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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无政府状态

  

     无政府状态是没有法律也即没有政府社会控制的社会生活。无政府状态也是一个变量,是法律的反面。与法律一样,无政府也随社会的不同、特定社会中场合的不同以及时间的不同而变化。一个社会可能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根本没有法律,或者其中的某些场合是无政府状态,而另外一些则不是。例如,在非洲部落中,许多社会整个处于无政府状态,如现在坦桑尼亚的阿鲁沙人和恩登度里人、肯尼亚的洛格里·赫古苏人、乌干达的卢格巴拉人和安巴人、苏丹的努尔人、克兰尼克的贝都因人、加纳的塔伦西人、尼日利亚的蒂夫人和赞比亚的汤加人。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无政府状态社会包括菲律宾的伊富高人、澳大利亚的土著、新几内亚的坦古人和卡帕库人、密克罗尼西亚的雅浦人、厄瓜多尔和秘鲁的基巴若人、圭亚那的加勒比人和北美洲的大多数印第安人和爱斯基摩人。一个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也许会有短期的法律,如在战争、狩猎和迁徒期间,但在日常生活中它有其他种类的社会控制。

    最早期的社会是无政府状态的。因此,法律是个历史现象,不是普遍存在的,而无政府状态却在某种程度上见于所有社会。例如,在现代社会中,无政府状态存在于孩子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于朋友和同事之间,存在于家庭和亚文化群内,存在于路人、与世隔绝的人、名声不好的人以及其他生活在社会生活边缘的人中,也存在于为社会空间距离所分离的人们之间和各种外国人中。但更多的无政府状态表现在各民族国家间。

    由于无政府状态是没有法律的社会生活,那些预示并解释了法律数量的原则通过引申也预示和解释了无政府状态的量。正如人们可以从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等各个不同方面预测并解释法律一样,这些方面也预测和解释了无政府状态。那些有利于无政府状态的条件是与有利于法律的条件相反的:例如,法律与分层之间的关系是正比关系,无政府状态与分层之间的关系是反比关系。法律与分化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形,无政府状态与分化之间的关系则是反曲线型的。请注意,有利于法律的诸多条件是互相兼容的,因此可以设想它们共存于一个简单场合。例如,某个场合会有很多分层;有适度的分化、关系距离和文化距离;有许多文化和组织;有除了法律之外很少的社会控制——所有这些条件都有利于法律。然而,有利于无政府状态的几个条件却似乎是相互排斥的。特别是在法律与其他社会生活的关系呈曲线型的地方,无政府状态最可能在相反的条件下处于极端。这适用于法律与分化的关系,法律与关系距离的关系和法律与文化距离的关系。在人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共生或者    是自立,或者遥远或者紧密时,最有可能产生无政府状态,在两个极端之间很少产生无政府状态。此外,在所有已知社会中,这些极端出现在不同的场合中,并有不同种类的无政府状态与之对应。

 

两种无政府状态

    

有一种无政府状态出现在人们相互平等、共生、亲密、同质和非组织化的地方。换言之,这种无政府状态是存在于一个人们之间关系密切、彼此相似的稳定世界中。这是公社型communal)的无政府状态。第二种无政府状态出现在人们重新获得平等、非组织化的地方,但在这里他们是彼此独立而不是共生的,是完全陌生而不是亲密的,是异质而不是同质的。这可见于一个充满距离、差异和交换的世界。这是一种情势型situational)的无政府状态。这两种无政府状态的条件恰恰相反。然而,这两种无政府状态各自在几乎所有社会的生活中都有某种程度的表现。

    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简单社会,如猎人、采集者或牧人的部落。在纯粹的简单社会的条件下,人们仅仅知道两个相互对立的世界。一个是他自己的同胞,即他日常生活中的人们或像他那样的人们——他的“小社区”。他认识每个人,因为他们或者是他的亲戚或者是他的邻居。另一个是处于他的生活边缘的人们,其他社会的人们,很少见到的、完全陌生的人们。如果他碰到这些人,也仅仅是短暂的接触,以后不会再有联系。在简单社会中,生活分化为远和近、熟悉和陌生、长久和短暂这样的两极。每个极端都是无政府状态,但每一极却不同类属。公社型无政府状态出现在家庭、营地或村庄,情势型无政府状态则存在于陌生人之间。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尽管这类纯粹的简单社会条件在昔日出现过,两极分化的程度却有相当大的变化。在有些社会中就像在纯粹的简单社会条件下一样,从熟悉到陌生世界的转变是突然的、彻底的,没有两极间的过渡。但在有些社会中,这种转变是逐渐的,近处有村,远处有庄;有的村里有亲属,有的则没有。一个部落也许会同外界的人有例行的接触,如贸易或其他交换关系。但简单社会中的人多数生活在熟人圈内。对他们来说,大多数陌生人都是完全陌生的人。因此,即使程度有所不同,每个简单社会的社会生活中都出现了两极化,每个极端都是无政府状态。

相比之下,在现代社会中,生活没有这样极端地两极分化。大多数生活都介于中间,既不非常紧密也不十分遥远,既不熟悉也不完全陌生。例如,市场上的生活既不密切也不疏远,而是介乎二者之间,是非个人的却又是常规的。现代生活是一系列场合,其中有些平等有些不平等,有各种网络和亚文化群,以及各种群体和组织。社会控制无处不在,有时一种社会控制的管辖与另一管辖冲突,一种样式与另一种相矛盾。许多这类场合都有法律,但处于极端的场合类似于简单社会,它们处于无政府状态,其中有的是公社型的,有的是情势型的。在极端之一的生活密切而稳定,如在家庭、朋友、同伴和邻居中。不论一个社会在其他方面何等现代化,它都仍保留了部落生活的残余,如平等、亲密、彼此相似和稳定。在这里很少有法律出现,这些是现代生活中的公社型无政府状态。而在另一个极端,生活是流动的,人们之间距离遥远,完全陌生,只有短暂的交往。这就是在州际的高速公路上、大都市的人行道上和其他陌生人接触的地方的生活,是现代生活中的情势型无政府状态。它类似于几千年前彼此陌生的部落人在丛林中相遇的情景。

 

无政府状态中的社会控制

 

无政府状态有它自身的社会控制方式。此外,不论是在部落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相同的环境有相同的社会控制方式。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简单社会中人们关系密切的环境”,即公社型无政府状态。这里的社会控制方式包括放逐、鞭打、嘲弄和取笑。例如,谋杀或者以同样方式偿还,或者几乎被忽略。因此,在克兰尼克的贝都因人中,一个杀死近亲属的人仅给以诸如“在帐篷里大便的人”的绰号。在乌干达的卢格巴拉人中,一个杀死自己兄弟的人会被当做一个不正常的人而被他人回避,不会受到任何其他制裁。在传统的阿尔巴尼亚社会中,杀死父亲的儿子仅被耻笑为私生子,因为婚生儿子是不可能做出这种事的。在贝都因人也有这们的现象。在其他简单社会中,放逐和刺杀可能是对一次犯罪和谋杀的回答,但更多的只是一系列犯罪后才使用:

 

最可能导致放逐制裁的是某人的一系列社会性错误和妄为,这些事累积起来表明他不适于社会生活。有些时候,放逐某人是由于他最后又犯了一个严重罪行。多数情况下,放逐发生在社会或某个社会单元再也无法忍受的一起轻微的违法行为之后。

 

例如,在英属圭亚那(今圭亚那)的巴拉穆河的加勒比人中间:

 

只有……当某人多次并屡教不改地违法从而构成了公害或对公众的威胁时,群体的成员们才会对其采取统一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集体行动是某人屡次违法的结果,而不是出自对整个团体的公益的清醒的社会思考。

 

放逐和刺杀界定了“最不能容忍的人”。这两种方法都是将不可分离的人同社会分离开的方法。在许多简单社会中,对行巫术者的指控也是这样:在一系列轻微的违法和冒犯之后,原本会无限期地继续下去的关系突然断裂了。在人们关系密切的社会中,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还有:复仇、赔偿和自愿放逐。还有一种手段是自杀,可以由违法者也可由受害者完成。在许多社会中,受害者自杀甚至会导致人们称伤害者为谋杀者。最后,在人们分成彼此相邻又相似的部落派别的地方,另一种可能的手段就是世仇。

当部落内部产生世仇或其他纠纷时,会有第三方介入充当调解人,这很像孩子们之间产生纠纷时由一个成年人或兄长来调解。在菲律宾的伊富高人中,这就是Monkalun的作用:

   

Monkalun是个装备完整的法庭的萌芽。他是法官、起诉律师和辩护律师,也是法庭的记录人……。为了和平解决纠纷,他运用伊富高人的全部外交手段,哄、骗、奉承、威胁、逼迫、斥责和暗示。他驳回原告或起诉人的请求,支持被告的提议,直至双方达成妥协的协议……。Monkalun没有任何威权,他所能做的仅是作为双方的调解人。他唯一的力量就在于他劝说的艺术,在于他在利用人类情感和动机上的机智和娴熟。

 

在苏丹的努尔人中,“豹皮首领”是同样类型的调解人:

   

“豹皮首领”既不裁决也不下命令,他只充当调解人,通过他,各社区要求结束公开敌对状态的愿望就可以结束活跃的世仇……。[他〕还可能在家畜的所有权纠纷中充当调解人,他和纠纷双方的年长者对该案件发表意见。但首领从不传唤被告,因为他不是法官也没有管辖权,此外也不具有强制服从的手段。他所能做的就是和原告及部落中一些年长者一起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及其亲属商洽解决方法……。在法律一词的严格意义上讲,努尔人没有法律。

 

北美的那伐鹤印第安人也有类似的情况,这种传统至今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

   

那里没有处理纠纷的正式机构。与纠纷最相关的人——通常是家庭的成员——主动召集有关人开会,邀请一些当地有影响的人、一些有智慧又有外交手腕的人充当调解人。调解人没有权力干涉或强迫执行决定……。参加会议的人的话语给争执双方带来压力,使他们就不同点达成妥协或同意就所造成的伤害做出赔偿。在那伐鹤社会中的一个强有力的理想就是请求“握手言和并忘记过去”。

 

在其他社会中,由于同样的目的也会召集非正式的法庭、自由民集会或私人会议。不论第三方是个人还是组织,它都更多的是妥协的代理人而不是裁断者。因此,一般来说,部落社会中的社会控制更多是补救性的而不是控告性的。只有在偶尔情况下才将关系撕裂,如流放、刺杀或自杀。即使对于一个杀人者,这种关系也会持续下去,或者就是彻底结束这种关系。

  在现代社会人们关系密切的环境中,社会控制类似于部落社会中的社会控制。在家庭、朋友或情侣中,在兄弟会或球友之间,社会控制总是保护这种亲密关系。现代的关系亲密者之间互相也有嘲弄、忠告或斗殴,但他们有“弥补”的方式,诸如道歉、送礼物或握手。当他们之间有积怨或其他纠纷时,第三方会帮助他们和解,很类似部落社会中的调解人。但偶尔——通常是在一连串的违法之后——也许会产生毁坏性的后果:流放,诸如脱离关系或“秘密投反对票”;排斥,诸如“冷淡”;离异或“关系破裂”;自愿放逐;甚至刺杀或自杀。但现代的刺杀很可能再进而引起法律诉讼,尽管在发生时和发生地刺杀本身也是一种社会控制。    与此相似,只有那些同自杀者关系密切的人才会将自杀看作是一个社会控制的例子;他们会把自杀当做违法者的自我惩罚,或另一方面,将自杀归罪于某人,仿佛被归罪者就是谋杀者。但不论怎样,不论是在部落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只要社会生活是亲密的、同质的和稳定的,其社会控制格局就是可以比较的。在同样条件下,到处都会出现公社型的无政府状态。

这也适用于情势型无政府状态。部落之间或其他陌生人之间相遇时的社会控制是原始的、短暂的。其管辖是临时的,其统治也只是暂时的,没有需要修复或需要毁灭的关系,也没有什么需要调解或分离。相反,相遇的一方可以以武力威胁或强迫另一方,或者他也许只是瞪上一眼或作个手势来表示对方是这种情势下的不轨者。也有可能相遇双方会为谁是不轨者发生争执,进而导致互相敌视甚至斗殴。但不论怎样,如果这时出现社会控制,也一定是速战速决,可能很粗野。

对部落中的人来说,这种经验并不经常。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类似的这种情况可见于公共场合下两个陌生人相遇时,对许多人来说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

 

此人发现自己缺乏行为指南(尽管有时可以说有),而只有一个关于应注意什么的指南,这个指南告诉他在某特定场合中什么是可以被看见的,以及因此什么是他应采取的明智立场——是否提出解释、道歉、借口,是否嘲笑或取笑,是否毫不在意地咆哮……。犯罪、逮捕、审判、刑罚乃至重返社会这一全过程可能由于某个手势和眼神而引起。司法是概括性的……。因此,不能将社会场合看作是遵守或暗地里违背规则的地方,而应将它看作是整个司法过程的缩微形式。

 

例如,在现代美国,某些少年团伙的成员会与无意间闯入他们街头领地的陌生人发生简短的冲突:

 

团伙成员为了让陌生人知道这是他们的领地,其方式是突然终止交谈以表示被闯入的是私人谈话的正当场所。他们会盯着陌生人,怀着敌意的沉默中会冒出几句俏皮话或嘲笑。(陌生人)如加快步伐,垂下眼睛,表现出歉意,通常就足以为这些男孩所接受。如果陌生人继续表现出无礼,例如不加快步伐,或对男孩们所设下的环境表示不服,他就会遭到类似于闯入他人住宅者所受到的制裁。

 

这并不否认在公共街道上,这类行为也许会引起警察的注意。正因为此,许多曾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政府状态的场合也日益受到了法律的制约。

 

                            法律的演化

 

在历史上,在世界各地,法律一直是不断增加的。这也意味着犯罪和其他非法行为的比例也一直在增加,因为这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若干世纪以来,法律持续增长,尽管间或也有下降。此外,人们可以用社会生活中的其他趋势来说明法律的演化。从最早和最简单的社会开始,诸如分层或财富的不平等这些趋势就普遍增加了。分化增加了,文化的量和多样性也增加了,但与此同时,曾经存在于不同社会之间的极端差异也一直在减少。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是增加了,但群体成员也变得更加独立。另一方面,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减少了,尽管在较低的程度上还有一种相反趋势,即曾经是彼此完全隔绝的社会中人们的关系密切了。最后,法律之外的社会控制减少了。由于法律的演化与其他任何法律变化规律相同。这些    趋势说明了法律在过去若干世纪中的增加。

如果这些趋势继续下去,法律还会大量增加。如果今天非洲、亚洲、大洋洲的许多简单社会重复现代世界的历史,那么这些地区的不平等还会增加,分化、文化的量和多元以及组织性也都将增加。人们将越来越多地生活在陌生人之中。然而,那些曾经将长期存在的不同民族分离的巨大关系距离和文化距离也将同时缩小。传统的社会控制将继续萎缩。当所有这一切发生时,法律将会增加;如果现代社会的这些趋势继续下去,法律会增加到以前不可想象的程度。国际间的社会生活也将如此。例如,如果国际间的劳动分工继续增加,国际法就会增加。

在任何地方,法律的增加都伴随着从部落到现代生活、从身份到契约、从社区到社会、从机械性一体化到有机一体化、从亲属社会到城市社会的演化。如果这些趋势持续下去,无政府状态将减少到历史最低。但如果这其中的一些趋势持续到将来,目前隐约可见的一些相反趋势会同时继续发展,直到它们支配了原先的趋势,那么法律不再增加的时刻就会来临,在这一刻法律甚至开始式微。这种情况在有些场合中已经出现:法令取消,刑罚减少,监督结束。简言之,如果社会生活的演化按现在的进程持续到将来某个时刻,无政府状态就会回归。

             

无政府状态的回归

 

若干世纪以来,社会生活一直表现出两种大趋势。一方面,早期人们之间关系密切的生活日渐分离。另一方面,彼此隔绝的人们又变得相互接近。因此社会生活正在摆脱极端的公社型和情势型生活——无政府状态的条件。法律在整个这一时期是不断增加的。然而这一趋势如果继续下去,社会生活将演化到一种新的状态,它将既不是先前的公社型也不是先前的情势型无政府状态,而是两者的融合。它将具有两种状态的特点,但又区别于这两者。可以设想,这是一种亲密和疏远、相似和差异、稳定和变化在同一场合的共存。可以想象一下这样的人们,他们在某些方面是共生的又是可互换的,在某些方面是密切的和同质的,而在其他方面则又是陌生的和异质的;想象一下成员不断流动的组织,并且想象一下地位和名誉的不断流动,即使存在着不平等和污名也都只是暂时的。如果昔日的这种趋势继续下去,相反的趋势以及昔日的环境就会出现。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昔日的某些方面将会重现,但社会生活将同时是全新的。

首先考察一下分层。在最早先的社会中,在简单的部落社会中几乎不存在财富的不平等。现代生活中则存在着大量的不平等,而且在有些方面,这种不平等还在增加,然而,一种财富平等化也已开始。以财产,诸如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历史为例。最早的社会是公社所有制。大家都理解谁可以使用哪块土地,以及以什么方式使用。在定居的部落中,这种理解是传统的;在游牧者中,这种理解是暂时的。分配大体上是平等的,如同对住所的分配一样。经历几个世纪后,个人所有权和转让权缓慢出现了,而只有在这些出现后,才出现了不动产的不平等。在这一过渡时期,在古希腊、罗马和印度,土地所有权是授予家庭的,然而在很长时期里家庭却没有将其土地转让他人的权利。在19世纪,个人所有权和转让权发展到顶峰,从那以后出现了相反的趋势。尽管不平等仍在继续,但人们越来越不能任意处置自己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在有些社会中,这是地区规划法、住房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公众对私有财产的要求的产物。在另外一些社会,这则是废除土地和其他大部分不动产的私有制的      结果。如果在世界范围内这种趋势继续下去,所有制的历史将出现循环,将最终出现以往的那种公社所有制和平等。谁使用不动产和以何种方式使用将再次成为相互理解的事情。并且随着现代生活流动性的增加,这种理解也将是暂时的,而不是传统的。如果有什么不平等的话,也将像在游牧者之间一样,是暂时的。

其他这类趋势还包括社会各阶层、种族、性别和年龄的日益增加的平等化。各种依附者——奴隶、妻子、孩子——现在已经获得了权利。他们曾被视为他人的财产,现在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人。还应注意到,早期的社会,即使在大多数方面是平等的,在年龄上却是不平等的,而如果现在这种平等趋势持续下去,年龄的平等也会到来。因此,未来将会比遥远的过去有更多的平等。早期社会中很少有分层,将来也会再次出现这种局面。

分化的增加是现代生活的另一个趋势。这意味着社会生活中相互依赖性的日益增加,即一方越来越依赖于另一方,一个角色日益依赖另一角色。例如,工业已日益专门化,以致于一个工厂的产品或一个工人的劳动仅其本身毫无用处。然而这种分化或这种功能的分化,并不意味着人是不同的或人的分化,而只意味着,即使一个人在技术等其他特点上与另一个人相同,他们各人在劳动分工上的角色仍有不同;这也适用于组织和其他群体。因此,尽管人们可能在很多方面相似却仍需相互依赖,因为他们依赖的是功能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本    身。这些人之间甚至可以相互替换。事实上,这种可互换性是现代生活的一种趋势。

例如,随着生产的自动化,熟练工人会像以前的工匠一样消失。每一种工作都有不同的贡献,然而每个人都可以做所有的其他工作,甚至不论生产的是什么产品。同样,工厂和其他生产系统也日益可以相互替换,可以从一种产品转产另一种产品。如同在生产领域一样,在分配领域内,一个工作和另一个工作也日益相同。与此同时,分化本身也在增加。一个人的生存越来越依赖于他人,然而,就个人来说,每个人却与他人越来越相同。这种分化和可互换性的结合是前所未见的。尽管这种高度的分化是全新的,但这种可互换性却是对过去的回归。在最早期的社会中,男女间差别很小,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社会功能也相同。即使没有专门化的分工,他们也在一定程度上互相依赖。通过各个人工作的相加,通过劳动的增加,他们获得数量上的力量。

还应注意到,在昔日的简单社会中,交换的地方在物理空间上很少流动性或根本不意味着流动性,因为一个工作场所紧挨着另一个。相比之下,在现代社会中,相比之下,一个工作场所会与另一个相距甚远。更重要的是,人们越来越多地跨越距离变更地方。水平流动的比例正在增加。人们越来越多地从一个场所流动到另一场所,从一个角色转换为另一角色。他们日益增多地从这个城市、地区、国家流动到另一个城市、地区、国家。其他种类的流动也在增加,如利用现代化交通工具,每天甚至每时都可以从这个居住地、邻里或城市流动    到另外的居住地、邻里或城市。所有这些都是对最早期社会中游牧者、狩猎者和采集者生活的回归。但不同的是早期的游牧人与他的部落一道迁徒,而现代游牧人在从一个地方迁到另一个地方时,首先放弃然后重建各种社会关系。现代人是没有部落的游牧人。

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人们之间的密切关系的历史。传统的纽带已经松驰,甚至完全断裂。社会弱化到前所未有的程度,邻里和家庭也是如此。人们之间的关系的寿命越来越短。例如,婚姻日益变得难以持久,朋友如果不是每周或每天更换,也是每月更换。偶然之交代替了过去的社会结构,人们之间的关系日益亲密却缺乏持久性,深入却没有责任感。在昔日,密切的关系是公社型的,而现在正成为情势型。家庭内部、朋友之间的亲密关系仍然存在,然而陌生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也随处可见一在同行的旅客之间,在咖啡厅里,在各种短暂的聚会中,人们可以像对待邻居、朋友或配偶那样同陌生人有公开的很深的交往。随着旧的公社型生活的衰落,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普遍。

但这种密切关系的历史还有另一面。尽管旧的关系走向消亡,新的关系却正在从前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地方出现。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的数目正在减少,一个个都融入了其他社会,而每一个都包容了更多的人口。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整个世界最终将成为一个单一的社会。每个人都以个人的身份进入社会生活,与曾经是外人的人们相遇。这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世界性社会。这是一个大部落,但所有的事都是暂时的;所有的事都是熟悉的却又都在不断变化,亲密和距离同时存在。

文化也一直在呈现出新的形态。往日的各种生活方式已日益相互接触,失去了原有的纯粹。从单一文化的角度来看,这是多样化,但从这个世界的角度来看,这是同质化。如果这种趋势继续下去,文化类型的数目必将日益减少,直至最后只剩下一种。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许多文化就会消亡,将不再规在自然的环境中。例如,许多语言已经死亡,而如果这一趋势继续下去,最后将会只剩下一种语言。许多宗教正在失去信奉者,许多装饰艺术正在失去设计者,许多艺术正在失去艺术家。如果这些趋势继续下去,这个世界的文化将像一个部落文化一样,成为同质的。但这种文化将不断改变,将在不同环境中而不是在各个社会中多样化。

 另一种趋势是日益增加的社会生活的组织性。公私生活都是如此,商业、教育、科学和政府也毫无例外。决策更加集中化,日常生活中合作日益不可缺少。然而,即使当这发生时,组织的范围——群体包容成员的程度也却已开始减少。就组织的广度来说,一个极端是组织将其成员的所有活动,成员的每一天、一整天、甚至一生的活动都包容在内,如同监狱和修道院一样。另一个极端是,组织仅与其成员生活中的某一时刻有关,如商业买卖或挨门挨户的调查在使如今组织在许多方面增加了,它的范围却在向相反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一个组织流向另一个组织。这些组织继续存在,而其成员的成员身份的寿命却越来越短。逐渐地,组织成员所给予组织的时间也在缩短。献身于组织的人越来越少,他们在行为上的忠诚也越来越少。随着组织范围在时间上的缩短,组织变得更加专门化。各种组织的成员已经开始反抗他们的组织,要求并已得到以前没有的权利。正如公民从国家中得到更多的权利一样,    学生从学校,雇员从公司,士兵从军队,犯人从监狱也都得到更多的权利。相应地,隐私权在增加,隶属关系已开始衰落。组织性正日益变成成员的工具,且仅此而已。在昔日的简单社会中,人们因为战争或狩猎而组织起来,甚至达到专政的程度,也就是每个人暂时交出自己通常的自由。组织是临时的,但很强大。如果这些趋势继续下去,未来的组织将是长久的,但却很软弱。人们的大部分生活中也许将再次没有组织。

最后,我们考察一下社会控制的未来。如果这些趋势保持下去,社会控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但在新的场合会再次出现带有新意义的旧方式。例如,放逐将仍有可能,但只是对短期相遇者的放逐,而不是从家庭中放逐。那些不可容忍的人或事,最多也只是情势型的。与之相似,当人们日益独自地从一地流动到另一地时,社会控制的重要性也在减弱。人们在不断流动,不断结交和失去朋友及仇敌,这使得纠纷的持续时间缩短了,人们之间很难产生世仇,各种调解人和仲裁人也就失去了重要性。而如果一种关系不能持久,因这种关系所获得或所失去的名誉也就不会长久。与此相应,与体面相关的规范的流动性与其他流动性一样

也会增加。现在,对个人档案和其他记录的反抗也已出现。如果这种趋势继续下去,不体面将成为暂时的情况,人们将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隐瞒。在这样的世界中,就如同在过去的简单社会一样,社会控制会完全修复关系或彻底结束关系。但不论怎样,所有有影响的也就是各种情势,被保留或被毁灭的也只是这些情势而已。

总之,如果现代社会的这些趋势继续下去,很可能在几个世纪内,或迟或早,将出现一个新的社会。这将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人们专业化了,但又是可互换的;这是个游牧者的社会,人们既亲密又有距离,既同质又多样化,既是有组织的又是自治的,名誉和其他地位每天都会变化。昔日将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但社会却是不同的社会。它将同时是公社型的和情势型的,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情势型的社会。而且,无政府状态将在某种程度上回归。但是,如同这新的社会一样,这是一种新的无政府状态,它既不是公社型的也不是情势型的,而是同时兼有两者。如果这种趋势继续下去,法律将减少,甚至可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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