两所位于密歇根州。Thomas Cooley,和任何大学均无隶属关系,拥有四个校区,最著名的是一个在职JD项目。它表明存在于美国法学院中的广泛多样性,而且展现这种多样的一个方式就是其对外国学生注册的保证。[42]在其157JD学生中,只有30是全日制的。另一个机构则是一所天主教法学院,Detroit Mercy,基督与美洲慈悲姐妹会(the Jesuits and the Sisters of Mercy of the Americas)是其赞助人。117名外籍学生几乎占到其JD人数的16%。与此相比,外籍学生占JD班人数超过5%的规模较小的法学院有哈佛大学 (8%), 伊利诺斯大学(6%),密歇根州立大学(6%)以及华盛顿 University (7% )[43]

(四)美国法学院国际法和比较法项目介绍

美国法学院中有很多优秀的国际法和比较法中心与项目,一些在本文的其他地方业已提及。就介绍而言,两所法学院的例子就足够了。在1990年代中期宣布其自身作为世界第一所全球性法学院计划的纽约大学是怎么发展的呢?1997年,在其法学院1500名注册学生中有来自超过50个国家的225名外国学生。目前的运作是通过豪瑟全球法学院计划(the Hauser Global Law School Program)来协调。“目标在于改革法律教育并使纽约大学法学院成为一种全球性的而非仅仅是一个国家的法学院。”该项目支持每年多达20名教授和法官来法学院任教,并拥有来自50个国家的三百多名学生,包括1700名学生当中的那些豪瑟全球奖学金(Hauser global fellowships)获得者。这一主要努力使外国学生占该学生群体的百分比从1997年的15%提高到目前的大约18%。该计划在第一年的课程中还引进了全球性资料,并且由于拥有美国法学院数量最大的国际学生群体,生动地表明全球性讨论无论在学术还是社会领域都是其特色所在。[44]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坐落在曼哈顿的非商业区。它在国际法和比较法的研究上比纽约大学更早,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这两所法学院在该方面在美国法学院中脱颖而出。[45]哥伦比亚声称其法学院从内战之前开始就在使美国法律教育国际化。早在全球市场和即时的世界交流迫使美国实务律师对美国领土之外的法律加以注意之前,哥伦比亚的师生就已经在发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比较法的原理与原则了。尤其是过去的十多年间,该法学院的国际法和比较法项目,如双学位授予、学期境外学习、跨国实习以及为课程和专题研讨提供国际交流的视频会议,发展迅速。哥伦比亚的LLM项目有来自50个国家的大约200名律师和学生,加上外国学生参加的JD项目,从而使该院的外籍学生超过三百人。大约1450人的学生群体占总人数的21%。在该院七个专门根据国家、地区或者内容来处理法律问题的中心和机构中,为外国访问学者提供了很多机会。[46]

西北大学法学院的David Van Zandt院长预计,下一个二十年内很多美国法学院将拥有20%25%的外国JD注册学生,而针对外国律师的LLM项目的重要性将下降。后一种现象我们尚未目及,但就其全部学位项目而言,一些法学院正在接近20%的比例。很多事情上将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如何开展竞争和满足全球化需要上作出回应。[47]

四、美国法律教育的特色

美国法律教育在一些方面是独特的。首先,训练律师的基础项目是一种研究生学位的课程,要求入学前的教育,通常是四年,在一所大学或者学院获得一个学士学位。第二,不存在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来监督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学生的录取、导师的聘任、费用的设定、课程设计并制定必修科目,或者开办一个新的法学院。第三,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中,美国在一个人成长为一名得到完全认可的律师的过程中是唯一事实上不存在重要的学徒期的国家。在其他地区,学徒制一般不是一所大学的任务。第四,美国法学院在教学和获取法律材料中对电子技术的运用上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最后,整体来讲,特别是就其顶尖的法学院而言,作为世界上最为优秀的法律教育,美国法律教育名符其实。它同样也是学生平均培养成本最高的法律教育。

(一)一种研究生性质的学位项目

美国法律教育在19世纪从一种学徒制和律所训练制度(类似于英国模式,但没有律师会馆)成长为一种更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的大学教育。[48]1870年代,哈佛首次提出使法律更为科学并使其作为一门学科更有影响这种观念。1869年至1909年担任哈佛大学校长的Charles Eliot,推行一种课堂实验室的方法,以其归纳推理程序来取代在律所形式的法学院中采用的讲座和背诵方法。他在1870年聘请Christopher Langdell为法学院院长。接下来的15年内,这二人共同将一些使法律学习更为严格的措施加以制度化:入学考试 ,最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渐进课程,年度考试,以及研究能力。Langdell最有影响的革新是引进了一种利用苏格拉底式对话来讨论上诉案件并鼓励将其材料编入案例教材的教学指导方法。[49]

哈佛的成功促使这一方法在其他大学广为传播。到一战结束之前,只有哈佛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把一个本科学位作为进入其法学院的严格条件。但是,在美国律师协会及其评估程序的推动下,这一观念日渐盛行。仅在二战前夕,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就达一百多家,而大多数州也开始要求在参加州律师考试时必须有进入法学院之前至少两年的大学教育经历。到1960年代时,大多数法学院都认同这一将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研究生课程的做法并开始推出J.D学位来取代L.L.B.截至目前,唯一移植美国这种将法学作为研究生项目的创新的国家只有加拿大。[50]

(二)一个非政府组织的灵活管理

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一个中央教育部门来管理大学法律教育。在另一些国家,考虑到法律教育的法律属性,管理或者全部或者部分由司法部门负责。这种管理主要是在一种全国性的公立大学体制下,虽然其某些方面也可能应用到私立机构。[51]在公立情况下,关于预算、教授薪酬、学生录取、基建、强制性课程等等决定都是集权性的。[52]对经费不足、数量超额、陈旧的讲座、过时的科目、技术和图书资料的缺乏以及整体上的低效的抱怨十分常见。

然而,无论是美国的联邦教育部,还是州的教育部门都没有对法律教育中的录取标准、课程或者提供的学位进行直接干涉。[53]而是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律教育部,一个民间的NGO,就需要决定的这些问题(以及其他诸如财务和管理、教员、图书馆和建筑设施等问题)提出标准,并定期对一家法学院进行首次和后来的再次评估。[54]尽管有些法学院的管理者抱怨美国律师协会对他们工作的管理,或者州司法考试对其课程的不当影响,但比较而言,美国法学院项目的多样性和高质量确实令人瞩目。

(三)诊所与职业技能训练,但非学徒制

19501960年代,对美国法律教育中绝对强调案例教学法(也许它在传授分析技巧上十分有用)的反思,导致的课程改革开始考虑律师需要运用的其他技能。在文书起草、专题研究、模拟法庭以及跨学科课程之外,一些人提倡通过课堂、诊所、实习或者通过对咨询、谈判、仲裁、辩护以及之后的价值和伦理的模拟来培养职业和实务技能。到1990年代,当涉及职业技能教育的麦克科雷特报告积极支持实务律师和法官(他们有时感到学院派律师脱离了法律)时,诊所和职业技能教育才在大多数法学院获得了立足之地。[55]

然而,法律教育中理论和实践的紧张关系并未得到解决。当然,在1870年之前,并不存在这种紧张,因为此时美国法律教育是完全实践性的,和大多数普通法国家一样。只是在哈佛法学院引进民法、科学的大学教育之后,刺激了要给法学带来声望的愿望,就此播下这一问题的种子。[56]

既然是外国制度的移植带来了这一问题,也许考察其他国家如何处理年轻律师的实务训练问题的比较法方法可以为美国的室内实务训练提供一条选择性的思考。在大多数经济发达的大陆法国家(以及普通法国家)这种方法是独立于大学的学徒制。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普通法国家为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57]它们的项目期间范围是六个月到三年并可能包括某一单一领域的业务实践或者若干法律职位的轮岗。在所有这些国家,执业律师们认为允许一位未经监督指导的大学法科毕业生来从事实务对一位不加怀疑的公众来说是不负责任的。而且,他们的经验是,学院派法学家,如学者,只是不能提供充分的实务指导。这种法律教育的多元化会使各方获益。

(四)教学与信息技术

现在,随着法学院基本上都为学生在建筑物及其周围覆盖了无线网络连接,美国法学院在教学和研究中运用电子技术是十分普遍的。涉及国际法和比较法的一个突出例子是1992年成立的康奈尔法学院法律信息中心(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LII)。在指导如何发现并运用电子信息资源的同时,LII根据主题和来源来组织法律材料。LII 世界法律资料汇编根据国家和各洲收集的可以从因特网上访问的主要资源有宪法、法规,以及来自于世界上的法律机构或者与之有关的司法意见和其他法律材料,也包括国际法资源和文件汇编。[58]

(五)全球影响排名

美国法律教育,尤其是其法学院前五十强,拥有世界上各种法律教育的最高声誉。它也肯定是最为昂贵的。支持这一判断的证据包括决定在美国注册进一步深造的一大批外国律师比任何其他国家都多。此外,一些国家,为应对全球化的压力,也正在移植美国法律教育中的一些做法。这些包括将研究生法学院作为主要的法律学位的澳大利亚、日本、韩国。[59]最后,国际法学院排名制度认可了美国大学教育的质量,这往往和《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  World Report)中的精英法学院排名一致。一个例子是《经济学人》采用的,每年由上海交通大学的世界一流大学中心进行的排名。在2008年的大学世界前五十强中,美国有36所。在这36所大学中,其中的26所拥有法学院。在全球排名前一百的高校中,美国占54%,其次是英国,占11%,再次是德国,占6%[60]

外国学生注册美国法学院有很多原因。一些可能想长期居住在美国并在法律实务中利用其外国背景的优势。其他人则可能已经是另一国家的律师,希望通过一个美国法律学位来增加其声望,并在回国后的实务中加上L.L.M的头衔。下一步是通过一个美国的州律师考试,在外国LLM学生中,纽约是最受青睐的选择,既然LLM证书足以应付这一考试。外国律师在纽约的通过人数每年都在不断增加。根据20087月的管理记录,2872名具有外国教育背景的律师参加考试,有1290人或者45%的人成功通过。既然允许其在美国执业,这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影响力,并使得个人对在美国或者海外的跨国律师事务所而言更具吸引力。当然,从一所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获得一个JD学位会使毕业生有资格在美国任何一个州参加律师考试。[61]

五、全球化与美国法律教育的海外影响

在欧洲和东亚的发达国家,以及其他许多地区,法律教育正在经历重大的改革。这些改革首先是对经济和文化的全球化的回应,其已对法律实践产生影响。有人轻蔑地称这一进程为美国化,这也许是为了在文化抵御中赢得支持,而且很明显,有些情况下美国模式就是其国家性的讨论起点。[62]

(一)法律教育的欧洲化与布伦纳计划

法律教育欧洲化的压力来自于欧盟和各国政府,而后者则来自于大学和法律行业。[63]第一,欧盟关于学生和教师交流的伊拉斯谟和苏格拉底计划对法律教育影响有限。该设想是法学院将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实现跨境合作以便学生交换和通过ECTS的学分相互承认。[64]欧盟不仅向学生而且向法学教师和教授提供资金激励以推动这一进程,但并没有导致课程或认证改革。或许有5%的欧洲法律学生参与到这些计划中来。课程的效果则更为间接。因为一所法学院要变得更有吸引力,就不得不频繁使用英语来发展其欧洲法和比较法课程。这削弱了传统的民族主义法律进路。

第二,既然欧盟致力于服务的自由贸易,这意味着外国人可以进入法律行业,在漫长的谈判之后,它采取了学历承认的办法。这些措施使得律师依其本国身份可以从一个欧盟国家到另一欧盟国家从事法律实务,并且在参加一项附加考试或者持续三年的执业之后可以所在国的律师身份进行执业。这就刺激了多边司法实践,特别是在那些法律教育已经拥有传统的学术和语言纽带的相邻国家之间。[65]

与这些发展相关,美国有何作为呢?于2002年担任Riga Graduate Law School 院长、不莱梅大学法学教授及前欧洲法学院协会主席的Norbert Reich2002年的分析是:

将法律职业和法律研究开放竞争可能是欧洲法律教育过去十到十五年内最具戏剧性的发展,并且美国模式在此的影响最大。第一个这种发展涉及学习的类型本身,尤其是由于高质量的美国法学院提供的LLM项目的流行并吸引到一些最优秀的欧洲法律学生。很多欧洲法学院都在效仿并且现在已经发展出他们自己的研究生法律项目。这种学习要比传统的法律教育更为开放、具有竞争性以及更为专业化。对依旧是国家导向的本科法律学习而言它们现在是一种具有吸引力的和流行的补充。

另一个竞争要素是大型美国律师事务所的扩张(大都通过与英国、荷兰以及德国律所的合并来进行),它要求一种不同的律师类型:精通英语和他或她的母语,熟悉国际贸易并将其转移为国内法问题(即税法、公司法、环境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兼并和收购),并了解其所在行业的工作的欧洲和全球影响。传统的国家法律教育模式对于这种新的在国际上流动的律师而言过于狭窄。[66]

Reich最后认为,国家的法学院将不得不继续培养毕业生成为传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公司高管以及利益团体的游说者,并在其国家法律体制内从事教育。然而,现在他们必须要和欧洲以及国际的律师共存。这就要求欧洲的法律教育变得更为专业性、合作性、比较性和国际性。[67]

用以改革所有高等教育的布伦纳计划,一个在1998年为欧洲的大学校长们所开始推动的创举,为这些对法律教育的关切提供了补充思路。在巴黎的一次启动会议之后,欧洲的高等教育部长们1999年在布伦那举行会议。他们的布伦那宣言建议,通过一种统一的3-5-8年学位进度顺序重建大学教育,以典型的美国大学模式为模范,从学士学位开始。既然欧洲的学生接受的中等教育比美国学生的要好,那么第一学位就只用花三年时间学习。对于更优秀的学生,一个平均两年时间的硕士项目即随之而来。最后,对那些追求学术生涯的学生,可以通过另外三年更长的学习和研究来获得一个博士学位。这些目标将提高欧洲高等教育区(EHEA)内的质量、透明度和竞争力,并缩短学习年限,这可以降低退学率。现在有46个国家参与到布伦那进程和EHEA中来。[68]

同法律教育相关的是,随着两年一度的一系列会议的进展,Laurel Terry发现布伦纳计划有五大目标。它们是发展:

1)欧洲学生的学习成果或特定学科的能力;

2)承认学生(或律师)在其本国之外学习的机制;

3)欧洲水平的质量保证标准;

4)更能回应商业和工业需求的高等教育,以帮助欧洲成为世界最具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体;和

5)标准课程计划。[69]

后一点对美国法律教育来说尤为重要。如果46个欧洲国家决定欧洲法律学生应该掌握特定的法律概念,那么欧洲的规模和美国经济的全球性就要求对那些概念也很熟悉的国际律师。[70]

1999年,作为伊拉斯谟计划的一部分,欧盟引入了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CTS)。最初它是一种学分转换系统,原则就是一学年一名全日制学生要达到六十学分。这就为评估各种在国外学习的课程提供了一种统一的制度基础。晚近以来,ECTS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官方应该在针对机构、地区、国家以及欧洲等各个层面上加以实施的累计体系。他们现在运用ECTS来衡量学生是否应该获得一个具体学位,不论是否在国外学习。[71]

针对高等教育的欧洲布伦那计划的实施,就其涉及法律训练而言,使得已经开始法律学习的人从一国到另一国进一步深造,获得学位或其他证书,或者成功就业变得更为容易。而且,布伦那进程的支持者认为,这也将使欧洲高等教育对那些可能前来欧洲学习或工作的非欧洲人员更具吸引力。[72]

例如,法国从2003年到2006年进行了布伦那进程所要求的LMDLicence-Master-Doctora)改革。2007年,大部分大学的法律院系都将这三种毕业证书授予给满足下列条件的人:获得三年大学证书后,又进行了两年的硕士课程(需要法律实习训练,取代之前的法学学士),最后又进行了三年的高级博士学位的学习。法学院系现在也是使用ECTS学分系统,如大学证书就要求180ECTS。法国最古老的法学院(源于12世纪),现在叫巴黎一大(Université Paris 1Pantheon-Sorbonne),有五个讲授法律的院系:行政法与公法;商法;国际与欧洲研究;经济、劳工与社会法;以及一般法律研究。一般法律研究系和其他四个法律系以及政治科学系一起工作。所有的法律学生,都要为他们的大学证书在一般法律研究系注册,一年级和二年级的政治系学生也要如此。其他大学的法学院通常也将政治科学或经济学合在一起,并在其核心课程之外拓展特别课程。[73]

布伦纳计划在德国的实施更为困难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在数年的辩论之后,联邦政府在2002年进行改革以回应最为紧迫的问题。在立法之后如此迅速地对那些改革重新考虑需要实际的政治压力。第二,布伦纳计划本身是教育部长们的一项首创和一种大学教育改革。[74]但是联邦法官法案控制着法律教育,而州一级司法部长则管理成为一名法官或者律师的两次州律师考试。尽管如此,一些德国法学院和州的教育部长们正试图达成一种妥协,汉堡大学法学院的这种项目及课程就是如此。

2003年,汉堡法学院建立了两个新项目以符合布伦纳计划的要求:Baccalaureus Juris(六学期)和Magister Juris(八学期)。学生现在可以在不参加第一次州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获得一个大学法律学位,这次考试是法官法要求进入学徒实习项目以成为法官或律师的条件。时间将揭晓法学学士(Baccalaureus Juris)是否对政府或商业中的一份法律相关的工作或其他工作有用。该学位并不禁止学生继续其学习并随后参加州司法考试。学生在申请任何一个学位之前必须在汉堡注册满一整年。获得法学硕士(Magister Juris)学位的人员将也将符合第一次州司法考试的参加条件。[75]

(二)日本:训练“人民社会生活的医生”

1999年,日本政府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委员会(JSRC)来研究并建议首相进行改革,以改进国家司法体制。[76]JSRC的报告建议减少审判延期,让法官介入严重刑事案件(lay judges for serious criminal cases),在当事人被铺之后立即提供法律援助取代此前起诉之后才提供的法律援助,全职的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律师,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项目的认证制度,以及放宽对实务律师(bengoshi)的管理。[77]

JSRC发现大批律师,尤其是实务律师,将被要求来执行这些改革,并设定了一个到2010年新律师数达到三倍以上的目标。为完成这一目标,JSRC建议2004年建立研究生法学院。传统的日本法律教育和律师训练制度由在一所四年制的本科法律系获得一个学位,通过法务省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完成由法律培训与研究中心(LTRI))负责的最高法院的学徒实习项目等环节组成。[78]

19世纪晚期日本移植了欧洲大陆法律体系开始,日本的法律体系就包括典型的欧洲本科法律院校。但是它建立这些院系目的不在于培养实务律师,而是培养政府官员和法官。甚至直到二战以后,法律院校继续在向商业和政府输送雇员的一般教育项目中发挥首要作用。尽管一所法学院是学生接受综合性法律教育的唯一场所,但他们不需要本科法律学位(LL.B.)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目前的一百多所本科法律院校拥有将近200000名学生,其培养的法律学生数量超过了美国。[79]

有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是,直到1990年,由于LTRI设定了一个大约2%的通过率,每年只有大约500人通过。由于法律职业之外的压力,这一数字在1990年代稳步增长到1999年的1000人,通过率为3%。通过考试者随后要进行两年(现在缩短到18个月)的学徒训练,并作为司法受训人员享受国家支付的津贴。LTRI在此一期间的开始和结束提供实践指导。在剩余的时间内,接受培训者则在全国指定地区的法院、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实务律师律所接受锻炼。学徒期结束之后,受训人员要选择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法律职业的三大分支)来作为其要从事的职业。

旧制度导致了数量极其稀少的实务律师,1990年代大约有15000名律师,而日本人口有1.2亿。律师的分布在日本严重不平衡,60%的律师集中在东京和大阪。很多司法辖区都没有或者只有一名律师(被称为“0-1辖区”)。

田中英夫(Hideo Tanaka)是东京大学和哈佛法学院的英美法教授,批评了这种制度。他主张大学法律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型。既然LTRI是培训更多律师的障碍,而且还导致了一种过分保守的司法体制,在哈佛大学和其他北美大学任教的Setsuo Miyazawa建议成立法学院。这些法学院将在一种研究生层次上提供法律职业教育并以诊所取代LTRI

日本的政治动向在1980年代发生了改变。大公司此时开始发现当时的司法制度已经过时。他们首先寻求更少政府管制的商业自由作为一种复苏日本经济的手段。政治宣传支持行政管理中的透明度和通过更少的政府家长制来保护自己利益的公民责任。政府则通过一系列管制放开和其他行政改革来予以回应。到1990年代后期,商业团体的注意力转到了司法体制和法律职业上。他们视之为取代政府官僚保护其利益的一种替代途径。

JSRC可以根据这种商业支持提出法治要求通过发展一种更多民众所支持的可接近的司法制度进行提升。考虑到日本法律文化中既有法律体制的根深蒂固,一个政府的委员会(如JSRC)可以如此明确地宣布改革法律制度的一个主要部分的要求很不寻常。其规划呼吁政府建立职业法学院来培养更多以及接受更好教育的作为“人民社会生活的医生”的律师。[80]

2001JSRC的最终建议是启动建立研究生法学院,在一开始将是本科法律教育的补充,但对于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学生而言也可能会取而代之。[81]JSRC希望:

1)将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从1999年的1000人提高到2004年的1500人;

2)建立一种新的研究生法学院((hoka daigakuin)制度,通过一种把法律教育、司法考试和学徒实习有机联系起来的程序来培养律师;

32004年引进这些研究生法学院;并

4)为这些法学院的毕业生引入一种新的司法考试制度,使得到2010年可以每年产生3000名新律师。

JSRC预计到2018年实务律师的总数将达到50000人,这和1997年的2000人相比是一个巨大的增长。

人们可以看到日本的这种新的研究生法学院和美国法律教育制度的相似性。JSRC没有决定把本科法学院转为职业法学院有两点主要原因:(1)他们从来没有进行过这一新的设想中的教育类型而且改变其文化实在太困难(2)将所有的本科法学院全部改革为职业法学院,由于学生众多而不具备实践可操作性。JSRC希望毕业大批实务律师,他们受过一种与受大律所青睐的跨国技能相关的社会目标及全球化业务更为相关的教育。它还希望拥有学院的和社会背景的律师受到教育并减少新的司法考试的申请人数。后者将导致的一个随之而来的更高的通过率,和美国接近。JSRC希望学生能够全身投入到新法学院的法律学习,而非依赖于考试补习班。

2005年,日本有74所新法学院,录取了大约5800名学生。录取程序要求一种LSAT-型的水平测试。大约60%的新生都是法学院毕业生,其余的则来自其他本科领域和拥有生活经验的某种重要团体。收费实际上比本科法学院更高,范围从公立法学院的7000美金到私立法学院的10000美金到18000美金不等。这些法学院现在已经组建了日本法学院联合会(Japan Law School Association),将授予JD学位(Homu Hakushi)。政府教育部门授权进行资格认证和再认证(五年一次)。至少五分之一的教师应当拥有实践经验,往往是法官或检察官。学生和教师的比例最高为15:1。在基础的博士课程之外,学院还引进了新的科目,如国际人权,并增加了实践技能班、诊所和模拟教学。有兴趣的教授在2008年成立了日本诊所法律教育协会(Japan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ssociation)。[82]

几乎是在一开始就出现了反对声。负责LTRI考试的法务省,拒绝将通过率增加到JSRC建议的70%2006年的第一轮突出强调改革课程的新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为48%2007年下降到40%2008年进一步下降到33%。这导致研究生法学院申请者数量的急剧下降,将近30%的申请人不具有一个本科法律学位。司考补习班则通过其针对改革后的司法考试的新产品再一次增加了注册量。评论者预计一些新法学院很快就要关闭。[83]

(三)韩国的新研究生法学院

日本对韩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从19世纪晚期开始并在19101945年的殖民期间日益增强,直至21世纪。[84]当日本于2004年改革其法律教育时,韩国法学家和商业人士对此密切关注。数年以来,伴随着不能满足当今社会需求的批评,韩国法学家对改革自身的法律教育制度进行着思考。

2007年,韩国国民议会通过立法以实行美国式的职业法学院制度。《关于建立和管理法学院的法案》是诸多争议的最后正式障碍。当前韩国的法律教育制度十分类似于2004年之前的日本,开始要参加国家司法服务考试,如同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并不要求本科法律学位作为先决条件。[85]实际情况则是很多学生参加补习班,往往长达数年,以准备这一考试,而每年只有1000人(或者大约5%)可以成功通过。[86]通过考试者将进入司法研究与训练中心(JRTI),在韩国最高法官的监督下进行为期两年的学徒实习。

2008年,教育部颁布了2007年法案的实施办法并选择了25所大学来容纳这些新的法学院。有15个在首尔,而最大的一个法学院在首尔国民大学,其三年制的课程每年将录取150名学生。[87]全国法学院的注册数被设定为每年2000人,并从20093月开始实施。因此,不像日本法学院毕业生的数量与获准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之间的鸿沟已经危及到很多法学院,韩国研究生法学院的注册规模则和JRTI允许通过司法考试的预期数量保持接近。

尽管有人也许认为这表明了韩国对日本法律的移植,但另一种视角认为韩国的解决办法乃是对同样影响到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的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反应。甚至现在在东京很快就会出现在首尔的巨型国际律师事务所,以及全球性NGO的四处蔓延就是这种现实的表现。美国法学院中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学者、获得高级学位的实务人员或者访问学者职位的数量也许是美国法影响韩国法的最好证明。从2000年开始,韩国法学院越来越把美国法学院的特定要素吸收进来,如诊所、法律伦理学以及诸如国际商贸这样的专业课程。2004年,官方将英语作为韩国司法考试的一门必要科目,而且JRTI把国际合同法和其他国际性学科增加到其课程之内。[88]

六、结论

根据这些简要的考察,我们能从美国法学院的地位和发展当中了解到什么呢?首先,美国法律教育整体上依然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法律教育。这并不是说它已经完美无缺,甚或就对于美国社会的需求而言已经足够。它是一种在某些方面人们会发现有用的昂贵产品——要比其他国家向其本国学生和其他人所提供的更为有用。

第二,这种情势是对世界范围内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具有活力的回应。外国法律教育制度,公立的和私立的,都在努力追赶美国,而且可能甚至要超越之。特别是,欧洲地区的联合,如欧盟,正在全面培养跨国的和全球的法律人才。欧盟首先是当做一个经济问题来推动这些活动的,即作为法律服务收费的竞争。

第三,作为更好地理解另一文化和视野更为开阔的首要途径,大多数国家已经认识到法律人才学习一门外国语言的重要性。有时完全国家性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制度指定一种具体的语言,偶尔是英语,例如韩国;[89]但更为常见的则是几种语言的选择,例如德国。[90]另外,某种特定的教育制度则指定外语类型,如德国布塞瑞尤斯(Bucerius)法学院是英语,[91]或者如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法律系把选择英语作为外语要求的一部分。

因而,那些决定将其实际资源投入到国际法和比较法之中的美国法学院将继续处于令人羡慕的地位。当然这并非一家法学院在法学院学生的竞争中胜出的唯一途径。然而,这的确对很多学生的利益有影响,包括那些非美国公民,那些期待进入职场去解决跨国的甚或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战争与和平、人权、人口迁徙或经济发展等问题。参与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人才将为政府、贸易或非政府组织服务。美国的跨国律师们可能要在美国本土或海外生活。

在美国出生的法学院学生同外国学生的竞争中唯一最大的不足是,在掌握一门外语方面甚至达不到中等流利水平。尽管经由学习其经过翻译的历史、政治或者文学来深入了解一种外国文化是可能的,但更为深度的知识只能源自于在外国土地上生活并学着讲出和阅读这种语言。不幸的是,美国学院和大学的现代外国语选修总人数自1968年以来就一直很少并且甚至是在不断下降,虽然在1998年至2002年间上升了12.5%[92]选修语言课程的高等教育学生的百分比从1960年的16.1%,降至1968年的14.3%2002年降至8.9%,所以目前只有大约百分之九的学生学习十二种最常见的现代外国语言的其中之一。而且,西班牙语成为占主导性的,同1960年的30%的选修注册人数相比,2002年则占56%2002年只有16%的语言学生在学能在国际法律实务中取得重要优势的中文、德文、日语、韩语或俄语。

为弥补这种缺陷美国法学院能有何作为呢?一个法学院可以做出一项或多项简单的调整。第一,它可以把法学院外语学习的毕业学分提高到6或者8学分。不像所有法学院学生必备的书面英语这么熟练,法学院也可以监督外语学习并只有学生表明其与更高层次的职业规划的关联时才予以许可。既然大部分法学院都是提供外语课程的大学的一部分,这种解决办法就十分简单。第二,法学院可以通知申请者将在其录取决定中对流利掌握一门外语的申请者提供优惠条件。这就会以另一种方式来促进美国法学院的多元化。这些方法中的每一个或者全部都将与一个法学院在比较法和国际法的专业化相得益彰,例如那些提供证书项目的机构。

就法学院而言一种成本更为高昂的解决办法是在法学院课程中提供侧重法律问题的外语课程。一个值得推荐的例子是匹兹堡大学法学院,颁发一种国际法和比较法证书。在该证书所要求的课程之外,一个学生至少需要注册9学分的选修课,包括:一级和二级律师中文,一级和二级律师德语,一级和二级律师法语,一级和二级律师西班牙语。[93]事务律师可能也要注册这些课程。[94]此外,利用作为一所大学之一部分的优势,法学院允许其学生得到一种地区学习证书以进行全球性的或者一些区域之一的学习:亚洲、拉美、俄罗斯和东欧,或者西欧。这些证书项目要求熟练掌握该地区的一门语言,加上学习完六门课程和一份跨学科的研究论文。个人可以选择在法学院完成三门课,并至少在其他两个院系完成另外三门课(J.D学位要求其中两门课达到88分)。[95]法学院的国际法律教育中心负责协调这些创新项目,海外学习机会以及针对外国律师的L.L.M[96]

 



*戴维S.克拉克(David S. Clark),威拉米特(Willamette)大学梅纳德和波萨·威尔逊(Maynard Bertha Wilson)法学教授,国际法和比较法证书项目主管作者对Willamette大学法学院夏季研究基金的资助使本文得以完成表示感谢。

**张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毕竟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原载《罗格斯法律评论》第61卷第4期(61Rutgers Law Review,1037-1078,2009,并经作者授权翻译和发表。

[①]参见Rutgers Sch. of Law-Newark, History of Rutgers School of Law-Newark,

http://law.newark.rutgers.eduabout-school/history-rutgers-school-law-newark (最后访问2009.9.15,以下简称为History of Rutgers).

[②] 参见Rutgers Sch. of Law-Newark, Quick Facts, http:/flaw.newark.rutgers.eduabout-school/quick-facts (最后访问2009.9.15.

[③] Jan Klabbers & Mortimer Sellers eds., The Inernationalization of Law and Legal Education,2008.

[④] Rbbert Stevens,Law School: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p.96(G.Edward White ed.,1983).

[⑤] Frederic L.Kirgis,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s First Century:1906-2006(2006).

[⑥] Frederic L.Kirgis,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s First Century:1906-2006,pp.7~8,34. 波士顿图书公司(Boston Book Co.)出版了这本961页的书的第一版,西部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在1906年重印。从哈佛毕业后,Scott在柏林、海德堡和巴黎学习国际法直到1894年,自然地赋予他一种关于法律的比较视野。

[⑦] Frederic L.Kirgis,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s First Century:1906-2006,p.34;亦可参见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美国教育机构国际法教学报告(1913)。

[⑧] 美国国际法协会章程第二章,重印于Frederic L.Kirgis,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s First Century:1906-2006(2006)p.581.

[⑨] Frederic L.Kirgis,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s First Century:1906-2006,pp.291~292,301~302.1960年代,该协会也资助了一系列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会议,参见Frederic L.Kirgis,pp.305-306.

[⑩] http://www.ilsa.org/aboutlhistory.php(最后访问2009.9.15.

[11] http://www.ilsa.orglabout/index.php(最后访问2009.9.15.ILSA的主要组成单位是各个参加法学院的国际法协会。

[12] http://www.asil.org/interest-groups-view.cfm?groupid=31.

[13] David S.Clark,Nothing New in 2000? Comparative Law in 1900 and Today,75 Tul.L.Rev.p.871,pp.888-90(2001).

[14] David S. Clark,The Modern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Comparative Law: 1904-1945, 55 AM.J.COMP. L.587,594(2007)[以下简称 Clark, Modern Development].译者注:该文的中译参见[]戴维S.克拉克,现代美国比较法的发展: 1904 - 1945年,董春华译,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2期。

[15] Clark, Modern Development ,p.594.参见John H.Langbein, Law School in a University:Yale's Distinctive Path in the Later Nineteenth Century,in History of The Yale  Law Schol:The Tercentennial Lectures 53, 59 (Anthony T.Kronman ed., 2004).

[16] Clark, Modern Development,p.592,pp.598-599.虽然ABA1878年即已组建,但直到1915年才开始出版其期刊。作为一份季刊,比较法研究所的编辑成员主办的是每年的第二期,主要是那些此前在比较法研究所年刊上所处理的主题。比较法研究所成员每年持续会面,而1929年与美国律师协会安排刊登事宜时会面持续一年之久。

[17] Clark, Modern Development,p.600.威格摩尔的委员会主持了极为有益的十卷本大陆法律史系列丛书的出版。其他委员会成员通常都是组织和编辑现代法律哲学系列丛书的同一人员。历史卷提供的是经过翻译欧洲法律历史和法学家的书籍、文章和某些重要方面的原始材料的摘要。在法国法、德国法和意大利法以及民事程序和刑法和刑事程序法方面都有独立的卷本。

[18] Clark, Modern Development,p.606.这本选读的第一版在1906年出版。

[19] Clark, Modern Development,p.610.现在ABA仍有国际联络办公室,负责协调世界各地的法律组织以及为外国法官和律师在美国访问提供便利。关于美国律师协会,国际联络办公室,http://www.abanet.org/liaisonfhome.html (最后访问2009.9.15.1983年,美国律师协会代表大会采纳“第八目标”(Goal  VIII )以“提高世界法治”。从1990年开始,美国律师协会同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基金一起引人注目地推进其法治计划,并在2007年开始将其作为一项世界任务。关于美国律师协会的法治创举,参见http://www.abanet.org/rol/about.shtml (最后访问2009.9.15.

[20] David  S. Clark,Development of Compa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p.175,p.206(Mathias Reimann & Reinhard Zimmermann eds.,2006)[以下简称 Clark, Development of Comparative  Law].

[21] David S.Clark, Establishing Compa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First Fifty Years, 4 Wash.U.Global Stud.L.Rev.583,583(2005)[以下简称  Clark,Establishing]; see  Centennial Universal Cong.of Lawyers  Conference, Lawyers and Jurists in the 21st Century, 4 Wash.U.Global Stud.L.Rev.535,674 (2005).

[22] Clark, Establishing, p.584 (描述了这次百年纪念重现了1904 St. Louis第一届世界律师和法学家大会盛况).

[23]参见John Henry Merryman,The Civil Law Tradition:Europe,Latin America,andEastAsia,pp.435-476(1994)(描述了知识革命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影响).

[24] David S.Clark,Legal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i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pp.13-14(David S.Clark ed.,2d ed.2002).  James Kent(1763-1847)Joseph Story(1779-1845)是重要的例子. Kent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律讲师及纽约大学校长,18261830年出版了四卷Commentaries on American Law. Story,哈佛大学教授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8321845年间出版了九卷有关美国法各个方面的“评论(Commentaries)”.

[25] Roscoe Pound, What May We Expect from Comparative Law?,22 A.B.A.J.56,57-58(1936),重印于Merryman,The Civil Law Tradition:Europe,Latin America,and EastAsia,pp.15-16.

[26] Europa:Summaries of EU Legislation,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 Treaty,

http://europa.eu/legislation-summaries/institutional affairs/treaties/treaties eec en.htm (最后访问2009.9.15).

[27] Carole Silver,Internationalizing U.S.Legal Education:A Report on the Education of Transnational Lawyers,14 Cardozo J.Int'l & Comp.L.p.143,pp.145-146(2006); David E.Van Zandt,Globalization Strategies for Legal Education, 36 U.Tol.L. REV.p. 213, pp.213-215 (2004-2005).

[28] David S.Clark, Transnational Legal Practice: The Need for Global Law Schools, 46 Am.J.Comp.L.p.261,pp.268-269 (Supp.1998)[以下简称Clark,Transnational].

[29] AALS 1996年将其和加拿大法学院长期的合作关系扩展到墨西哥.1998年加拿大、墨西哥、美国的十三家法学院成立了北美法律教育联盟(North American Consortium on Legal  Education, http://www.nacle.org(最后访问2009.9.14).

[30] e.g.,William D.Henderson,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The Symposium:Globaliza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14 Ind.J.Global Legal  Stud.1,1-3 (2007) (包括会议研讨论文);Laurel S.Terry, Foreword,22 Penn St.Int'l L. Rev.527,527-529(2004) (包括全球法律实践的专题研讨论文).

[31] Clark,Transnational,pp.270-271.关于法学院录取委员会(LSAC, http://members.lsac.org/Public/MainPage.aspx?ReturnUrl=%2fPrivate%2fMainPage2.aspx(最后访问2009.9.14).

[32] 参见“国际法学院联合会”,“章程”,http://www.ialsnet.org/charter/index.html(指出投票成员将主要是法学院,最后访问2009.9.15).

[33] https://llm.lsac.org/llm/logon/splash.aspx(最后访问2009.9.14).

[34]“美国律师基金会”, “任务”,  http://www.americanbarfoundation.org/researchlCenter  onLawandGlobalization.html (最后访问2009.9.15).

[35]很多法学院都送出六名以下的学生到国外参加为期三年以上的合作项目。 尽管这需要向美国律师协会提交一份报告,但并不需要ABA的监督和同意,参见e.g., Rutgers Sch.of Law-Newark,Study Abroad at Leiden University, http://law.newark.rutgers.edu/Academics/study-abroad-leiden-university (最后访问2009.9.15).

[36] ABA-LSAC Official Guide to ABA-APPROVED Law Schools:2009 Edition,pp. 76-854 (2008) [以下简称 ABA-LSAC Official Guide].

[37] ABA Section of Legal Educ.& Admissions to the Bar,Legal Education Statistics,Law School Tuition, http://www.abanet.org/legaledlstatistics/charts/stats%20- %205.pdf (最后访问2009.9.15).

[38] 这一估计假定没有经济援助而且外国学生各有一半进入公立和私立法学院。尽管法学院向外国学生提供助学金,但也是和精英的私立法学院收取的更高费用相抵消(如2008-2009年哥伦比亚大学是47000美金,而纽约大学是46000美金)。

[39] e.g.,Rutgers Sch.of Law-Newark,International Applicants/Foreign Lawyer Program 2009,http://165.230.71.92/admissions-financial-aid/international-applicants-foreign-lawyer-program(最后访问2009.9.14).

[40] Am.Univ.Washington Coll.of Law,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 Program,

http://www.wcl.american.edu/ilsp (最后访问2009.9.15).

[41] George Washington (1412 J.D.学生) 注册的全日制外国J.D.学生少于25人。参见ABA-LSAC Official Guide,p.312.

[42]该学院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对非裔美国人(以及一般少数民族)的律师教育。2008Thomas Cooley注册的非裔美国学生比哈佛都多,是美国居于领导地位的主要的非裔美国人法学院。

[43]参见ABA-LSAC Official Guide,p.252, 356,364,456,804.

[44] http://www.law.nyu.edu/global/intlprograms/index.htm (最后访问2009.9.15).

[45] 这两所法学院的新世纪排名很接近:2001年分别位列第四和第五位,现在则并列。

参见Schools of Law,U.S.News & WorldReport,Apr.9,2001,at78,

http://grad-schools.usnews.rankingsandreviews.com/best-graduate-schools/top-law-

schools/rankings.

[46] 它们是欧洲,日本,中国,韩国,全球法律问题,人权以及帕克外国法于比较法学院。参见“哥伦比亚法学院”,“地区与国际研究中心”,

http://www.law.columbia.edu/center.programintlprogs/Centers (最后访问2009.9.15).

[47] e.g.,Louis F.Del Duca,Symposium on Continuing Progress in Internationalizing Legal Education-21st Century Global Challenges,  Introduction, 21Penn. St. Int'l L. Rev.1,1 (2002)(对法律学生的全球化竞争进行了讨论);  亦可参见专题研讨, Developing Mechanisms to Enhanc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22 Penn.St.Int'l L.Rev.393, 394-395(2004).这两期均刊载了这些研讨会论文.

[48] David S.Clark,Tracing the Roots of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A 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

Connection,51 Rabels Zeitschrift Fur Ausla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p.313,pp.317-318 (1987), reprinted  in 1 The History of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Commentaries and Primary Sources,p.495,pp.496-97 (Steve Sheppard ed.,1999)[以下简称Clark,Tracing].

[49] Clark,Tracing,p.501

[50] 参见Law Sch. Admission Council, Legal Education in Canada,

http://www.lsac.org/canadiancfc/template2.asp?url=LegalEdCanada.htm(最后访问2009.9.15).

[51] e.g., Kyong-Whan Ahn,Law Reform in Korea and the Agenda of "Graduate Law Schools," 24 Wis.Int'l L.J.p.223,p.224(2006).

[52] Kyong-Whan Ahn,Law Reform in Korea and the Agenda of "Graduate Law Schools,"pp.236-237; 参见e.g.,  Norbert Reich, Recent Trends in European Legal Education: The Place of European Law Faculties Association, 21 Penn St.Int'l L.Rev.p.21, p.23 (2002).

[53] 美国教育部会对监督某个高等教育领域的团体进行认证(并在五年内再次认证)。美国律师协会法律教育部是负责法律教育的机构。Hulett  H.  Askew,  Accreditation Update: 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  Rerecognition Process, 40 Syllabus (A.B.A.Section of Legal Educ.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 Winter 2009, at 1.

[54] Charlotte  Stretch, Section Council Begins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ABA Standards for the  Approval of Law Schools, 40 Syllabus(A.B.A. 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 Winter 2009, at 2.

[55] The Maccrate Report: Building The Educational Continuum (Joan S.Howland & William H.Linberg,eds.,  1994). 十多年后, 这在卡耐基基金会关于法律教育两年之久的研究中得到了支持,其结果与建议参见William M.Sullivan , Educating Lawyers:Preparation for the Profession of Law (2007) 以及Roy Stuckey, Best Practices for Legal Education (2007).

[56] Clark, Tracing,pp.497~498,pp.501~502.

[57] David S. Clark, Comparing  the Work and Organization  of Lawyers Worldwide:

The Persistence of Legal Traditions, in Lawyers' Practice and Ideals: AComparative View, p.9, pp.29-33 (John J. Barcel6 III & Roger C. Cramton  eds., 1999)[以下简称Clark,  Comparing]; John Henry Merryman,The Civil Law Tradition:Europe,Latin America,andEastAsia,pp.854-891;亦参见Georgina Wolfe & Alexander Robson, The Paph to Pupillage: A Guide forthe Aspiring Barrister (2008) (United  Kingdom);  Patti Ryan, The Future ofArticling, Law Student,Sept.2008, pp.16-23 (Canada); Law Inst. of Victoria,Supervised Workplace Training, httpJ/www.careers.liv.asn.au/content.asp?contentid=94 (Victoria, Australia) (最后访问2009.9.15).

[58] Legal Info. Inst., Law by Source: Global, http://www.law.cornell.edu/world.搜索引擎和网络排名系统,如谷歌,认为LII是最为重要的法律网络资源链接。http://www.law.cornell.edu/lii.html (最后访问2009.9.15).

[59] 参见下面的第五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另一种例证,但是她对一种美国JD式的三年制职业学位项目的引进(称之为J.M.,即法律硕士) 具有重大的本土变异。参见Matthew S.Erie, Legal Education Reform in China through U.S.-Inspired Transplants,59 J.Leg.Educ.p.60(2009).更为典型的是成立一种提供法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法学院,往往有一个专业。例如里加研究生法学院(Riga Graduate School of Law,是拉脱维亚大学的一个独立的自治单位,1998年由索罗斯基金会成立。它提供欧洲法和国际法、法律与金融以及法律语言学等项目,仅用英语教学。关于里加研究生法学院,参见

http://www.rgsl.edu.lv/index.php?option=comcontent&task=view&id=54&Itemid=107(最后访问2009.9.15).

[60] Ctr. for World-Class Univs., Analysis,

http://www.arwu.org/rank2008/ARWU2008analysis(EN).htm(最后访问2009.9.15).

[61]例如,纽约州司法考试委员会,ABA认证的法学院的法律博士研究生, 参见http://www.nybarexam.org/JD.html (最后访问2009.9.15).

[62] 参见e.g.,Matthew S.Erie,Legal Education Reform in China through U.S. -Inspired Transplant,p.169;Takahiro Saito,The Tragedy of Japanese Legal Education:Japanese 'American" Law Schools,24 Wis.Int'l L.J.197,202(2006);参见Wolfgang Wiegand,The  Reception of American Law in Europe,39Am.J.Comp.L.p.229(1991).有时美国联邦政府,直接或间接对这种移植提供资助,但历史上成效甚微。在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许本意很好,但往往都是当地的政治和文化现实使得此一任务过分复杂化并导致不可预料的结果或者仅仅就是浪费资源。但是参见e.g.,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亚洲法中心,阿富汗法律教育家工程, http://www.law.washington.eduIAsianLaw/ResearchfProjects/AfghanEducators.aspx(最后访问2009.9.14).  Veronica Taylor,一位理解这种文化难题的比较专家,是该项工程主管。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亚洲法中心,阿富汗法律教育家工程 (2005-2011),

http://www.law.washington.edu/AsianLaw/Research/Projects/AfghanLegalEducatorsProject.pdf  (对华盛顿大学努力支持阿富汗的法律教育以在阿富汗发展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和民主国家进行了比较).

[63] e.g., Alexander H.E.Morawa & Xiaolu Zhang,  Transnationaliz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 Swiss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26 Penn St.Int'l L.Rev.p.811 (2008).

[64] Laurel S. Terry, The Bologna Process and Its Impact in Europe: It's so Much More Than Degree Changes, 41 Vand.J.Transnat'l L.p.107,p.122(2008)  [以下简称Terry, The Bologna Process].

[65] Norbert Reich, Recent Trends in European Legal Education: The Place of European Law Faculties Association,pp.24~25.

[66] Norbert Reich, Recent Trends in European Legal Education: The Place of European Law Faculties Association,p.25; Laurel S.Terry,Transnational Legal Practice, 43 Int'l Law.p.943 (2009).国家法学杂志(The National Law Journal)估计在过去的二十年内美国律师事务所的跨国业务较之于本土业务的增长速度的十倍。美国法律服务的出口收益在2007年是64亿美元。参见Laurel S.Terry,Transnational Legal Practice,pp.943-944.

[67] Laurel S.Terry,Transnational Legal Practice,p.26..

[68] Laurel S.Terry,Transnational Legal Practice,p.28.

[69] Terry, The Bologna Process,p.112.

[70] Terry, The Bologna Process,p.112.

[71] Terry, The Bologna Process,p.123.

[72] Terry, The Bologna Process,p.124.

[73] 关于巴黎一大的法律教育情形,http://www.univ-parisl.fr/ufr/ufr26-etudes-juridiques-generales. (最后访问2009.9.15).

[74] Terry, The Bologna Process,pp.113~114..

[75] Univ. of Hamburg, Faculty of Law, Studies, Baccalaureus and Magiste

http://english.jura.uni-hamburg.de/studies/BaccMag.php (最后访问2009.9.15).

[76]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4 Ann.Rev.L.& Soc.Sci.334,339-340(2008),http://arjournals.annualreviews.org/doi/abs/10.1146/annurev.lawsocsci.3.081806.112713.

[77]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p.340.

[78]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pp.340~341.

[79]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p.340.

[80]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pp.339~342.

[81]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pp.342~343.只把bengoshi(15500)看做律师是十分具有误导性的。1995年,法律服务人员的总数是141675人。在法官(2740)和检察官(2000)之外,LTRI也对其进行培训,其他“法律工作者”或法律服务人员基本上都是在大学法学院接受教育。他们的分化和数量是税务代理人(zeiri-shi)(62,000)、行政公证员 (gydsei shoshi)(35,000)、法律公证员 (shih6 shoshi) (17,360)、专利代理人(benri-shi)(3500)、公证人(k6sh6-nin)(534)以及商业法务人员 (3000). Dan Fenno Henderson,The Role of Lawyers in Japan, in Japan:  Economic Success and Legal System p.27,pp.38-39(Harald Baum ed.,1997).

[82]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pp.343~347..

[83]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Education in East Asia,p.349. 一所法学院因为太想一所补习学校而失去了国家认证, 而同样命运也会降临到其他法学院。此外,2011年出现了“迂回路线”,即通过初级考试的学生可以不进法学院参加司法考试,这将“击败整个体制”。更过关于日本法律教育改革的细节,参见Masako Kamiya,Structural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f Legal Education: Japan, 24 WIS. INT'LL.J.  153  (2006); Mark A. Levin,  Japan's  New  Law Schools: Elite, Cautious, Regionaland  Idealist,62 Japanese J.L. & Soc'y 139 (2005); James R.Maxeiner & Keiichi Yamanaka,The  New  Japanese Law  Schools:  Putting  the  Profession into Legal Education,13 PAC.RIM L. & PoLY J.303 (2004);  Setsuo Miyazawa,The Politics of Judicial Reform in Japan: The  Rule  of  Law  at  Last?,in Raising The Bar:The Emerging  Legal Profession in East Asia 107,107-15,136-62 (William P. Alford ed.,2007);Luke Nottage, Build Postgraduate Law Schools in Kyoto, and Will They Come-Sooner andLater?,7 Australian J. Asian L.241 (2006);Kahei Rokumoto, LegalEducation,in Law IN Japan:A Turing Point 190(Daniel H.Foote ed.,2007);Hidetoshi  Hashimoto,  Legal Reform  in  Japan: The  Establishment of American StyleLaw  Schools  and  Reinstitution  of  Jury  System  (2007),

http://www.allacademic.com/meta/p178567_index.html  (最后访问2009.9.15,未发表的论文见2007228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研究协会年会); Mayumi Saegusa, Why the Japanese Law School System Was Established:The Mechanisms of Institutional Creati(2006),

http://www.allacademic.com/meta/p103976_index.html(最后访问2009.9.15,未发表的论文见2006811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美国社会学协会年会).

[85]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Education in East Asia,pp.340-341,351-352.但是在这两个国家,绝大多数通过司法考试者都拥有本科学位。

[86]韩国政府设定了一个每年通过司法考试人数的限额。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Education  in East Asia,p.351.(目前的限额是1000人)

[87]韩国将不提供一些日本法学院的两年制替代项目,参见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Education  in East Asia,p.354.此外,在韩国,那些成立新法学院的大学必须停止其本科法律项目。

[88]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pp. 354-355.关于韩国法律教育和改革措施更为详细的介绍,参见Sang-Hyun Song,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Korea 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for Reform, in Raising The Bar:The Emerging Legal Profession in East Asia 21  (William P.Alford ed., 2007).下一个试图进行法律教育改革的东亚地区可能是台湾,参见See Chang-Fa Lo,Possible Reform for Legal Education in Taiwan: A Refined  "J.D. System?" 1 Asian J.Comp.L.1(2006), http://www.bepress.com/asjclvoll/issl/art7.

[89] 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4 Ann.Rev.L.& Soc.Sci.,354-355(2008).

[90] Britannica Online Encyclopedia, Secondary Education,

http://www.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531682/secondary-education (最后访问2009.9.15).美国高中水平的同等外语要求的一个例子是国际学士计划颁发的毕业证书,参见Int'l Baccalaureate Org.,Diploma Programme Curriculum,

http://www.ibo.orgldiploma/curriculum (最后访问2009.9.15).

[91] Bucerius Law Sch., Legal Studies,http://www.law-school.de/20.html?&L(最后访问2009.9.15).

[92] Elizabeth B.Welles,Foreign Language Enrollments in United States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Fall 2002, 35 Adfl Bulletin 7,8-9  (2004),http://www.adfl.org/resources/enrollments.pdf. 1998年到2002年间所比较的现代语言注册学习不包括古代语言和美洲符号语言在内。

[93] 匹兹堡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证明,http://www.law.pitt.edu/academics/cile/jdprogram/intcertificate ;

匹兹堡大学法学院,国际法课程http://www.law.pitt.eduacademics/cile/courses.Vivian Curran,设立了律师语言项目,学生可以在一种法律语境下学习外国语言。关于Vivian Curran,参见匹兹堡大学法学院,http://www.law.pitt.edu/faculty/profileslcurranv .她的教科书,Comparative Law:An Introduction(2002),对比较法持一种文化的观点,强调语言的重要性。例如有一章就是关于“通过文化入侵而作为翻译和比较的比较法”

[94] 匹兹堡大学法学院,律师语言项目,http://www.law.pitt.edu/academics/cile/jdprogramlanguages (最后访问2009.9.15).项目负责人设计了便于美国律师与其外国客户之间交流的律师语言课程。而且他们还能将一种外国法律文化意识传递给美国的法律实践者。

[95] 匹兹堡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律教育中心,区域学习证明,http://www.law.pitt.edu/academics/cile/jdprogramI/areastudies ;匹兹堡大学法学院,区域学习:拉美,http://www.law.pitt.edu/academics/cile/jdprogram/areastudies/latin (最后访问2009.9.15).

[96] 匹兹堡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律教育中心,http://www.law.pitt.edu/academics/cile ;匹兹堡大学法学院,JD国际项目,http://www.law.pitt.edu/academics/cile/jdprogram (最后访问200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