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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会2011年年会学术综述

 

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2011年年会学术综述

雷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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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辛亥革命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专题研讨会召开

 

金秋十月,我们迎来了辛亥革命100周年。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第五次)2011年学术年会暨“辛亥革命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专题研讨会于10月22在武汉江汉大学召开,来自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大学、江汉大学、三峡大学、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等十余所高校、科研单位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会议收到论文42篇,《论文集》收录35篇。现就本次年会的学术研讨情况作一简要总结。

一、研究的主题与分题

武汉是辛亥革命的首义之都。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作为首义之都以研究法律历史文化为主要职志的法学学术组织,对于研究辛亥法制、弘扬首义精神,具有义不容辞的学术职责和神圣使命。为此,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定为“辛亥革命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一选题既紧扣时代政治主题,又具有地方文化意蕴

19111010,熊秉坤、孙武、蒋翊武、吴兆麟、彭楚藩、刘复基、杨洪胜等湖北的仁人志士策划和领导了武昌起义,打响了辛亥革命的第一枪,随后全国纷起响应,23省中17省宣布独立,清王朝土崩瓦解。武昌起义之后成立的湖北军政府是中国第一个民主共和政府,其颁行的《鄂州临时约法》是中国乃至亚洲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121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以前,湖北省军政府代行中央政府职权。百年前的湖北一度成为中国的政治中心和辛亥革命运动的地缘政治起点。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试图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共和思想改造中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法制的现代化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辛亥革命上承清末法制改革,下启民国现代法制发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衔接点,其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起着巨大的作用。辛亥革命打破了旧体制,扫清了法制变革道路上的制度和体制障碍,以后的南京临时政府顺应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潮流,继续清末法制改革的过程,着力推进这一现代化进程,通过进行宪政改革、司法审判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推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新高潮的到来。辛亥革命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是深远的、多方面的。

从提交的论文来看,本次年会研讨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分题:

1.辛亥革命领导者的法律思想。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春杨副教授的《论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江汉大学水晶副教授的《略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中南民族大学陈敏荣副教授的《对梁启超和孙中山民族主义思想的比较和反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蒋楠楠博士的《“无公则无民国,有史必有斯人”:黄兴法律思想探微》、陈毅硕士的《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苏晓玲硕士的《论宋教仁的法律思想》等。

2.辛亥革命时期的宪政制度。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的《从辛亥之殷鉴到“三大法宝”——中国制宪特征探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会林副教授的《辛亥革命初期独立各省法制建构的特色与精神》、华中师范大学刘一纯副教授的《论设置统一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机关》、华中科技大学饶传平博士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研究(论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何鹏博士的《君劢与“第三条道路”宪政选择的失败》、吴欢硕士的《国宪:一个被遗忘与待激活的词汇》等。

3.辛亥革命与法制现代化转型的关系。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熠博士的《“辛亥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华中科技大学曹茂君副教授的《浅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中南财经大学李远华博士的《缅怀辛亥英烈精神,反思法文化传统》、喻平硕士的《国家生成、国民 觉醒与法制观念的近代化》、张鹏硕士的《辛亥革命后中国法律现代化转型困境浅析》等。

4.辛亥革命时期各部门法制的现代化。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华中科技大学俞江教授的《百年民法移植的主线之一:双层土地所有权之矛盾》、湖北省社科院政法研究所胡盛仪研究员的《清末矿业法规的发展与历史局限性》、海军工程大学陈仕平副教授的《中国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军事立法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志鹏硕士的《从出嫁女继承地位的变化看中国民法近代化》等。

5.辛亥革命时期的司法体制变革。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杭州师范大学范忠信教授(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第一任会长)的《裁判权独立追求与辛亥革命引发的中国司法体制革命(论纲)》、江汉大学李卫东教授的《辛亥革命与民初律师制度的初萌》、武汉大学付春杨副教授的《清末民初民事审判之变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秀平博士的《辛亥革命以降司法变革刍议》、陈敬涛博士的《辛亥革命前后的监狱改良运动》等。

二、研讨的内容与观点

(一)关于辛亥革命领导者法律思想的研究

杨副教授的《论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一文指出:“平均地权”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这一思想虽未能在民国时期获得实际预期效果,却对解决当今社会的现实土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她分析了“平均地权”思想产生的原因,首先,孙中山的出生背景和近代中国严重饥荒促成孙中山非常关注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其次,西方农业技术的进步和土地利用成为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形成的外部资源。最后,孙中山认为土地是不依赖劳动和资本而存在的自然物,地权不均根源于土地私有制,他主张要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必须实行土地公有。但是,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实质上却有明显的阶级性与时代局限性。因为他并没有制定详细的土地纲领,在民国成立后,并没有将土地分给广大农民。“平均地权”思想在现代为解决当前一些现实问题提供了借鉴意义。第一,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中的制定“土地国有”的一系列方案与现在实行的“全民所有制”的土地承包形式有相似之处,其“平均地权”思想对解决好当前“三农问题”提供理论启示。第二,关注民生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启示意义。总之,重新研究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的理论和思想,对于正确把握现阶段我国农村和城市的土地制度法律问题,推进法制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水晶副教授的论文《略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认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是民国宪政体制建立的理论基础。文章围绕着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构建理论,从指导思想、价值目标、理论基点、基本构架、实现路径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为今日中国之宪政与法制建设带来更多启示。她分析指出五权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法律至上,价值目标是民权主义,理论基点是权能分离,基本构架是五权分立,实现路径是三阶段构想。

(二)关于辛亥革命时期宪政体制的研究

陈会林副教授的《辛亥革命初期独立各省法制建构的特色与精神》着重考察了辛亥本年即从武昌起义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内,独立各省所颁行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体现的特色与精神。他指出辛亥革命后独立各省军政府的建立及法制建构,成为中国专制集权制度与民主共和政治的真正分水岭。武昌起义成功后独立各省制颁的宪法性法律可分为三大类:政权或政府组织法、议会法、宪法或约法。其中以《鄂州临时约法》立法水平最高,成为以后其他独立各省约法制定的样板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这些法律在宪法性法制建构方面有以下特征:(1)法的形式与体系以《革命方略》为指导,它们大多上承《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旁采法美两国民主宪政模式,下启民国法制建设。(2)新国家建制仿效美国,建立美国式的联邦共和制。(3)立法强调“公意”与“公约”。(4)重视立法机构的建设和立法权威的树立。独立各省的宪法性法制建构总体上呈现出粗精有别、进步性与局限性并存的草创性和原初性特征。    尽管如此,独立各省宪法性法制建构体现了“启共和而终帝制”的革命精神、立法中折衷中西的创新精神、以“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制衡权力的民主精神以及以“独立”而谋求“统一”的大一统精神。这些宪法性法律记录了革命党人对于缔造“中华民国”最初的政治追求,反映了民国肇建者对民主共和体制的探索实践。

陈晓枫教授的《从辛亥革命殷鉴到“三大法宝”——中国制宪特征探析》指出,虽然辛亥革命归于失败,但是辛亥先烈们在宪政立法体制方面的有益尝试遗留下了宝贵的财富,毛泽东汲取辛亥革命失败的教训与经验,立足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总结了“三大法宝”,归纳了中国宪政体制的特征。辛亥革命遗留的宪政智慧,在当代社会发展和制宪模式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

饶传平博士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研究(论纲)》中鲜明地指出:虽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形式上将人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单列一章,置于“统治机构”前面,体现了近代宪法的分配原则:个人的自由领域被预设为先于国家而存在,但第十五条规定的“得依法律限制之”这一条款阻碍了“个人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国家干预人民的基本权利要受限制”这一原则贯彻到底。临时约法中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法是有缺失的。

刘一纯副教授的《论设置统一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机关》指出,我国当前监督机构设置不当是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我国的监督体制广泛而全面,包括执政党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元监督体制,多元监督主体的存在,使得一个受监督对象会受到来自不同监督主体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阶段、不同内容的监督,实际上这种监督体制并不必然产生强化监督的效果。有鉴于此,作者提出借鉴孙中山在国民大会之下建构五权体制的构想,设置统一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机关。这一监督机关应当以权属上的统一性、地位上独立性和职能上的专门性为指导思想。但这一独立的性质并不是分权,而是与行政权和审判权从权力机关中的独立一样,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权机关这一根本体制下的一种分工。

(三)关于辛亥革命与法制现代化转型的关系研究

曹茂君副教授的论文《浅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指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是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在面对外来挑战的初期,如何实现现代化,中国与日本提出了不同的基本策略:中国提出“中体西用”,日本提出“和魂洋才”。“和魂洋才”的实质是学习西方自由、民主、法制精神,构成民众的思想信念和行为准则,日本的现代化由此获得成功。反观中国,“中体西用”是要保留传统封建体制,学习西方器物与法律条文,而且仅此也受制于封建保守的集权体制,法制现代化困难重重。中国法现代化的实际进程始于清末修律变革,但历史性转机是从辛亥革命运动中产生共和政体开始的。当代中国人在法制建设中面临着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协调制度性法律和传统法律观念的冲突。法律现代化并不存在一个具有普适性的发展模式,我们应该努力走出一条东方社会法制现代化成功之路。

于熠博士在论文《“辛亥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总结了辛亥革命所传递的“辛亥精神”及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借鉴意义。“辛亥精神”主要体现为新旧三民主义、民主共和理念、五权宪政思想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该对“辛亥精神”在新的历史阶段进行传承与创新,在全民族中提升民主意识,扩大民主权利,彰显法律至上,铭记法律精神。

(四)关于辛亥革命时期部门法制现代化变革的研究

俞江教授在论文《百年民法移植的主线之一:双层土地所有权之矛盾》中指出:中国百年民法移植中,以财产制为考察中心,存在着两条重要的线索,其一是传统中国的家产制与西方传来的个人财产制之间的矛盾问题,其二是土地所有权问题。如果把南京政府时期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视为一个统一的体系,则不能肯定当时土地为私人所有。结合南京政府时期的《宪法》、《土地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土地公有或全民所有,即土地属于“国民全体”或“人民全体”,这是土地权属的最高层次。第二,土地政府所有权。第三,土地个人所有权。第一个层次是一种理论抽象,只具备一种观念价值,没有可操作性,但它为第二层次提供了合法性。这样,当时的土地所有权实为双层所有权。作者分析了这种土地多层所有权的思想渊源,进而延深到多层所有权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体现。这些都体现了辛亥革命后中国法制现代化,尤其是民法现代化转型进程的历史。

胡盛仪研究员的《清末矿业法规的发展与历史局限性》认为,清末矿业立法是在列强掀起瓜分中国利权狂潮,严峻的现实需要振兴实业、保护利权的这一背景下产生、发展的,这些立法对此后辛亥革命的前奏——收回利权运动——起到了制度上的支持作用。晚晴矿业立法在客观上有加强矿山开发的政府主导权,限制洋商发展、保护华商利益以及维护矿山开发中司法独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清末新政在经济方面的鼓励政策,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为辛亥革命的爆发打下了比较深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

君、陈仕平的论文《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军事立法研究》,将关注的视角转向南京临时政府时期革命党人在军事立法方面的诸多有益尝试。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军事立法,主要包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军事法内容,以及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军事法规、法令,也包括各省军政府(都督府)发布的军事法规、法令等。文章指出这一时期军事立法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在指导思想上,既遵循了既定的革命纲领和方略,也因时势发展而有所变通;(2)在立法内容上,既出台了大量战时应急性的法规法令,也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基本军事制度;(3)在立法形式上,既有各省军政府(都督府)的分散立法,也有中央政权的集中立法。这一阶段的军事立法在法制性质、法治理念、规范内容上都具有进步意义。南京临时政府军事立法反应了中国军事法制的现代化转型,它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军队近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步伐。

(五)关于辛亥革命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

司法体制的近代化变革是辛亥革命的重大历史功绩,司法体制改革遗留的硕果值得深入挖掘,甚至在当今还具有积极意义。

范忠信教授在《裁判权独立追求与辛亥革命引发的中国司法体制革命(论纲)》一文中指出,近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变化,亦即从传统司法体制向近代西式司法体制转型,是在两种力量交叉推动下进行的。第一种是西方文明的外部推动力量,第二种是中国内部的革命力量。传统中国司法体制的特征是:(1)单极权力理念下的司法权,(2)王权兼及司法并可出法权断,(3)父权司法体制与青天理念,(4)兵刑合一体制与军事化司法,(5)多头司法与会审牵制体制,(6)集权服从式的行政化司法,(7)司法管辖权禁区重重。由于对“独立”的追求引发了近代司法体制变革,自清末开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民国阶段也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然而,对裁判权“独立”的追求导致了司法体制的真正变革。司法体制的变革也是当代司法体制的追求。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在于,明示体制规定司法权独立,但却在实际体制下却难以做到司法独立。(1)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体制上受到党委、人大节制。(2)司法机构体系中除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专责审判、侦查和监督外,实际体系是各级党委、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各级党委纪检委都有干涉司法运作的权利。(3)检察体制中,明示体制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际上检察机关被视为是政府二级机关,检察机关外,纪检、监察实际行使检察权。侦查权分散,检察、公安、国安、纪检等机关都有侦查权。有时存在检察机关在党委协调下与法院、公安联合办案。(4)只有立法审查性质的违宪审查,而没有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他从辛亥革命引起的中国司法体制革命反思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变化,提出了诸多疑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启发意义。

付春杨副教授的《清末民初民事审判之变迁》从六个方面分析了清末民初民事审判之变迁。(一)从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诉讼主体和诉讼代理变化,清末司法改革中,官吏、绅衿、老幼、妇女等特殊人群由必须带代告变为可以代告;()缺席判决方式产生;()执行模式变革,民事诉讼执行方式由押追,即对人的强制变为对物的强制,即承担相关费用;()明确了审级,清末民事诉讼确定采用三级三审制;()明定了诉讼费用。

陈秀平博士的论文《辛亥革命以降司法变革刍议》,以辛亥革命爆发为时间点,按照时间顺序分别论述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改革、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以及当代改革开放后进行的司法改革。文章指出辛亥革命后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但司法领域的变革更多的是制度层面的变化。十年“文革”使司法变革偏移正确方向,中国法制建设在曲折中前行。主张以历史的态度,辩证的看待分析辛亥革命以降的每一次重大司法变革,为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三、对本次研讨的评论及改进建议

本次研讨会的目的,是围绕“辛亥革命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一主题,反思辛亥革命时期及其影响下的立法实践和法制建设活动,探寻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基本脉络,从中分析其利弊得失,为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最终完成提供经验借鉴或文化支撑。本次研讨会基本上达到了这一目的,但从提交的论文来看,本次研讨也有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创新话语有待增加;第二,个别论文与本次会议的主题契合度不强;第三,有些文章缺乏理论总结,文章主旨不突出;第四,思想火花的交流碰撞不够。上述问题虽说是大部分研讨会的通病,但我们仍期待本研究会以后的年会不断改进。

辛亥革命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非常深远,本次研究会也因此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讨会的成功召开,是湖北的法律文化人为辛亥百年庆典献上的一份重礼!

 

(本文发布之前,经过研究会秘书长陈会林副教授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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