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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院外施救是非法行医:假如此案真的发生

 

编者按:当初阅毕此案介绍,觉得心凉脑胀,呼吸困难,很想开骂,“混蛋的法律,扯蛋的司法!”幸好此案被证是网谣。不过,“一切皆有可能”,假如此类案件真的发生了,那就真是:“医生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他们无关了。”假如此案是真的,我这里想说两句话:第一句转述荀子的话:“不知法之义(原则和精神),而正法之数(条文),虽博,临事必乱。”第二句是想问:像本案中被告无偿的受邀急救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行医”吗?如果不是“行医”,又何来“非法”行医?还有,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解释》说的五种“非法行医”行为中,好象并不包括本案中的情形。对于“行医”,最好是做目的解释。

 

网上谣传案情: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20141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

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6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