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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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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是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是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分配,包括人们的分工、互动网络亲近(intimacy)和社会一体化(integration)。它随社会场合不同而变化,不论这处场合是—社会、社区、邻里或组织、公共场所或事件以及婚姻或友谊。形态也随时间而变化,世纪与世纪、昨天与今天都不同。一个村庄或部落会比另一个村庄或部落的分工更细——有更多的分化。同样,这也适用于工厂、大学、家庭和集体。有些场合关系亲密,而有些场合则无关痛痒。在有的声场合几乎所有的人参与所有的事,而在另外的场合,许多人处于社会边缘或孤独之中。

形态的变化说明了社会生活的许多形式。比如,若干世纪以来不断增加的社会分化说明了社会演化的许多形式,如家庭弱化、政府扩大和文化生活的多样化。分化还说明了分层、宗教、暴力和组织的许多方面。其它的形态变量解释了社会生活的其它方面,如交际方式、开玩笑的方式以及包括科学在内的精神生活的方式。

形态还解释了法律的量和样式。这种解释方法已经被运用于法律的演化以及诸如诉讼和审判等其他形式。人们可以提出暗含许多先前解释的普遍例命题来整理已知的事实,并预测大量尚待观察的法律形态。人们可以用分化、亲近以及法律与社会生活中心的相关位置和方向来说明法律。

 

分化的量

 

分化是整体各部分之功能的专门化。有些生命有大量分化,许多器官彼此相联结,功能上相互依存,而有些生命的许多部分完全相同,各部分功能也相同,几乎互不依赖。将一个原生动物与一个扁平寄生虫、甲壳动物、鸟或人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分化还随群体而变化。例如,蜜蜂和蚂蚁之类的群集昆虫就比其他昆虫有更多分化。在人群中,分化随着从社会到组织、家庭和友谊等各种场合的不同而变化。应当注意到分化并不仅仅是人口总量的功能,尽管乍一看似乎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生活随人口总量的增加而分化,但在有些情况下,社会生活会退化,出现人口增加而多样化,社会生长而无发展的情况。退化可能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发生的社会的经济生活的退化。在一个社会内部,较少的群体也可能会展示出比大的群体有更多的分化。

法律的变化与分化成正比,达到某一点之后,则成反比变化:

 

法律和分化的关系是曲线型的。

 

具体地讲,法律随分化而增加,一直分化到相互依赖的某个程度,然后随共生(Symbiosis)的出现而式微。当人们在功能上没有分化、相互之间很少或根本没有交换时,法律很少;而在另一个极端,当每个人都完全依赖于他人时,法律也很少。

 

可以考察一下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如合同法、财产法涉及所有权和交换问题的刑法。在简单社会如游牧社会中,每个家庭都从事与其他家庭大致相同的生产活动。财产和劳务的交换并不普遍,即使有,也是人际交往和经济交往同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合同法。然而,随着劳动分工的产生,随着经济交往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且同人际关系分离,法律增多了。这一过程在有的地方发生在几个世纪之间,而在另外一些地方是在几十年或几年间。所以国家和法律随着市场而扩展。特别令人瞩目的例子是财产法和盗窃法的演进。各种法律机构和官职出现了,其分工之细与他们所管理的人们的分化相对应。例如,到了19世纪早期,纽约城出现了所有下述这些官职:

烟草检查员、面粉检查员、度量衡检查员、船舶管理员、木桶测量员、屠宰监督员、酒类运输检查员、马车和马车夫监督员、港务总监、市场书记员、管道材料检查员、皮革检查员、制酒谷物检查员、面包验称员、酒桶的包装员和查验员、出口牛马检查员、饲草过磅员、木材检查员、木板检查员、亚麻检查员、卖酒场所检查员、石灰测定员、谷物测定员、牛肉猪肉重新包装员、船材测量员、酒类收税员、大麻检查员、锅壶和珍珠灰检查员、鞋底皮革检查员、木炭检查员、粪便检查员、鱼类检查员、成木检查员、出租马车检查员、舞台监督员、典当店检查员、废品店管理员、无烟煤过称员。

还有其他一些官职,包括那些同分工联系不十分明显的官职,诸如:巡夜警察、动物警察、星期天警察和流行病警察等。更甚的是,随着分工增加到一定程度,法律的严厉性也增加了:“在比较分化的社会,严刑也更为经常,而简单社会的刑法特征更可能宽和一些”。然而,当社会生活的发展超出相互依赖而达到共生状态时,法律就开始减少。

在任何特定时间内,法律还随同一社会的各种场合的分化程度而变化。例如,在商业界,当人们互相依赖而不是处于共生状态时,法律就比较多。事实上,资本主义社会中许多交换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如制造商组成了生产和消费链,如果没有他人每个人都会无能为力;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处于相对的不活跃状态。在较低的程度上,当依赖关系不是如同纯粹共生状态下的双向依赖而是单向依赖时,这也适用。例如,某批发商仅有一个供货商而该供货商则有多个批发商,或者只有一家卖方或一种条件的销售以致买方没有其他选择。而在真正的市场环境下,即彼此互相需要、同时又有其他选择的条件下,法律就有可能更多。甚至国家和社会也是如此,国际法随着世界各国的分工而增加,同时随共生而式微。

 

关系距离

 

人们随着他们对他人生活的参与程度而变化。这种参与程度界定了他们的亲密性或关系距离。最亲密的关系是相互完全渗透,最远的关系是没有任何相互渗透。关系距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测定,如关系范围、交往频率、人们相互交往的长短、交情的年头以及在社会网络中他们之间联系的性质和数量。正如可能测定人们相互之间的分层一样,也可以通过每个人之间或每个群体之间的平均关系距离和关系最远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距离来测定较大场合的亲密程度。

关系距离预示并说明了法律的量:

 

法律与关系距离的关系呈曲线型。

 

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关系距离的增大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开始减少。在现代社会中,关系距离很少达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但比在简单社会中的关系距离要大。现代化摧毁了部落和其他传统社会组织之间的亲密关系,削弱了亲属关系和其他社区关系。同时,它使人们聚集起来,把曾是隔绝的世界组合起来。人们相互之间日益成为陌生人,但陌生本身就是一种关系。

 

每一种人类关系中的远和近的统一是以一种方式在陌生人这种现象中组合的,最简单地可以这样来表述:相对于一个人而言,距离意味着对方虽在身旁但(在心理感觉上)遥远,陌生意味着对方虽(在心理感觉上)遥远实际上(空间距离上)却很接近*。因为,成为一个陌生人很自然地是一种积极的关系;是互动作用的一种特殊形式。西里乌斯的居民对我们来说并不是、至少在社会学意义上不是真正的陌生人,对我们来说他们并不存在;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远和近的问题。就像穷人和各种各样的“群体内部的敌人” 一样,陌生人也是一个群体的构成因素。作为群体的一个完全有资格的成员,陌生人的地位在于他既处于该群体之外同时又与之相对……。尽管陌生者对该群体的依附不是有机的,却仍为该群体的一个有机成员。

   * 括号里的短语为译者所加。一译者注

 

在陌生人之间,法律达到最高程度。

首先考察曲线的上升部分:当其他条件不变时,一个人指控与之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可能性最小,其次是朋友、熟人、邻居、同家族的人、同乡等等;这种可能性随关系距离而增加,直至每个人的世界尽头*。例如在坦噶尼喀殖民地(现在的坦桑尼亚)的阿鲁沙人中,关系密切的人们之间的纠纷,如同一家族、同一村庄的人们的纠纷,其解决的程序几乎总是与政府无关。只有那些关系距离较远的人们才可能诉诸法律:“法庭所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双方,父系血缘关系很远,并且居住在相距几英里以上的地方”。在非洲殖民地的其他部落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在传统的日本社会也是如此:一个村子里的人们的关系都很密切,同村人避免上法院,但不同村的人们之间则不是这样。在现代社会里,随着人们经常迁徙,转换大组织或城市,他们到处碰到的都是陌生人,因此法律总是一种不断伴随着他的可能。但是法律几乎无法进入关系亲密者的天堂。因此,关系亲密者不大可能因为对方而报警;即使报了警,警察也不大可能将他们的问题作为犯罪来处理;而且,不管怎样,也不大可能进行逮捕。即使关系亲密的人被逮捕了,被起诉的可能性也不大。事实上,一个人的知已朋友们也许会包庇他免受法律制裁:他们不大可能协助警方调查违法:他们更可能为他说谎,甚至把他藏起来。法庭甚至可能避免使家庭成员出庭作出相互不利的证明。因此,亲密关系以多种方式使人免于法律。

 

*“世界尽头”中的世界和下文中的世界都是指每个人现实生活的世界,只有这个世界对生活者才是真实的、实在的和有意义的;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的世界都是不同的。一译者注

 

同样使人们脱离法律却是另一个极端的,是生活在不同世界中的人们,他们之间的距离比陌生人还要远。这种距离遥远的最典型例子是生活在不同的文化中、不同的部落或国家中的人们,但也非必定如此。例如,在波斯南部的巴瑟利人中,畜牧和耕作两种生活方式共存,一种是游牧的,另一种定居的。尽管他们有共同的语言、宗教和许多共同习俗,但因为畜群总是处于迁徙中,游牧的必要将游牧人与农民完全隔离开来。牧民和农民之发生矛盾虽有可能——比如牧民的牲口践踏了农民的庄稼,但这是处于社会真空地带的冲突,是没有共同社会制度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尽管在游牧民内部和农民内部不时出现法律,但在他们两者之间却不出现。

 

游牧人和农民之间发生纠纷时,冲突双方的接触不会持续很久;他们的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排除了所有通常是与调解和解决纠纷有关的活动。如果由他们自行解决,他们只能调动他们各自社区的全部成员为此大打出手——在法尔斯南部处处可见的设防村庄证明了昔日使用这种解决方式是很经常的,甚至在今天也偶尔运用。

 

即使在传统社会中的某个地方,也可能划分为不同的世界,各自的人民彼此完全互不依赖,很少见面,从无交往。这可能存在于不同民族的群体之间,但也会表现为其他方式。例如,在黎巴嫩偏远的利巴亚村,两个大家族的生活几乎完全分离:

 

自从人们有记忆以来,利巴亚村就分裂为以家庭联盟为基础的两个对立派别——一方的首领是阿寇斯,另一方是阿伯拉罕。每一派别(除了个别的抢婚外)都是内部通婚……。所有的娱乐活动、政治活动以及家庭或其他生活的周期性活动都是按这种二元分裂的格式构成。

 

由于在这两部分之间关系距离很大,而在每部分的内部又几乎没有关系距离,利巴亚几乎没有法律这一点就不令人奇怪了;事实上,它也没有自己的警察和法庭。就存在着距离的这两部分而言,这与敌对部落之间或子部落之间的关系不无相似之处,在这一点上,与一种国际关系也不无相似之处。一个地区,如果其各个部分之间几乎没有交往,这个地区可能会有世仇或战争,但不可能有很多法律。然而,当关系距离随着时间,随着年、月、日而变化时,这种关系的社会控制也随之变化。完全分离的人们可能会相识,或者今天的情侣明天可能分手,而当这些发生时,法律就会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一种可能。

关系距离也预示并解释了法律程序的结果。比如,谋杀自己的妻子或朋友就不如谋杀陌生人严重;惩罚也会较轻。因此在美国,死刑一般只运用于陌生人之间的犯罪,法官不愿判定伤害朋友或亲属的人有罪并加以惩罚。此外,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民事案件。当其他因素不变,则原告指控一个与他关系亲密的人而获胜的可能性要小于指控一个陌生人。即使获胜,所得到的也比较少。例如:在过失侵权案中,伤害赔偿随受害者与过失者之间关系距离的增大而增加,而人们几乎从不对他们的亲密者提出过失侵权之诉。违反合同的情况也是如此。这也适用于处于对立面的律师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越密切,在法庭外了结他们被代理人的案件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亲密者诉诸法庭时,其结果也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的密切程度。在北罗得西亚(现在的赞比亚)殖民地的隆达人中,法庭不轻易判决任何人离婚,而且这种不轻易随着婚姻时间的长度而增加。现代社会中的离婚法庭也是如此。因此,如果一个男子杀害了或殴打了他的妻子,那么他们的婚姻时间越长,他的犯罪程度就越轻。总之,无论怎样测定,法律都在关系最密切时减少。

一个公民与法律本身之间的距离也是可以测定的。而且也适用同样的原则:超出一定点时,官员和违法者之间的关系越近,法律就越少。因此,如其他因素不变,警察对与之关系密切的人更为宽容——如亲属、朋友、邻居或同事。例如,当殖民地行政官录用当地人为警察时,殖民地法律就反映出当地生活的结构,政府中的土著官员对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如亲属都比较仁慈,而对其他人如其他部落的人则不是如此。在美国,政府录用印地安人充当印地安保留区的警察,而这些警察的严厉程度随着他们与当地关系的远近而变化:

 

作为给白人开路的代理人,他经常发现遭到他的部落的大多数人的反对,特别是老人和受人尊敬的首领的反对。他被当作告密者,可怜的警察奸细,他必须汇报部落的劳动情况以决定部落的人们是否应得到糖、咖啡、烟草和其它配给品……。警察的工作效率通常随警察与当地人关系的密切程度的加强而下降。一个又一个官员反映说其下属警察不愿逮捕他们的朋友和亲属,这种纽带关系在印地安社会中尤为牢固。

 

各个部门的官员都面临同样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如果要雇律师——最好是雇用一个认识法官的当地律师的原因之所在。中世纪的意大利人意识到这种情况,所以其所招用的法官都来自法官即将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区,甚至禁止政府官员同当地女子结婚。相比之下,在现代城市中,没有人建议从外地招用官员。因为不论怎样,当地人也几乎不认识这些官员。

现代生活使人群高度聚集而社会生活高度分化。即使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聚集在一起,他们的关系距离还是在加大。实际上,几乎每个人对他人来说都是陌生的。由于关系距离随人口的增加而增大,人们仅凭人口总量就可以预测法律的量:法律和人口总量之间的关系是曲线型的。

例如,在成为西方殖民地之前的一些社会如先前那些热带非洲社会中,当人口数量和密度都较大时,就更可能出现国家。与之相似,第三方调解的变化也与人口总量成正比:

 

根据最大居住地的规模进行取样,获得了[世界上]41个社会中39个社会的资料。存在调解的社会中的最大居住地的人口中值是1000人,而在不存在调解的社会中该值是  346人。即使去掉那些有发达城市的社会,存在调解的社会中最大居住地的人口中值仍保持在500以上。

 

其他类型的第三方裁决权威的存在状况也是如此。这也适用于立法,例如,当早期美洲居住地的人口密度增大时,各种新的法律也随之出现。专职警察的出现也符合这个原理。

人口总量还预测了人们诉诸法律的比例以及人们诉诸法律的结果。因此,达到一定点之前,社团或其他社会场合越大,诉讼率就越高。例如在乌干达的卢格巴拉人社区中,人们通过法庭解决纠纷的比例直接随人口的密度而变化。在印度,在人口密度大的社区内出现的工业纠纷更可能被确定为法律事件,而且所涉及的公司越大,这种可能性也越大。在人口数量越多、分布越集中的地方,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也越严厉:“人口密度相对大的社会更有可能采用严厉的制裁,而比较宽松的统治在人口相对稀少的社会更经常”。在某种程度上,法律随着城市化程度而增加。

法律遵从人口变化的节奏,而且不论是什么节奏。在有些情况下,这节奏可能随季节而变化,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不规则。例如,当食物和水源条件改善时,游牧部族会不时汇聚成较大的群落;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段存在法律的状态。火地岛的雅甘人就是这样,雅甘人在一年内有多半时间是没有法律的:

 

雅甘人通常以很小的群体到处流动,但当有一只鲸鱼搁浅,从而可能为形成大群体的所有成员提供食物时,他们的组织就会增大到80人左右。他们没有选举;因此,传统惯例中处于较高地位的成年男子会出来担任仪式的主持人并安排日常活动。另外,他会任命一名总管,总管再挑选数名副手。这些维持治安者行使真正的法律权威;他们强迫不听话的新人参加仪式,制服捣乱者并将其捆绑起来,让他躺上半天而不给食物或水。

 

随着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再分布,他们之间的关系距离会扩大或缩小,法律也随之变化。这种变化也许跨越若干世纪或几十年,也许仅跨越一天。

关系距离还预测并解释了法律的样式。例如,它预示并说明了法律是控告式的还是补救式的,是表现在刑事和赔偿的样式中还是表现在治疗和和解的样式中。事实上,控告式法律的条件与补救式法律的条件相反:控告式法律与关系距离成正比变化;补救式法律与关系距离成反比变化。

因此,当其他因素不变,陌生人之间更可能作为对手而相争,而关系密切的人则更可能主动互助。这意味着在几乎每个人都与其他人关系密切的简单社会中的法律——如果有的话——可能要比非个人化的impersonal)社会中的法律更具有车救性。例如,在北罗得西亚(现在的赞比亚)的洛奇人中,kutas或法庭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总是和解性的:

 

大多数洛奇人的社会关系都是多重复杂的,并持续在个人或几代人的生活中……。因此,洛奇法庭所调查的许多纠纷并非产生于临时的社会关系,仅仅涉及个别利益,而是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多种利益的社会关系,这些利益所依赖的关系非常相似又互相连接,并且将在未来长期存在……。在整个法庭审理这种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努力防止各种关系的破裂,设法使当事人在未来有可能继续和睦地生活在一起。很显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如此,但的确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这种情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情况存在于几乎所有的案件中。因此,法庭趋向于和解;它努力争取达成所有当事人都可以并且实际接受了的妥协。这就是法官的主要任务。

 

然而,随着部落社会的现代化,社区关系削弱了,控告式法律逐渐占有市场。从前在北罗得西亚,一个和解的表示也许就足以“使某人的心冷静下来”,但如今在赞比亚,刑罚的采用日益增多。在作为整体的一个社会中,陌生人越多,控告式法律就越多,补救式法律就越少。由于各个法庭听审的案件类型不同——有些主要涉及陌生人之问的纠纷,有些则主要是关系密切者之间的纠纷——同一社会内法律的样式也随受理法庭的不同而变化。即使在同一个法庭内,由于各案件中当事人关系密切程度有所不同,因此法律的样式也有所不同。无论对社会、法庭还是案件来说,这条原则都同样是适用的。

                 

半径位置

   

正如人们会或多或少地参与彼此的生活一样,他们也会或多或少地参与社会生活本身。有些人的参与是完全而有用的;有些人则停留在社会的边缘,几乎完全没有介入。在这个意义上,每种社会生活都有中心、外围和参与圈。每个人或每个群体都有一个与该中心相关的位置:每个人或群体都或多或少地与社会一体化。这也适用于每种社会功能,不论是生产、再生产、娱乐或社交。有的人工作,有的人懒惰闲逛;有的人结婚成家,有的人保持单身;有的人群居,有的人独处。总之,一些人比其他一些人有更大的功能。

一个人或群体的半径位置是一种享有权利和丧失能力的社会地位。有工作的人的地位高于失业者,母亲高于未婚女子,忙碌者高于懒散者,老兵高于未服过役的人。半径位置有可能与纵向地位或等级相对应,但两者不必然一致。一个有用的人可能富有,但不必然富有;这也适用处于社会边缘的人:有些人是社会生活的中心,甚至不可缺少,但等级却很低;有的人富有,却什么也不干。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可能对某项社会功能很重要,却又处于另一项社会功能的边缘,他在此处社会一体化了,在彼处却没有。例如,一个没有工作的人可能是一个非常顾家的人,一个勤奋的工作者也许是个老单身汉或孤独者。这些参与方式个别地或集合地界定了人们与社会生活的一体化程度。就像一个人、家庭或组织会或多或少地与社区合为一体一样,一个社区也会或多或少地与社会合为一体,一个社会则会或多或少地与由许多社会组成的更大群体合为一体。

法律随它在半径空间中的位置而变化:

         

法律的变化与社会一体化程度成正比。

 

这意味着处于或靠近社会生活中心的人们的法律多于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由于与不同一体化程度的人们相关的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现在我们仅仅考察一下社会一体化程度相同  的人们的一些情况,而不考虑他们的贫富。

当其他因素不变,两个有工作的人与两个没有工作的人相比,前者之间的纠纷更可能导致法律诉讼,两个社交界的名流之间的纠纷比两个孤僻的人之间的纠纷更可能诉诸法律,两个定居者之间的纠纷则比两个路人之间的纠纷更可能诉诸法律。例如,如果一个流浪汉伤害了另一个流浪汉,警察会较少可能过问。即使传唤流浪汉,警察也较少可能逮捕他们;即使逮捕了,检察官、法官或陪审团也不大可能严厉处理。换句话说,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之间的违法要轻于与社会生活更加一体化的人们之间的违法。

每种诉讼——过失、诽谤、继承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诉讼——在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中都较少可能发生。而且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胜诉的可能性也较小。即使一个处于社会边缘的人在同另一个地位相当的人的诉讼中获胜,他也较少可能得到一体化程度更高的人所能得到的那么多赔偿:他的存在不值那么多,而且不论诉讼涉及的是他的人身、名誉还是财产。但另一方面,大量法律所调整的也总是与一体化程度高的人们相关的事情,如就业、交换、组织行为、管理和婚姻等。在社会边缘的群体之间法律也比较少。如果说社会生活是一个同心圆结构,并且以参与程度为圆之圈,那么法律的分布呈圆锥形,越靠近中心部位,法律就越多。

                 

半径方向

 

即使社会生活是一个同心圆的结构,也不意味着人们仅同与之半径位置相当的人交往。例如,以犯罪或其他不轨行为为例,社会一体化的人们可能会伤害社会边缘化的人们,反之亦然。因此,可以用案件所涉及的人们的半径位置来描述不轨行为。不轨行为可能发生于社会生活的中心、边缘或两者之间。或者也可以说,如果不轨者比受害者社会一体化程度更高或者更低,不轨行为在半径空间上就有一定方向。离心方向的不轨是向外的侵犯,即不轨;行为人比受害者多一些社会一体化,而向心方向的不轨则是向内的侵犯。在各自情况下,法律的指向均与不轨行为的指向相反,离心方向的法律界定了向心方向的不轨并与之相对应,而向心方向的法律界定了离心方向的不轨并与之相对应。会外,法律的量也相应地变化:

       

离心方向的法律多于向心方向的法律。

 

这意味着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对社会一体化的个人或群体的侵害要比反方向的侵害性质严重。例如,如果受害者有工作、已婚、已为人父或是社区活动的积极参加者,而侵害人是一个孤独的流浪者并且没有明显的生活来源,这种侵害就要比反方向的侵害严重得多。同样的原则适用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过程的每一个阶段。

但是,社会一体化有一个程度问题,人们在这方面的差异——人们之间的半径距离——也预示并说明了法律的量。距离增大,离心方向的法律就会增加,而向心方向的法律就会减少:

 

 离心方向的法律之变化与半径距离成正比

 

但是:

 向心方向的法律之变化与半径距离成反比。

 

因此,一个社会一体化的人对社会边缘化的人提出控诉的可能性随他们的社会一体化程度的差异的增大而增大,控诉成功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但是,一个反方向的控诉的可能性,即社会边缘化的人对一个更加社会一体化的人提出控诉的可能性,则随他们的一体化程度的差异的增大而减小,这也同样适用于该控诉获胜的可能性。随之而来的是,如其他因素——包括侵害者的半径位置——不变,则法律与受害者的社会一体化程度成正比变化。如其他因素——包括受害者的半径位置——不变,则法律与侵害者的社会一体化程度成反比变化。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违法者。

无业者的犯罪要比有工作的人的犯罪性质严重。如果该无业者没有家庭,他的犯罪就更严重,如果他是个流浪者,是社区内的陌生人,他的犯罪也就格外严重。然而,如果违法者有工作,工作表现一直良好,家室很大,其服务为社区所知晓,他的犯罪就总是要轻微一些。无论怎样,社会边缘化的人在法律上总是更易受伤害;相比之下,社会一体化的人就对法律有某种豁免。社会边缘化的人更有可能被卷入诉讼,例如,他更可能被警察传唤,被警察叫住盘问,被逮捕,被起诉或被判败诉,被要求支付高额赔偿或被判处严刑。他的保释金也会更高,却较少可能获得缓刑或以其他方式免除刑罚,上诉、上诉获胜以及得到假释的可能性也较小。一对于妇女来说,作为母亲会比无子女的女子受到更轻的处罚。对于没有工作的年轻人,学生则更有可能得到悔过机会,如果他参加体育或其他学校活动,这种可能性就更大。

甚至社会边缘性本身也可以被界定为非法。例如,随着中世纪末期封建社会的解体,整个欧洲都有大量农奴从他们祖先的家园流散出来,到处抢劫和乞讨;当这发生后,反流浪法就出现了并且遍及欧洲大陆。例如,在英格兰,15 3 0年的一项法律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的处罚是:

绑在马车后面并鞭笞直至浑身流血,然后起誓返回出生地或返回最近三年他们生活的地方参加劳动。

 

1547年的另一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流浪三天,他就要被遣送到他的出生地,

   

在其胸脯上用烧红的烙铁烫上“V”字,并戴着锁链在街头干活或做其他苦力。

如果流浪者谎报出生地,他将成为这一地方、居民或公司的终身奴隶,并被烙上“S”字样。*

 

*V”和“S”分别是英文流浪者和奴隶的第一个字母。——译者注。

 

累犯可以作为重罪犯处死刑。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法国,流浪者也受到相当的控制。由于普通人都必须佩带金属徽章以标明其职业,因此流浪者很容易被识别。早期的纽约市委任“流浪者和陌生人管理警”看管监督这类人。20世纪初期在美国,大量男子和男孩随季节变化在各地迁徙,温暖的季节里他们在农场打工,过冬则在其他地方。他们被称之为“游民”或“流动工人”,无论在什么地方,他们都总是受到警察的特别注意:

 

事实是,不论他们是否主要违法者,无家者几乎总是容易被当作流浪汉逮捕。他被标示为可能的违法者,他总是面临着被当作嫌疑犯逮捕的可能性。有前科的人会因警方掌握了他先前的记录而受到警方骚扰,而游民则会因警方没有他们的记录而常常被拘留。流民也经常被装上货车运到很远的某些犯罪地点,最终只是将他们释放。他们通常在地方监狱被拘押上几天,直到他们能够提供无罪证明或身份被确定后才得到释放。对他们来说也没有任何补偿。

 

在现代美国,游民们仍比较容易受到伤害。同一原贝也解释了现代俄国的“反寄生法”,该法目的在于消除“不从事有意义的社会性劳动的人”。

易受法律伤害的还有各种从社会中隐退的人。这解释了为什么会惩罚遗弃家庭的人或逃兵,也解释了为什么会禁止自杀。保持单身也容易引起嫌疑。因此,在新英格兰殖民地,不允许单身者独居或与其他单身者共居,他们必须与一个家庭住在一起。如果遇到法律上的麻烦,他有受到更严厉惩罚的风险。在现代社会中,单身者也受制于更多的法律。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某些社会中也被剥夺一些资格,其他处于社会边缘者的子女也是这样,诸如自杀者的子女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孤儿。在受慈善救济的家庭中长大也是一种社会边缘性。而另一方面,那些处于社会生活中心的人的后代,诸如早期移民或古老家族的后代,所受的法律制约则较少。在罗马帝国中,这适用于退伍士兵和他们的孩子。兵役记录在任何地方都是一种有利条件:因为对一个人的社会一体化程度的了解,就如同对他的其他身份的了解一样;不仅要了解他的今天而且要了解他的昔日,包括他昔日的一切所为。

现在假设违法者不变,法律的变化则与受害者的社会一体化程度成正比。例如,在老挝,谋杀者可以用付“脑袋的价钱”来替代长期监禁,至于价格则与受害者的社会重要性成正比:

 

在杀人案引起中央政府当局的注意后,杀人嫌疑犯会被投入监狱。然后政府官员举行听审。如果宣布嫌疑犯有罪,就会确定一个khaa hua(脑袋的价格)。脑袋的价格与受害者的年龄和社会地位成正比变化,而且不论受害者是否已婚,是否有子女。如果谋杀者付给了受害者家属既定的脑袋价钱,他也许只会在监狱中呆几个月至几年。如果没有付,他将在监狱中呆10年至20年之久。

 

在每种法律制度内,违法的代价都随受害者的社会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加——社会一体化程度体现在他对社区生活的贡献,他居住时间的长短,他的家室的大小,甚至他的交际。他与社会生活中心的距离越近,就越可能利用法律,警察或其他政府机构对他的要求答复得也越快,对他的问题调查得也越广,审判速度也越快。社会一体化的人更有可能赢得官司并赢得赔偿,而且不论他要求的是什么,得到的也越多。所有这些的适用性都与一个人的社会一体化程度以及他的对手的边缘性成比例。

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对社会一体化的个人或群体的不轨行为,或称之为向心不轨,是最严重的;其次是社会一体化程度相同的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社会边缘化的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最轻的是社会一体化的个人或群体对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的不轨行为,即离心方向的不轨。换言之,每种类型的法律——从指控到刑罚或损害赔偿——均按上述顺序递减。然而,只有在其他因素不变时,这种情况方能成立。而当用作对比的不同案件中的不轨行为的半径方向相同时,案件当事人的社会一体化程度可能变化,因此法律也会相应地变化。其他方面也是如此,两个或更多的原则可能会同时适用,这些原则有时统一,有时则有矛盾。这些原则的集合才可以预测和解释法律的量和样式。

 

边缘性与不轨行为

 

有一种不轨行为理论认为:一个人如果社会一体化程度很差或是处于社会边缘,就更容易行为不轨。例如,这种理论的一派观点以与社会的隔绝,诸如缺乏家庭或宗教生活来解释自杀的动机。另一派观点则以对社会性解体(disintegration)——如婚姻失败或失业——的反应来解释人们转向激进派。还有一种观点以对父母、学校或同伴缺乏感情来解释青少年违法。未婚者、离婚者或失业者、逃学者、流民、缺乏友谊的人以及破裂家庭中的孩子——所有这些人,按照边缘性理论,都更有可能进行不轨行为。

事实上,社会边缘化的人们更多地受到法律制约;由于这一点,也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比其他人更多不轨。例如,在美国,被判处入监和进改造营的人们中,单身和离婚者的比例要高于已婚的或丧偶的人。在其他社会以及刑事司法过程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与之相似,在美国,青少年逃学者中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按时上学的青少年。边缘性理论预测这些事实,其解释是社会一体化不足的人有更大的不轨动因。然而,应当注意,本书的法律理论所预测和解释的也是同样的事实。

在法律过程的每个阶段,社会边缘化的人都更容易受到法律的威胁。由于法律的变化与违法者的社会一体化程度成反比。因此法律的变化与犯罪违法(criminality and delinquency)也成反比。当其他因素不变,一个没有工作、没有家庭或没有其他社会关系的人更容易遇到法律上的麻烦。确实,权力机构甚至可能援引不轨行为的边缘性理论来证明其严厉刑罚的合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边缘化和社会一体化的人们的个人行为总是一贯的。但不论怎样,社会边缘者的行为更有可能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犯罪或违法。因此,尽管本书的法律理论和不轨行为的边缘性理论预测了同样的事实,然而各自的解释不同。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

 

一般的社会控制可以用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分配,包括人们的分化、亲密和一体化来解释。因此,形态变量解释了法律,同时也解释了没有法律的社会中的社会控制。例如,在苏丹的努尔人中,按照惯例,一个男子杀了人,只有当被杀者与他的关系远于亲属而又近于完全陌生的人时,他才赔偿。

 

杀死一个处于最广泛的社会结构形式之外的陌生人,尤其是外人,根本不算是真正的过错……。杀死一个部落同胞,或者在轻得多的程度上杀死一个位于杀人者社会范围内另一个部落的努尔人,则有过错,因为这是触犯社会稳定的最极端方式。但这种行为只是个人的不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它要求的只是报复或恢复原状。所涉及到的两个部落间的关系越密切,恢复原状的制裁就越重大……。最后,就最狭隘的血缘关系定义来说,当亲属关系是一种事实而不仅仅是虚构的社会形式时——即在血统或大家族群体内——恢复原状变得越来越不必要,因为帮助支付赔偿的人同时也是接受赔偿者。[因此,]如果某人杀了他的妻子——这是极少的——他根本就不必赔偿,因为,否则的话,他只是自己赔偿自己。

 

与此相似,在以放骆驼为生的克兰尼克本都因人中,按照惯例,一个男子无需赔偿他的近亲属:

 

[在最小的家族系谱单位内〕的共同的身份被概括为“一根骨头”或“一个身体”……。在本都因人的观念中,对“一个身体”的伤害就是对所有各部位的伤害。部落的成员向部落的另一成员或更多成员付血钱在语言上就自相矛盾。同样,复仇也是被排除的,因为这只会加倍损失。

 

在有法律的社会中,关系密切也解释了其他种类的社会控制。因此,在任何地方,本来可以界定为不轨的行为,如果是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就很可能被接受或被视为“正常”:

 

正常化可以随时在家庭成员交往中察觉到,在家庭中,种种古怪的行为都变得可以接受了……。在其他场合下被认为“违法”的大量行为都被正常化了,因为交往的规则是不同的。有些行为,如果按照正式的精神病学的诊断标准,会被认为是“神经过敏”或“精神不正常”,对这些行为的正常化给人印象最深。

 

现在,我们详细考察一下形态变量怎样预测并解释巫术的社会控制。

在指控巫术的社会中,指控通常是在灾难发生之后,如疾病或意外事故之后,巫师可能会受制于法律措施。例如在文艺复兴的欧洲或17世纪的美国。但在许多社会中这不是一项政府事务。事实上,在法律高度发达的社会很少指控巫术。然而不论怎样,并非每个人都同样地易受巫术指控的伤害。不论是否合法,巫术指控都遵从一些同样的原则。例如:被指控的人很少是与指控者关系密切的人,如他的父母、子女或配偶,被指控者更多的是那些与指控者关系较远的人,诸如姻亲、邻居或其他熟人。但是,关系极远的人,完全陌生的人,也很少被指控为巫师。例如,在苏丹的阿赞德人中,赞比亚的塞瓦人中,坦桑尼亚的恩亚库萨人中,南非的蓬多人中,美国西南部的那伐鹤人中,以及大洋洲的各部落人中都是如此。英国历史上的都锋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巫术控诉以及北美殖民地时期的巫术指控也是  如此。因此,不论是否涉及到规律,巫术指控和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都呈曲线型变化。

特别是在比较简单的社会中,关系距离趋向于随人们之间的时空距离或物理距离的增大而增加。因此,巫师生活的地方同他或她的受害者总有一定距离,但也不很远。例如:在墨西哥的萨波特克印地安人中,巫师可能生活在指控者所在村子的另一端,或在约5英里外的另一个村子里;

 

一种疾病或好运突然变成恶运会引起一个搜索程序,在那些可能使你着魔的人们搜索巫师……。某个人会从他的亲属中间搜寻起,再延伸到村子里的其他人,并试图让其他人接受他的发现。

 

因此,每个人或家庭都在不同的时空位置上找到其巫师:

 

我的房东说,尽管我住的房子周围有一些巫师……,村子里的大多数巫师却不住在这里——村子的上半部——而是住在村子的下半部,幸好我有个很好的内线人住在村子下半部,我小心谨慎地找到他,希望他能有助于我识别巫师,以便我以后与这些巫师面谈。他帮了我。他说,尽管村子下半部住了一两个巫师,但大多数巫师都住在村子的上半部……。不出自本社区的大多数当地巫师都是来自邻近的镇子,那里的人口中有很多巫师。

 

而另一方面,萨波特克人并不指控住在更远一些——超过一天路程——一的人为巫师。事实上,许多部落都认为距离远的话,巫术就不起作用了。

在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分工的社会中,巫术指控也是不大可能的;而在另一极端,在人们相互依赖以致达到共生状态时也不大可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巫术指控最可能存在于有一定程度分化的人们之中,但他们的分化还达不到有发达法律制度的社会中的分化程度。例如,在猎人、采集者或牧人中,巫术指控的可能性就较少,在现代城市中也很少。长期以来,巫术指控随简单社会的分化而增加,但达到一定点时,则开始减少并最终消失。总之,巫术指控与分化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变化。

最后,考察一下半径位置与社会控制的方向。处于或靠近社会生活中心的人具有的社会控制多于那些处于边缘的人:社会控制的变化与社会一体化程度成正比关系。但是,从中心向外部的、指向一体化程度较低的人们的社会控制多于从边缘向中心、指向一体化程度较高的人们的社会控制。因此,尽管巫术指控发生在社会生活中心的可能性大于发生在社会生活边缘,却更有可能是由社会一体化的个人对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提出巫术指控,而不是相反。例如,在英格兰的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被指控为巫师的人多半是独居的、在社区内不事生产的老年妇女:

 

巫师经常……是妇女,尤其是寡妇;如没有邻居扶助,她们的生计颇成问题。她们的地位由于按照惯例供养年老者的庄园的衰落而下降……。她们多数依靠邻居生活,却没有那些获得贫困救济的人所得到的制度上的认可。

 

最易被指控为巫婆的是在自己村内流浪的妇女,她们偶尔向邻居乞讨食物、水或其他帮助。当拒绝她的人遭到不幸时,她会首当其冲受到谴责。当整个欧洲的旧式家庭已被削弱,而新的社会秩序又尚未建立时,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这类社会边缘化的妇女。在16世纪和17世纪,这类妇女出现的数量更是前所未有,而这恰恰也是大肆追捕女巫的时代:

 

这时在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大量的保持单身的妇女。寡妇的加入使她们的人数变得更多,她们占了纳税人口的10%至20%……。未婚妇女人数的增长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在她们的父亲死后,她们完全摆脱了父权控制。在社会学会如何调整这种新的家庭方式之前,也许可以说未婚女子将是特别容易受到攻击的。这个结论也支持了一种普遍观察到的现象,即寡妇和老处女最普遍地被指控为巫婆,远远超出了她们在社会人口中的比率。

 

在那伐鹤印地安人中也是如此;一个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更有可能被说成巫师,没有孩子的妇女也是如此。而且,在任何地方,孤僻的人也都更容易受到这类指控。例如在俄勒冈的帕尤特印地安人中,没有亲属或朋友的人更容易受指控。在恩亚库萨人中,则是不喜交际的人容易受到指控:

 

最经常被描绘为巫师的人是那些由于性格而在某种程度上孤僻、不受欢迎的人——蔑视邻居、性格高傲的人;在公众场合总是保持沉默的隐居人;性格阴郁的妻子或者不与其他妇女打招呼也不问候她们的孩子的女人。他们的邻居也不像传统理想的友好举止所要求的那样,对待他们较少礼貌和热情。“也许我们没有叫他来喝啤酒或一道吃饭,然后当我们的母牛不产奶时我们就想,毫无疑问就是他在作怪”。

 

不论什么地方出了差错,那些处于社会生活边缘的人都更可能受到指责。总之,他们的行为更有可能被界定为不轨,他们不论干什么都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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