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合同的“法锁”
郭建 《人民法院报》
2009年陈会林与郭建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在长春学术会议上
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讲述的故事是大家都熟悉的: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了帮助朋友,向犹太商人夏洛克借了一笔钱,而夏洛克为了报复安东尼奥平时对他的侮辱,情愿不要利息,约定在三个月的期限到来之时,如果安东尼奥不能清偿债务,就要由夏洛克在安东尼奥“心口所在的附近取
合同是私人自己定的,难道就成了法律不成?法官难道就不能宣布这合同“不近人情”将其作废?况且起诉的一方还是一个异教徒,是个在威尼斯受人歧视、几乎是被当作贱民的犹太人,何必如此和他“较真”,一定要以法庭的强制力执行这个合同?这就需要了解这个故事后面的法文化了。
在古代环地中海地区,合同往往具有一种神圣的色彩。比如古代希伯莱人在合同方面很迷信,认为神和人是以“约”联系在一起的,犹太教的经典就以“约”为名,着重强调上帝和人类的几次约:第一次是上帝和挪亚立的约,人类应向上帝献祭,不吃带血的畜肉,上帝则不再发洪水。这次约以天上的彩虹为信。第二次是上帝和亚伯拉罕立的约,这是上帝和其“选民”(选中的民众)犹太人的约,犹太人应该以割礼为这项约的标志。第三次是上帝和摩西立的约,作为上帝眷顾其选民的对价,犹太人应该以他们的头生子(后改以金钱赎)及头生的牲畜为献祭,并严格遵循“十诫”。后来的基督教教义里,仍旧保留上帝和人类立约这样的概念。基督教的《新约全书》,所谓新约是相对于旧有的上帝与人类的约而言的,这个新约就是耶稣作为上帝之子为人类而流血,来赦免人类的罪孽。耶稣在最后的晚餐上要门徒们吃饼,说是他的身体;要门徒喝酒,说是他的血,“这是我立约的血,为众人流出来,使罪得赦”。教徒要受洗礼、领圣餐、饮红酒,就是遵守基督和人类的这个新约的标志。
在古罗马法中,合同也是一种不可动摇、必须履行的约定。古罗马法用obligatio 表示合同,意思就是“法锁”。古罗马法对于债的定义是:“法律用以把人或集体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锁链。”合同和法律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在《威尼斯商人》所叙说的那个时代,合同等同于法律,仍然是一项普遍的原则。古罗马的法谚“合意创立法律”(consensus facitius)几乎是全欧通行的原则。法国13世纪《博韦的习俗和惯例》还有“合同胜过法律”之说。因此只要是立约人当时是自己作出承诺的,无论是多么不合理的合同,按照“买方自应注意”(caveatemptor)的原则,就只能自认倒霉。即使是像夏洛克和安东尼奥之间这样的合同,依旧被认为和法律一样具有强制力。法庭只能严格依照当事人原先约定的合同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判决,赋予强制执行,不能对合同本身自行作出解释。
因为合同等于法律,违约等于违法,违约不偿就会遭到严厉处罚。古罗马《十二表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出卖为奴,甚至在有多位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把债务人砍成几块。14世纪德意志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掀掉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家的房顶。中世纪维也纳城市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将违约的债务人剥到只剩下一件衬衣。即使在黑死病流行的时候,神父在为临终者做忏悔时可以赦免所有的罪恶,惟独不得赦免临终者欠下的债务。在19世纪中叶以前,绝大多数西欧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负债人监狱,用来关押还不清债务的债务人。
《威尼斯商人》所反映的这种合同等于法律的现象,是西欧中世纪的法文化特有的现象。由于这样的法文化的背景,一个人在生意上丧失信用、不能及时还清债务,就会被世俗蔑视,所以在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里,当摩莱尔公司不能兑现自己开出的期票时,父子二人竟然打算自杀,“用血来洗清耻辱”。应该说这一习俗对于后来西欧资本主义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