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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武汉:人民检察院,为人民伸张正义

 

《武汉晨报》2009831 A06版 记者肖利敏等人

 

    核心提示

    “公检法,是新中国的人民最熟悉的词汇之一了。其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拘留、逮捕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三者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维系着共和国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不过很多人也许不知道,人民检察院这个法律监督机关,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建立起来的全新法律机关。在此之前的民国时期,虽然也有所谓检察机构,却是设置在法院之下的机构,称之为法院检察处(署)。旧社会检察机构和法院之间缺少监督和制约,往往沆瀣一气,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对人民的正义诉求不闻不问。

    1950年,武汉市人民检察署成立,1955年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当年建院时只有五六个人,如今已有300多人。

    最重要的是,近60年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从法治建设的原点起步,逐步成长为保障人民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机构。

 

    市检察院见证新中国司法进程

    随着新中国司法进程的不断发展完善,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也不断强化和革新。民事行政检察处、反贪局、渎职局等下辖部门顺应而出。

    1950年,市检察院成立之初,只有侦查和检察两个组。侦查组办理反革命案件、重大刑事、民事案件及监所检察工作,检察组办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

    1962年,市、区检察院分成一处(科)和二处(科)。一处(科)办理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监所检察;二处(科)办理公民控诉、申诉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至1985年底,市院机关设82室,即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法纪检察处、经济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处、技术处及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除了批捕公诉等传统职能外,加大了对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等活动的法律监督。

    1990年,市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5年改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经济犯罪等等方面的监督。2006年又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反贪局和反渎局成立以来,查办相关案件近600件,为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建设,维护人民利益、稳定社会人心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曾轰动一时的张明高系列抢劫杀人案、牟其中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德隆系金融案等大案要案,均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本系列已登载的人民法院、人民公安篇对上述案件均有报道,故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未经诉讼屠杀彭刘杨

    柴汉桥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多年从事史志研究。他告诉记者,旧中国的检察制度极不完善,法律只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他说,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司法和行政权是混为一体的,根本没有检察机关。直到清末宪政改革,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在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厅,才算是建立了近代独立的检察机构。

    然而这些检察机构根本谈不上对法院的监督。当时的检察官员基本来自清政府的审判衙门,习惯按旧制办案,仍旧遵循坐堂问案,罪从供定的陈规。1911109辛亥革命前夕,著名的革命党人彭楚藩、刘复基、杨洪胜(合成彭刘杨)被当局逮捕后,即直接由湖广总督瑞澂连夜在签押房内草草审讯,于次日凌晨斩首于督署东辕门外,本应提起诉讼的检察厅,甚至都没有参加审讯。

 

    汉奸变成地下工作者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但随之建立的中华民国,却并没有真正保障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公正,依然是纸上空谈。

    史料表明,武汉解放后新中国审核民国时期的检察案件,发现了一大批贪赃枉法、勾结徇私的案件,甚至连汉奸也公然包庇。

    1945年日本投降后,汉口检察处接到上级密令,表示汉奸实则为均受环境所迫,且多半系国民党员,要求特别注意。汉口检察处立即采取措施:对汉奸案件的告发截止至19461231为限,逾期不再受理;有人名无地址的告发函件,概不受理;对汉奸案件之告发,除确系被害人告诉者外,其他人概不受理……

    原中统成员熊某、魏某曾供职于伪警察局,抗战胜利后被武汉警备司令部以汉奸罪逮捕移送汉口地方法院检察处侦办。当时首席检察官郑大纶向中统局报告:经调查,熊某、魏某确系(国民党)地下工作人员。于是熊、魏二人堂而皇之地重新成为中统局汉口调查室的特工人员。

    此外,民国检察机关贪污受贿成风,据史载,19281929,夏口(民国初期汉口的别称)首席检察官刘泽民、首席检察官汪顷前后因渎职罪免职。1936 , 汉口候补检察官蓝锡九、学习书记官刘襄徇私枉法被记过。1948年,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毛家琪、汉口特种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昌华被控受贿……

 

    摸索建立,严惩二七大罢工凶手

    195051,武汉市开始筹建检察机关,当时叫做武汉市人民检察署。和旧社会检察机关不同,人民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已去世的武汉市人民检察署首任副检察长吴杰曾撰文回忆,他到市检察署时,全署只有五六个人,挤在当时市人民法院(中山大道541号)内的四间小房子里。后来人员增多,先后搬到一元路、黎黄陂路青年会内,1952年搬到台北二路特1号一直至今。

    在吴杰看来,刚成立的检察机关完全是一张白纸,包括他在内的人员都不懂业务,加之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一切工作都是在摸索中进行。

    吴杰的文章回忆,1951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第一个成文法律依据。根据这一条例,他亲手办理了著名的二七大罢工凶手惩治案,参与审讯了在二七大罢工中残酷镇压京汉铁路工人的北洋军阀走狗京汉铁路局局长赵继贤。1951716,在江岸二七纪念馆召开的千人公审大会上,吴杰代表检察署宣读起诉书,在场群众多次拍手称快。赵继贤被当场宣判死刑并执行。

    柴汉桥介绍,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当时的武汉市人民检察署处理了许多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为镇压反动势力、维护新中国的和平稳定谱写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成立初期,死刑案送市委审批

    75岁的刘道明1956年就调到市检察院工作,是地地道道的老检察了。离退休前,他是市检察院的公诉处处长。

    刘道明说,19551月,随着《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先后公布,武汉市人民检察署正式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刘道明刚到检察院时,全院只有一处、二处两个部门20多人。而现在,市检察院发展为18个处室300多人。

    刘道明说,由于检察院主要处理刑事案件,因此大家对手上的案子都十分重视。当时的制度规定,凡是涉及死刑的案子,都要送交市委审核。死刑一律由市委审批。他说,这种做法虽然不大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精神,但在当时,由于检察队伍普遍年轻没有司法经验,由市委审核死刑案实际上是多加了一层把关,尽量减少杀错人,就当时实际而言,这样做是有可取之处的,这也恰恰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这两个字的格外尊重。经历了文革的浩劫后,随着1978年全国检察机关的重新建立,武汉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取消了死刑案送市委审批的做法。

 

    重建检察院,接手诬告贺龙案

    75岁的吴天启曾任市检察院批捕处支部书记。814,他向记者回忆了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他亲手办理的一件惊天大案——为贺龙元帅洗冤!

    那是1982年冬天,时任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的吴天启突然接到武汉外语教员晏章炎涉嫌诬陷共和国副总理贺龙的案件。

    一个普通的武汉教员与共和国副总理怎么会联系到一起呢?原来,晏章炎是国民党汉口市市长晏勋甫的儿子。1933年,晏勋甫曾派出部下熊贡卿游说贺龙投降。贺龙将此事报告了湘鄂西中央分局,并由分局书记夏曦和关向应、贺龙集体出面应酬熊贡卿,在摸清情况以后,果断地将熊处决。

    “文革期间,晏章炎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杜撰检举材料,诬陷贺龙在大革命时期曾向其父晏勋甫表示愿意投降国民党。他甚至编造说:当时,蒋介石只答应给一个师长职位,而贺龙要当军长。因此,双方没有谈妥,贺龙惧怕此事败露,便把其父晏勋甫派往苏区的联络人杀害了。

    这份检举材料最后送到**、江青手中。林、江反革命集团如获至宝,将该材料当作打倒贺龙元帅的重磅炸弹。贺龙因此被立案审查,并含冤逝去。

    晏章炎事后得到提拔,学校还准备出版他的专著。然而,历史是公正的,就在晏章炎积极申请出国的时候,他被以诬告陷害罪逮捕了。

    因为晏章炎居住地在武汉,此案遂交武汉审判。当时正值全国拨乱反正,举国上下都盯着这起案子,当时还有中央领导人对此案做出过批示。

    在吴天启等检察官搜集的铁证面前,晏章炎最终以诬告陷害罪,获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