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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璐: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中的自然法思想

白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905班;武汉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者按:本文是作者2012年的《西方法律思想与流派》课程作业

 

在西方,自然法思想一开始就深入人心,并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从社会背景上分析,这主要是因为古希腊罗马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非宗法性的人际关系,以及城邦式的民主制国家,决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家对自然的崇拜高于对祖宗的敬仰,要求人的自由平等重于等级特权的要求。到了近代社会,自然法把契约规则看成高于权力规则,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产生的。近代以后,不人们如何对待自然法,但自然法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因为,在近代和现代,只要你学习过自然法的思想,就几乎不会有所怀疑,法律所从事的应当是一项正义的事业,是调整人们行为以符合秩序和规则要求的事业,是持久的有崇高目标的值得努力的事业。

自然法在历史的发展中,出现了古希腊的初创、中世纪的发展、近代的复活和现代的再次复兴的伟大过程。自然法的每一次发展和兴盛,都促使人类的法学思想向着人道主义和社会正义的方向进步。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自然法逐渐从具体的法律规则中淡出,而成为主要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原则与政策。

自然法强调的是人的“自然”本性。人是否有一个真正的自然本性存在?这是历史上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自然法中的所谓“本性”,是一种从最高的“善”的要求出发来设定的人性存在,它反映了人的相互平等、人的自由以及社会正义等法律价值要求。自然法总是和人类道德意识联系在一起。自然法所要追求的人类道德,是人类善的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所有的自然法学者都坚定地相信,通过人类“理性”推论出政治道德和法律的普遍原则,具有无可争议的确定性。社会法律的存在必须从这样一个人类“本性”作出有秩序、合理性的安排。自然法或者以这样的人类“本性”,或者以上帝的名义保证一种向着“善”的法律的权威性,在人类历史的早期是必须的。即使到了近代社会以后,人们也是能够理解这是法律的正义性、崇高性的需要,并且加以合理地继承和坚持的。从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可以看出,自然法经常是一种理论的“假定”。如何看待这种假定性的思想存在?思想家们的分歧是比较大的。自然科学可以有假设,社会科学能否有假设?用以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法律可否有假设?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假设?我认为,这是一种理想法律的根据的需要。社会科学不仅要使用归纳法,也需要和应当使用演绎法。演绎法可以让人们在一种理想的“假定”根据下推出人类应该和必须去思、去做的理论与实践要求。自然法表现的是一种追求与境界。自然法与人们的社会政治理想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自然法所提供的是引导人们争取“至善”生活的灯塔。因为,自然法所内蕴的道德是任何社会生活最基本的行动准则。英国法律哲学家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一种道德律。他说:“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这一切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下都不是正式的法律,而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所以,“研究这些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自然法的法律不是人类的异己的力量。自然法思想的本质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统一,它的核心是主张“自由、平等、博爱”的人道主义。推行法律,必须制定优良的法律。一般的成文法总是表现为一种和人民对立的或者只是单方面需要人们俯首贴耳、唯命是从的强力。在自然法的思想中,我们感受不到法律与我们对立的方面,相反,自然法首先是在保护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各项权利,然后,才是我们真心诚意地服从法律的义务。现代社会存在着一个不可否定的事实:人类虽然受制于布局得当的成文法。然而这种法律只能约束人们的一定行为,而不能对人类良知、人的精神和感情活动产生制约作用。人类有它自身的情感和理性追求,它在服从人类实在法之外还要服从一个更完好的诫律,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的治理是“积极”的法律管理。在非常明显的意义上,自然法就是道德法则和价值法则。人们服从或者不服从这些法则都是自由的,不是被强迫的。二,自然法思想具有较为普遍和永恒的社会价值。它既不是某个时期才有某些价值的法律思想,也不是在某个地区、某个民族、某个国家才有某些价值的法律思想。不少法学家认为,建立在现代理性主义思想基础上的现代法律制度,可以培养出个人利益至上的现代人。他们一切以是否违反自己的权利为最高衡量标准。没有历史感,也没有道德责任感。由此看来,人的利益欲望和人的精神追求之间存在的矛盾,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个永恒的难题。然而,在自然法的思想之中,这个永恒的难题却显得比较容易解决。从自然法的视角来看,“法”在人们的心灵深处常常是一种道德良知和价值追求。人们对自然法的知识是随着人们的道德良知的发展而一点一点增加的。人的道德良知起初处于朦胧状态,是在那种半觉醒的幻景之中形成的。这仅仅证明人类自然法思想曾经经历了比某些哲学家或神学家所相信的更早的和更加不同的形式。我们自己对于道德良知的知识无疑地还是不完备的。但是我们确信,只要人类存在,人的良知和自然法将继续发展并变得更加精密。自然法是维系人类社会数千年的“正义”观念,是平衡甚至解决人的利益欲望和精神追求的重要思想指导。自然法被遗忘是人类的不幸。因此在现在的社会中我们仍然十分需要这种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