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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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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一切事物不论它是否有生命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这也同样适用于社会生活,适用于家庭、组织、城市、友谊、会谈、政府和变革。社会生活也在行为。于是就有可能谈论艺术或思想的运作行为,谈论音乐、文学、医学或科学的运作行为

 

*原文无运作一词。在英文中behavior of Law(或of law, of science)与legal (或artistic, scientific等) behavior 意义很不同。前者指法律(艺术和科学等)作为独立主体的自身的行为或规律;后者则是指人的法律上,艺术上的或科学上的行为。这种区别在英文中比较明确,但译成中文都是法律的(艺术的、或科学的等)行为,完全无法传达愿意。为准确传达作者原意,为防止误解,译者酌情将英文原文中的behavior(行为)译作运作行为。此外,在英文中社会控制(作为行为主体)的行为和社会控制(作为对人或组织行为性质的界定)的行为在此书中也只有一种英文表达方式,译者也根据上下文或终始关系酌情译出。——译者注

 

    社会生活有若干可变方面,它包括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分层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是对诸如土地或水的获得、食物以及金钱等生存条件的任何不均等的分配。形态是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是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分配,包括他们的分工、结合和亲近。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符号方面,如宗教、装饰和民间传说等。组织性是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或集体行动的能力。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是对不轨行为的界定和反应,如禁止、谴责、惩罚和赔偿。

    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都有多种表现形式,因而这些表现形式也在变化,随时间和空间而增多和减少。这就有可能提出一些命题来预测不同场合的社会生活表现形式的量,去解释其行为变化。甚至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可以用来解释其他方面;因此,分层可以解释其他种类的社会生活,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也都是这样。此外,这里的每一种解释都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同时运用所有方面来解释每一种单独的社会生活的运作行为,如法律的运作行为。

                     

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如立法、诉论和审判。但是,法律并不包括政府机构的日常生活,如邮局或消防部门中的社会控制,因为那是对其雇员而不是对公民本身的社会控制。法律也不包括公立学校、监狱或军队中的纪律,因为这也不是对公民本身的社会控制。据此,法律仅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此外在这个意义上,许多社会都曾处于无政府状态*,即没有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社会中都有许多种社会生活实际上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

 

*英文中,至少在学术著作中,无政府状态并不必然与无秩序相联系。相当一些社会学或文化人类学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曾存在或可以存在一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的社会状态。布莱克在本书中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无政府状态的。——译者注

 

法律是一个变量。它可以增减,在一种条件下比在另一种条件下要多。法律的量可以用多种方式测定。例如,向一名司法人员提出请求,无论是打电话叫警察、去政府机构办事还是进行诉讼,都意味着法律的量的增加。对请求的认可也是如此,不论只是一份官方记录、一次调查,还是某种初步的听证会,都意味着法律的量的增加。在刑事案件中逮捕比不逮捕所涉及的法律的量要多。搜查或审讯也是如此。控告要比不控告所涉及的法律的量多,起诉要比不起诉所涉及的法律的量多,严重罪行的指控要比轻微罪行的指控涉及的法律的量多。法律上的任何提起、诉诸或适用都意味着法律的量的增加,甚至某人主动伏法,诸如投案、招供、认罪也都增加法律的量。审判前拘留人犯要比不拘留人犯涉及的法律的量多,有保保释要比无保保释涉及的法律量多,高额保释要比低额保释涉及的法律的量多。审判或其他听证本身就是法律的量的增加,有些结果要比其他结果所涉及的法律的量多: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要比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所涉及的法律的量多,有罪判决要比无罪判决所涉及的法律的量要多。赔偿越多,涉及的法律的量也就越多。这也适用于各种情况下所确定的刑罚严厉程度。罚金越多,刑期越长,人犯所受的痛苦、肢体残伤、羞辱或剥夺权利的程度越重,所涉及的法律的量也就越多。法庭的一个命令或由任何司法官员所做出的任何一种命令,也意味着法律的量的增加。赦免、减刑或假释则是法律的量的减少,但取消假释却是法律的量的增加。如果政府对不轨行为者提供治疗,如住院治疗或恢复治疗,那么这也是法律的量的增加。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也是如此,如果裁决不利于原告而原告上诉,那么这意味着法律的量的增加,因此撤消不利于原告的裁决也是法律的量的增加。但是如果被告上诉获胜,则是法律的量的减少。更一般地说,法的量是根据禁止、义务和其他人所应遵守的标准的数目和范围,根据立法、诉讼和审判的比率而得知的。作为一个变量,法律包括了这一切,但又不仅仅是这一切。

法律的量随时间和空间而变化,变化跨越世纪、年代、年、月、日,甚至一天内不同的时刻。法律的量的变化也存在于所有社会、地区、社区、邻里、家庭和各种关系之中。法律的量随着谁控告谁、法官是谁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是谁而变化;随着这些人的等级、他们与社会生活的一体化程度、他们之间的亲近程度、他们的习俗、组织成员资格和体面程度的不同而变化。法律随其社会环境的每一方面而变化——纵向方面、横向方面、文化方面、组织性方面或者规范方面。随着世界及其历史、社会或社区环境、法庭已有的案件和警察的日常巡视而变化。所有这些都是法律的运作行为,而这一切又都是可能得到解释的。

除了一般意义上法律的量外,还可以对法律的样式作出解释。法律样式也是个变量。根据社会生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控制的样式,可以观察到几种法律样式。这些社会控制的样式有刑罚、赔偿、治疗和和解。每种样式都有对不轨行为的界定方式,并有各自的对策。每种样式也都有各自的语言和逻辑。就其纯粹形式来说,刑罚性控制禁止某种行为,并以惩罚保证禁令的实现。当禁令被违反时,群体作为一个整体对被控的违反者提出追诉,决定他有罪还是无辜*。相比之下,赔偿性控制则是由受害方提起诉讼,他指控某人未履行义务、是他的债务人,并要求对方偿付。刑罚控制和赔偿控制都是指控型的社会控制。它们都有争议双方:原告和被告,胜诉方和败诉方。对双方来说,要么全部请求得到满足,要么一无所获;也就是说,他们或者是被处以刑罚或无罪开释,或者是履行债务或无需履行。相比之下,治疗性控制和和解性控制是补救型控制,是社会的补救和维持的方法,是帮助有麻烦的人们的力法。这两种方式所涉及的不是胜败、全部得到或一无所获的问题。在这两种社会控制方式中,问题是什么是改善某种不良境况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治疗的目的是恢复正常。在纯粹的治疗性案件中,不轨行为者因为自身利益而采取主动。他本人就是受害者,需要帮助。他寻求某种帮助,并与帮助者一起努力改善他本人的状况。最后是和解,和解的理想是社会的和谐。在和解性控制的纯粹形式中,争议各方提出聚会并寻求将他们的关系恢复到先前的状况。他们也可能增加一个调解人或其他第三方一起协商,以求得一个妥协的或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上述四种样式如下表所列:

 

                      四种社会控制样式

刑事控制

赔偿控制

治疗控制

和解控制

标准

禁令

正常 

和谐

待解决的问题

罪过

债务

需求

冲突

案件提起

群体

受害者

不轨行为人

争议双方

不轨人身分  

违犯者

债务人

受害人

争议某一方

解决方案

刑罚

偿付

帮助

协议

 

*这里的有罪或无辜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而不是刑法上的。——译者注    

 

事实上的社会控制可能偏离上述样式的纯粹形式,一种社会控制会以不同方式同另一种相结合。例如,刑事案件可能像赔偿控制一样,是由控诉人为自身利益提起的。或者一个治疗控制案件中也可能有刑事控制的因素,例如,当某个群体或个人对某不轨者主动采取治疗时,该不轨者会申辩说他很正常,不需要任何帮助。然而,尽管有这类结合,每种控制样式的大部分因素还是集中的;在大多数案件中还是能够确定占主导地位的样式。即使在有些案件中看不出某一占主导地位的控制样式,也还是可以确定其组合的几种因素。

像一般的法律的量一样,法律的样式也随时间和空间而变化。它因地区、年代、社会或团体之不同而异变。它还随关系、法律环境(legal setting)、法庭和案件的不同而变化;因社会生活的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而变化。某个环境里有可能刑罚的因素更多,但也有可能赔偿、治疗或和解的因素更多。例如,有的人被处以刑罚,而另外某人则必须赔偿损失;有的人被送进精神病院,而另外某人却反复协商求得和解。有人遭谴责,有人却负债;有人获得同情,而有人的生活却一如既往。正如一般法律的量可以得到解释一样,其中的每一种法律样式的量也可以得到解释。两者都是法的运作行为方面。

 

法律理论

   

可以提出一些命题来解释每种情形下法律的量和样式。其中每一个命题都提出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只要可以测定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每一命题就可以对所有时代的所有社会中的法律在时空中的运作行为作出解释。每一命题都解释已知的关于法律的事实并也隐含了无数其他关于法律的预测。根据社会生活的演化趋势,每一命题甚至可以预测法律的未来。

例如,可以考察一下这样一个命题:法律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在此仅需注意该命题的形式和内容,而暂时忽略它所解释的已知事实和它所暗含的先前的理论。

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但是还有其他多种社会控制方式存在于家庭、友谊、邻里关系、村落、部落、职业、组织和各种群体中。因此,上述命题的意思是,当其他社会控制的量减少时,法律的量就会增加,反之亦然。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能够测定法律和其他社会控制的量,这样表述的命题就适用。它适用于一切问题,从世界各地的社会生活的演化到两个人在街上的邂逅。

例如,此命题预测,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当某社会中的其他社会控制相对弱时,该社会的法律则较多。这个论断适用于某个社会的历史,也适用于某一时刻上的各个社会。它还适用于社会内部的各种团体和机构。根据上述命题,当争议各方没有其他解决办法时,他们就更可能诉诸法律;当对一名违法者没有其他制约权威时,警察就更可能逮捕他;一个公民如果得不到其他帮助,他就更可能叫警察。

在此,仅以法律和家庭中的社会控制方式的关系为例。法律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这一命题预测,当其他因素不变,在家长权威相对弱的社会中家庭法就会比较多。它预测,在父母权威相对软弱的社会中青少年法就会较多。同时,它还预测,如果一个家庭自身的社会控制方式较弱就更可能通过法律来解决其内部事务。它预测,一个没有丈夫的妇女在家中会比其他妇女更可能招呼警察来管教她的儿子。反过来,警察更可能逮捕的是一个仅与母亲一起生活的男孩而不是与父母一起生活的男孩;而且逮捕之后,警察也更少可能释放前一类男孩。如果上了法庭,法官对前一类男孩更有可能比对其他有较多家庭控制的男孩判更重的刑或更长期的治疗。这个命题另一方面也解释了为什么成人法一般要比青少年法严厉,这是因为一般说来青少年所受的其他种类的社会控制要更多。总之,这个命题有无数潜在意义,而且都可以得到事实检验。本书的法律理论还有其他一些这样的命题。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预测并解释了法律的运作行为。   

这种法律理论在预测并解释社会生活时不考虑个人本身的情况。例如,它既不假定也不暗示个人有理性、有目的指导、追求享乐或避免痛苦。这种理论没有人性的概念。它不关心个人如何感受现实。它也不谈论个人对其行为的责任或行为的起因。自然,这种法律理论也就与法律心理学毫无关系。然而它与心理学的假设或理论并无冲突。它仅仅是另一种解释,另一助推断事宜的方式。

比如说逮捕这个行为。可以将逮捕理解为警察的一个决定,一个心理事件。如果作为一个心理事件,它可以用多种变量来解释,如警察的态度和感觉,他的背景和训练,他的上级和同事对他的期望,以及公民包括他管辖下的公民的行为和反应。因此可以有一种关于逮捕的心理学理论。但也可以将逮捕理解为法律——一种社会现象。根据那些解释了不同条件下各种法律的同样原理,就可以理解逮捕意味着社会生活中法律的量的增加。比如,逮捕可以用这个命题来说明:即法律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因此,这个与立法、诉讼、审判、甚至多少世纪来法律的演化问题有关的命题,还说明了为什么警察在这种情况下而不是另外一种情况下进行逮捕。但是,它并不将警察的行为作为一种个人行为,它解释的是法律的运作行为。

这种法律理论不仅不谈论个人本身,它也不谈及无法以事实检验的社会生活。例如,它不假设或暗示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事物均有其功能,或者说社会体系总是趋向于和谐或稳定。它不假设或暗示冲突、强制或变化是社会生活中固有的。因此,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这一命题不假设也不暗示社会生活拥有它所需要的社会控制,不假设也不暗示在其他社会控制不奏效的地方,法律就会出现,也不假设和暗示法律使社会生活得到均衡。这个命题不假设也不暗示社会最终得益于法律,或者社会的某特定部门最终得益于法律。它不假设也不暗示法律的目的、价值或影响。它只说法律的量随其他社会控制的量而变化,以及怎样变化。它只解释法律的运作行为,也仅此而已。

 

不轨行为

     

不轨行为是受社会控制的行为。换句话说,社会控制界定了什么是不轨行为。行为受社会控制越多,该行为也就越发不轨。在这个意义上,不轨行为的严重程度是由它所受的社会控制的量决定的。社会控制的量也决定了不轨行为的比率。社会控制的方式甚至决定了不轨行为的方式——它是否是应受惩罚的违法,是否是应偿还的债务,有无治疗的必要,是否是应解决的争议。简而言之,不轨行为是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

与此相应,非法行为是法律的一个方面。因此本书的这种法律理论预示了非法行为。它和犯罪、青少年犯罪或其他非法行为的理论一样,预测的是同样的事实。这些理论各自预测了谁受法律制约,但各有不同的解释。本书的法律理论用那些解释法律本身的同样原理来解释非法行为。然而,非法行为的理论是用促使个人违法的原理,诸如成为刑事犯或少年犯的原理,来说明这些事实。例如,对于违法的动机,有一种剥夺(deprivation)理论用诸如贫穷、缺乏机会来解释;又有一种理论用边缘性效应如缺乏家庭温暖和朋友关心来解释.还有一种理论用亚文化的参与来解释;最后,还有一种理论用给不轨行为贴标签的结果来解释。不管上述理论的具体内容如何,每种理论都从个人动机的角度解释非法行为。

本书的法律理论预测了同样的事实,但却是将它作为法律的行为而不是个人动机的一个方面。例如,法律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这一命题在说明法律的量的同时解释了犯罪和其他非法行为。它预示了犯罪的定义;也预测了犯罪率。例如,根据这个命题,一个缺乏家庭的社会控制的人更有可能成为罪犯——因为犯罪是由法律界定的,而当其他社会控制减少时法律就会增加。它意味着家庭破裂的孩子更有可能成为少年犯,因为这类孩子的行为更容易被界定为不法。少年犯罪的理论预测了同样的事实,但理由不同。与这种法律理论一样,每种社会控制的理论都预测了不轨行为。按照定义,不轨行为是受社会控制的行为的一个方面。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

   

人们可以提出诸多解释各种社会控制的命题。例如,礼节、巫术指控、科学领域内的科学道德及其他社会控制、组织内部的纪律或心理治疗——它们每一种在量和样式上都是变化的。每一种社会控制都有运作行为。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在解释了一种社会控制的同时也解释了另一种社会控制。事实上,本书这种法律理论所提出的命题也说明了其他种类的社会控制。换言之,它提出了这种社会控制理论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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