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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参考答案

试卷一

( 1)C ( 2)B ( 3)D ( 4)B  ( 5)C ( 6)B ( 7)C  ( 8)C ( 9)D (10)C (11)A (12)C

(13)D (14)C (15)C (16)B (17)D (18)B (19)D (20)C (21)D (22)B (23)B (24)C

(25)A (26)D (27)D (28)B (29)B (30)D (31)B  (32)A (33)B (34)A (35)D (36)C

(37)C (38)B (39)C (40)D (41)ACD (42)ABC (43)ABD (44)BCD (45)ACD (46)BCD

(47)ACD (48)CD (49)ABCD (50)ABD (51)ACD (52)ACD (53)AD (54)ABD (55)AB

(56)ABC (57)AC (58)BCD (59)AC (60)BCD (61)ABC (62)BC (63)BC (64)AD

(65)ACD (66)BD (67)ABCD (68)ACD (69)CD (70)AC (71)BD (72)ABCD (73)ACD

(74)ACD (75)BD (76)ABCD (77)ABC (78)AD (79)AB (80)BC (81)CD (82)ABC

(83)AB (84)AB (85)BC (86)BD (87)AC (88)AC (89)ABCD (90)AD

试卷二

( 1)B ( 2)D ( 3)A ( 4)C ( 5)D ( 6)B ( 7)C ( 8)B ( 9)C (10)A (11)A (12)B

(13)A (14)D (15)A (16)B (17)C (18)B (19)D (20)D (21)D (22)B (23)C (24)C

(25)D (26)A (27)B (28)D (29)D (30)B (31)C (32)C (33)C (34)C (35)D (36)B

(37)C (38)A (39)D (40)C (41)BD (42)BD (43)BC (44)CD (45)AD (46)AD (47)AC

(48)AD (49)CD (50)AB (51)BC (52)ACD (53)ABCD (54)ACD (55)AC (56)ABCD

(57)ACD (58)AB (59)BD (60)ABD (61)ABCD (62)ABC (63)BCD (64)ABD (65)AB

(66)ABD (67)ABCD (68)ABCD (69)BC (70)ABCD (71)AD (72)ABC (73)ABD

(74)ABCD (75)AD (76)ABCD (77)AB (78)ABD (79)ABCD (80)BC (81)D (82)ACD

(83)C (84)C (85)D (86)D (87)CD (88)ABCD (89)BC (90)ABCD (91)ABC

(92)ABCD (93)ABCD (94)ACD (95)BD (96)BCD (97)C (98)D (99)C (100)D


试卷三 

( 1)C ( 2)B ( 3)D ( 4)D ( 5)D ( 6)B ( 7)A ( 8)D ( 9)C (10)A (11)D (12)C

(13)A (14)B (15)A (16)B (17)A (18)C (19)D (20)B (21)C (22)D (23)C (24)C

(25)D (26)B (27)C (28)D (29)A (30)C (31)D (32)B (33)C (34)D (35)C (36)B

(37)A (38)D (39)D (40)B (41)AB (42)AC (43)ACD (44)AB (45)AC (46)BCD

(47)ACD (48)AD (49)ACD (50)AD (51)ABD (52)ABC (53)BC (54)ABC (55)AB

(56)ABCD (57)ABCD (58)ABD (59)ABC (60)ACD (61)AD (62)ABC (63)ABC

(64)ABCD (65)AC (66)AB (67)ABC(68)ABD (69)AD (70)AC (71)CD (72)AB

(73)ACD (74)ABD (75)BD (76)AB (77)AD (78)ABCD (79)AC (80)ABC (81)B

(82)C (83)AB (84)D (85)D (86)AB (87)ABC (88)A (89)B (90)B (91)BCD (92)D

(93)ABCD (94)ABCD (95)AB (96)A (97)ACD (98)BC (99)ACD (100)BCD

试卷四

一、(本题13分)
( 1)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3.朱与蒋之间成立承揽法律关系。朱是定作人,蒋是承揽人,之后朱与蒋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发生留置关系,朱是债务人,蒋是债权人,留置权人。4.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担保法》第43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所以应由蒋行使优先权。5.可以。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6.不应支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应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即县良种站。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 2)无效,因为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合资协议是经市机械局同意的,应该说是市机械局同意由新协议取代了旧协议。2.双方协议将国有资产——电动工具车间整体低价作为了东风厂的出资。3.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4.江东公司和红云开关厂因上述2和3的行为,导致东风厂破产时资产减少,负债增加。5.工商银行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请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 3)属单独海损,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化肥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被湿毁。此项损失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1).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已将责任揽入怀中。2).可以。因B公司出具了保函。3.承运人倒签提单,将提单签成与信用证一致的情形,即没有在提单上签上实际装船日(20日),而是签上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日期(1月1日至1月10日)。这对于提货人A公司来说,即意味着他可以认为承运人在路途上多行了一段日子而迟延交货,因而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究责任。4.承运人之所以倒签提单,不是因为自己喜欢揽责任,而是因为B公司给他出具了保函,即意味着B公司保证在承运人承担了倒签提单的损失后,由B公司为承运人补偿。我国《海商法》未规定有关保函的制度,因而我国不承认保函。但《汉堡规则》规定了保函方面的内容。

( 4)(1)不可以。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作为执行员,应当根据法院的二审判决强制执行。(2)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3)有权。因为执行程序尚未终结。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因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并无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4)不可以。执行已经终结,吴小明找谢大柱吵闹并非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 5)赵某、钱某、李某。2.四种。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结束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的效力则依《民事诉讼法》,即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届满时,一审裁判生效,当事人应服从裁判。一方不履行裁判,另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则开始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局裁判,当事人应该服从。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6)(1)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2)抢劫。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犯罪预备。(4)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 7)(1)没有。马锋的重婚行为在继续状态,并未终了。(2)否。缺乏明知。(3)否。没有过错。(4)重婚罪、故意杀人罪。

( 8)(略)

( 9)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则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坡区公安分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2.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根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西城工商局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适用刑事赔偿的案件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这类案件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特设的赔偿委员会裁决的,而不同于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因此,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所谓司法最终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为定案的司法最终。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对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仅此而已,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国家赔偿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的独特之处。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并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而且,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措施从法人制度建立的一般原则看,也不应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法人与自然人还有什么区别呢。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过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主要的权利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特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2年的时效,应自1996年9月13日以后(不包括羁押期间,因为题中未说明具体的解除羁押的日期,可能是1996年11月30日,但答题时最好不要想当然)起2年,即1998年9月14日;如果这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最后6个月即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10)

1、(1)蔡某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陈某、何某给予赔偿。

(3)可以不告王某。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本案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本案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自诉人蔡某受被告人王某、陈某、何某殴打,要求追究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800元。

事实与理由:(简述本案例中的事实经过)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处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年月日

                                                     (陈会林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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