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化研究 >> 近代 >> 浏览文章

纪坡民:《六法全书》废除前后

 

作者简介:纪坡民,1945年生,山西省武乡县人,经济学家、法律史学家。原国务院副总理纪登奎之子。1968年毕业于空军工程学院航空机械工程系。曾在山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业经济研究所工作。著有《商品社会的世界性法律》、《产权与法》、《宪政与立国之本》等书籍及论文若干篇。先生治学严谨,工作一丝不苟,对中国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的完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这是革命战争时代留下来的一桩公案,却并非和我们今天的改革无关。

 

毛泽东提出“废除伪法统”

1948年底,国共两党的战场较量胜负已见分晓,刚当了一年“总统”的蒋介石提出谈判求和,于1949年元旦发表《新年文告》:

只要和议无害于国家的独立完整,而有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犯,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至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人民能够维持其自由的生活方式和目前最低生活水准,则我个人更无复他求。

这是蒋介石开出的和谈条件,同时也为自己“下野”留下伏笔。中共称之为“五项条件”,其中第3条,就是“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至中断”。

三天以后,毛泽东发表《评战犯求和》,严辞批驳了蒋介石的“五项条件”。两周以后,发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对蒋介石《新年文告》作出正式回应,提出同国民党和谈的“八项条件”:

一、惩办战争罪犯;二、废除伪宪法;三、废除伪法统;四、根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五、废除卖国条约;六、没收官僚资本;七、改革土地制度;八、召开没有反动分子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

几十年后再来看这“八项条件”,应当说中共方面当年的态度是相当严厉的,实际上是要国民党政府“无条件投降”。毛泽东“八项条件”的第3条,针锋相对,提出“废除伪法统”,只是一种政治斗争的策略。

 

王明与“废除《六法全书》”的中央文件

毛泽东宣布“废除伪法统”之后一个多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据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和查阅档案,这个文件是当时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起草的。

经过延安整风,王明在党内的地位和影响一落千丈;七大会上,为了团结全党,毛泽东坚持主张选王明当了中央委员;七大会后,又安排王明担任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

职责所在,文件就由王明起草。对他来说,用马列主义的词句发议论,对资产阶级法律进行思想批判,是他所擅长的轻车熟路

从毛泽东宣布“废除伪法统”到王明起草“废除六法全书”文件,虽然是当时政治事件合乎逻辑的发展,但却使这件事发生了带有实质性的重要变化:

第一,原来,毛泽东宣布“废除伪法统”,基本是应对国民党谈判求和的一种政治策略;现在,经过王明起草“废除六法全书”的文件,就成为我党领导的解放区和后来新中国司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的党中央的正式决定。

第二,毛泽东在宣布“废除伪法统”时,这个“伪法统”究属何指并不清楚。对“伪法统”,我们可理解为是指蒋介石为发动内战附加在《宪法》、《刑法》上的“动员勘乱令”、“紧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镇压民主力量的单行的特别条款;也可以理解为是指国民党撕毁“政协决议”,它的政府不合法,因而是“伪法统”。

至于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即《六法全书》、除《宪法》之外的《刑法》、《民法》、《商法》、《刑诉》、《民诉》等,是否也在“伪法统”之列呢?查阅毛泽东当时的著作、文章、讲话、文件,对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即《六法全书》的批判、评论,在此之前未置一词,在此之后也无只言片语。

总之,对“伪法统”的涵义,如果说毛泽东究属何指还不明确,那么经过王明这个文件,就完全确定无疑了。“伪法统”就是“六法全书”;“废除伪法统”就是“废除六法全书”。

这个文件,在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之后,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指示各解放区:“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依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文件中的“不能再以”,指的是这样一个事实:从1937年抗战爆发实行国共合作,中共向国民党政府作出的“四项保证”的第三项“取消苏维埃政府及其制度,执行中央统一法令与民主制度”,到1949年初这个文件发出时,我党领导的解放区政权的司法机关,曾将“六法全书”作为刑事民事的办案依据;就是说,我党领导的解放区在这个“法统”下,已经有12年了。

这个文件,对国民党政府附加在《六法全书》上的反共反人民的“动员勘乱令”、“紧急治罪法”等反动法律法令,同《六法全书》本身完全不加任何区别,而是以不容置疑的口吻断然宣称:《六法全书》是“反动法律”,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镇压和束缚群众的武器”,是“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不能“采用国民党反动的旧法律”,《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和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

文件在要求解放区“司法机关应当经常”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法令”持“蔑视和批判”态度之后,还进一步扩大为要求全党同志对“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般资产阶级法律”持同样的“蔑视和批判”态度。

我们知道:近代世界法律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日本和中国的“六法”均属之;两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响,大致各占一半。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简称“六法”,因此,“六法全书”的名称,实际上涵盖了世界上半数以上的国家,甚至苏联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内。王明仅几句话,就横扫近代以来世界法律和法学进步的几乎全部知识成果。

总之,王明起草的这个文件,对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即《六法全书》作了彻底否定。

这个文件的错误,在于它不符合党的七大确定的政治路线的精神,也不符合毛泽东当时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理论主张;不符合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立法应当充分吸取资产阶级法律的一切进步成果的指示,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还须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的基本原理。

这个文件的荒谬,还在于它有悖情理。其实,仅以常识来看;《六法全书》在我党领导的解放区实施十几年了,党在发展、军队在壮大,政权在巩固,社会治理得秩序井然,“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六法全书》即使不谈什么贡献,对抗日、反蒋、土改、支前也没什么妨碍;何以到了革命胜利前夕,反倒非得“废除”不可?而且还要打成“反动法律”!对王明起草的这个文件,提出比较重要意见的,是周恩来的批示:

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个别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

周恩来的批示,虽然没有改变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不过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他们两人在思想倾向上的区别。遣憾的是,周恩来的批示在最后的文件定稿中没有得到体现。

19492月,在作了几处不甚紧要的文字修改后,中共中央发出了这个文件。

 

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各地党政首长千头万绪,也顾不上管这个文件的事。这个文件的真正落实,是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这是建国以后政法战线第一次大的斗争,有一本《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记述了这次斗争的一些情况。不过因为时隔太久,当事者都不在了,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具体情况已很难搞清楚了。查阅文献资料,我们仅从《彭真文选》中知道一些十分简略的线索和梗概:

1951511,政务院第84次政务会议《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的报告》中说:

我们的一切工作不能从反动的《六法全书》之类的观点出发,也不能教条主义地从一些抽象理论出发……

这是为发动“司法改革”运动确定的方针。

1953916,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7次会议《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说:

在法律工作方面,我们首先和反动的《六法全书》观点进行了斗争,其次和所谓超阶级的观点、实际是敌我不分的观点进行了斗争,使这些反动的和错误的观点在司法改革运动中都受到了有力的批判。

这是对“司法改革”运动的总结。显然,这场运动,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为了落实王明起草的“废除六法全书”的中央文件。

还在解放战争期间,就有一些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如陈瑾昆,到解放区投奔我党;随着人民革命的胜利,又有更多的法学家参加了革命队伍。这些法学专家,在建国时被安排在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和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的法制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等机关担任要职,有的甚至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身居立法和司法的中枢要津。因此,新中国的政权手中,原本掌握着一笔相当丰厚的法学资源。可是,这笔宝贵的法学资源,却在“司法改革”中受到批判打击,基本损失殆尽了。

1957年“反右斗争”,在政法战线基本上是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的继续。不同的是,“司法改革”时,着重是对《六法全书》的“旧法律观点”进行思想批判,而“反右斗争”时已不限于此,组织处理也严厉得多,连人带学问,一并扫荡。法学领域的斗争,还延伸到大学校园里,将剩余的法学资源几乎扫荡一空。

我们从《彭真文选》中,还查到关于《六法全书》的注释:

《六法全书》指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六种法规的汇编。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统治、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的工具。1949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华北人民政府在同年41发出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法律的训令,进一步揭露国民党法律的实质,并规定了废除的具体措施。

很明显,这个注释,不仅思想观点、连语言文字都出自王明起草的“废除六法全书”的中央文件。该《文选》出版于1991年,反映的应当是编撰者当时的观点。也就是说,直到1990年代,人们对这个“废除六法全书”的文件,仍然敬畏有加,不敢越雷池半步。

如何看待50年前的这桩公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值得人们思考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