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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入主流  干预社会

——访陈会林博士

2010年7月29日

(采访:郑妍 吴欢)

 

来源:

              法律史学术网 :http://flwh.znufe.edu.cn/article_yjy.asp?id=239

              洪范学术论坛:http://hongfanluntan.fyfz.cn/art/702347.htm

 

 

  

【采访手记】:陈会林老师本来是我们这次访谈名单里面的第一个,但由于他的公务太多、日程太紧,所以我们直到今天才完成对他的访谈。在我们这次访谈的对象中,陈老师的身份有点特殊,那就是他既是我们的“大师兄”,又是我们硕士生的导师。正因为这种特殊性,采访的过程和最后的访谈稿,对于我们的教益才更加重要。这篇两万余字的访谈,不仅使我们见识了陈老师本人渊博的学识、丰硕的成果,多才多艺的人生和敬业弘道的精神,而且还使我们加深了对中南法史学科乃至整个法律史学科的了解。最重要的一点,可能是启发我们下一步的访谈以及今后的学习和研究都要跳出“硕士生”的局限。

 

郑妍(中南法史2009级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郑”):陈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中南法史优秀毕业生系列访谈”的采访。您作为中南法史专业博士当中的大师兄,我们在法律文化研究院的门厅、报告厅后墙等很多地方,都看到刻有您的名字,我们对您的访谈有一种特别的期待。

陈会林(中南法史2004级博士,以下简称“陈”):谢谢你!大师兄之“大”只是意味着在中南法史专业的博士生里面,我的学号排在第一个而已,这个学号是“200420518001”,它并不代表水平或能力。事实上,师弟师妹们中有很多青年才俊,他们的学问远在我之上。而且,更年长、资历更高的还有华侨大学的张国安博士。你这里所说的那些刻的名字,都是博士生送的纪念品上面的,上面有很多博士的名字,我的名字只是写在前面而已。

 

郑:您过谦了。我们想先了解一下您在中南法大读博期间和毕业以后所获得的科研、教学成就的情况。

陈:前几天我看了你们的采访大纲之后,粗略统计了一下,从2004年考入中南读博至今的6年中,主持的课题有5项,代表性的是司法部课题“民间与国家解决纠纷的联接机制研究”;参与的课题有4项;独著的著作有1部,也就是《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另有两部《传统社会的纠纷预防机制》和《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研究》的书稿已经完成,正在联系出版社;合著、副主编或参编的有4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四卷)、《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和《劳动法学》;发表的论文有17篇;获得有证书的成果奖4项。这些成果的具体情况将在你们要求我提交的个人简介附录中有说明,这里我就不细说了。毕业后的这几年,是我最繁忙但学术成果并不多的几年,其原因当然主要是我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但也与我工作的特殊环境与方式有关。

 

郑:您的学术成果已经不少了。在这些成果中,您觉得比较有影响或自己比较满意的是哪些?

陈:有影响都谈不上,自己满意的也不多。稍微满意一点的首先是两个课题:一个是司法部课题“民间与国家解决纠纷的联接机制研究”,这个课题即将完成。这里的“联接机制”实际上是黄宗智所谓纠纷解决“第三领域”(史学版)的现代版和法学版,当然,我们的研究力争有新的突破;另一个是湖北省教研课题“法学教师网络辅助教学平台模型”,这个课题的核心成果是为高校法学专业教师量身定作一个个人专业教学科研网站模型。这个网站模型比博客、微博、校园网用户专栏等网络平台更具专业性、自主性和开放性,去年获得了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学成果二等奖。

其次是两本书:一是《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这是我多年学术研究的结晶之作,也是“历史的法学”文丛的第一本,现在台湾、日本、韩国的许多网站都在推介这本书;另一本是我做副主编的《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这是全国统编的法学专业基础教材,无论是内容还是体例都融进了我个人多年来的许多思考。

再就是三篇论文:《中国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权的法源考察》(载《民间法》第八卷)、《中国非诉讼解纷机制(ADR)的传统智慧》(载《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法律基础”之课程定位与教育实效的思考》(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这三篇论文都是我在有关学术会议上的发言稿,而后被收入相应的文集之中。它们虽然都不是发表在重要期刊上,但有我自己的新思考。比方说我在“法律基础”一文中指出:

现行高校以“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品德课的重要组织部分”为指导思想,把“法律基础”列属于“两课”中的思想品德课(另一课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这种定位不仅不符合法德关系的一般原理,从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相冲突,从而成为法治进程的软障碍。其实质是中国法律伦理化传统的现实表现。“法律基础”课应该是也可以是独立于“两课”的“第三课”——普法教育课,这“第三课”与高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专业课相并列,其使命是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

这些言论在当时是反主流的,没想到还获得了湖北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研究会优秀论文奖。

 

郑:您刚才说您博士毕业后的工作环境与方式特殊,这里的“特殊”是什么意思?

:主要是在范老师身边工作特别忙吧。中南法史学科是京沪之外的全国第三大法律史学术重镇,范老师是中国法律史学的执行会长。我们法律文化研究院是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律文化研究院,范老师是院长。法律文化研究院又是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的发起与挂靠单位,范老师是会长。我们法律史学科是中南最早成功申报博士点、从而为中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奠定基础的三大法学学科之一(另两个是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范老师是学术带头人。身兼多职,加上范老师又特别乐于和擅于组织、参与各类重大学术活动,所以范老师是我见过的最忙的学者!这样,在他身边工作的人也会很忙,我作为他的学生,更应该多尽义务。我除了完成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之外,还要参与研究院的学科建设及其他事务,像重点学科申报、精品课程建设,等等。我这人不能同时做好几件事,得一件一件地来,因此范老师老批评我不能做大事。当然也因此我做事的“性价比”很高。古人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我自己了无成就,却要参与这么多的公益性学术建设活动和学术组织事务,这就似乎成了“穷而兼济天下”。这样一来,“善其身”和“济天下”可能都没做好。

 

郑:您也是挺忙的,您在上课时有几次都说“对不起,这个电话不能不接”。您参与的学科建设活动一定很多吧?

陈:这样的时候往往是学校和院里紧急通知我传文件、交材料。现在的学术与教学评价机制越来越形式化和行政化,各类学科建设活动很多,我主要是在领导指导下做些事务性工作,具体说来大概有这样几个方面:1,精品课程(中国法制史)建设。这几年每年都要弄这个,2008年申报省级精品课程获得成功,接下来连续两年申报国家精品课程,今年终于申报成功。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浩大工程,工作环节涉及材料的组织与填报、网站的建设与维护、现场汇报课件的制作、教学录像的录制,等等,每次都要投入2-3个月时间和精力,弄出10多万字的材料。2,“质量工程”总结报告的撰写。这几年正赶上“质量工程”年。“质量工程”的全称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是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主要针对部属高校的综合性教革工程,2007-2010年四年一期,今年是验收年。验收结果可能会导致全国高校排名或地位的“重新洗牌”,所以吴校长在动员大会上说是“质量工程”是“生命工程”。今年45两月我写了八万多字的总结材料,主要是《关于国家级“质量工程”的“解纷专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关于省级精品课程“中国法制史”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国家精品课程是6月批下来的),另外对另一老师起草的《关于“法制史优秀教学团队”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作了重大修改。3,教材编写。主要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法理学》等,我撰写的部分加起来应该有20多万字吧。4,年刊《中西法律传统》事务。如学术期刊网许可使用协议的签订,CSSCI来源集刊的申报,作者的稿费的发放,等等。5,各类申报表的材料组织与填报。如楚天学者岗(法律史学科)申请表、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中国法律思想史》),等等。6,学科点组织的学术与教研活动。如200712月学科点发起并承办的首届“法律文化全国博士生论坛”,20083月的“中南法律史学科建设发展研讨会”,200910月的全国高校法学基础教材《法理学》编写暨统稿研讨会,20095月我个人作为精品课程主讲教师的课堂教学录像,等等。今年4月份组织研究生到两馆(省档案馆、省博物馆)参观《中国档案珍品展》,也是我提议和与对方联络的。7,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事务。我去年11月开始担任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的第二任秘书长,事务之繁杂,不言而喻,这里不展开说。8、学科点其它内务。如“中国法制史”国家精品课程网(中国法制史教学网)的更新与维护,各种日常费用的报销事宜,等等。

 

郑:您上面说的大都是校内的活动,您近年来都参加或组织了哪些社会性的学术活动呢?

陈:参加的学术活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这是最主要的。这些学会主要有中国法律史学会、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我任秘书长)、炎黄文化研究会(我任理事)等。二是法院的审判咨询活动。例如20063月参加武汉中院组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我和法学家王全新教授两人作为专家学者的代表应邀出席并作主要发言。20086月参加武汉中院组织的“房地产纠纷疑难案件审理咨询会”,我和法学家余能斌教授等三人作为咨询专家出席并作专题发言。三是政府部门组织的讲座或座谈。例如20085月应武昌区司法局邀请作《中国民间纠纷解决的传统智慧》学术讲座,前不久(726日)应邀请参加中央统战部在湖北组织召开的“《选举法》修改对统战工作的影响”专题座谈会。

范老师常对我们讲,一个好的学者不仅要能写出好文章,而且还要擅于组织学术活动,并要我以太老师曾宪义教授为楷模。但遗憾的是这些年我只是参与或协助范老师组织一些学术会议,并没有独立组织学术活动。做得事情要相对多一点的有去年10月份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法理学基础教材编写研讨会,今年11月份在湖北孝感召开法律文化研究会年会暨“传统法智慧与社会矛盾化解”研讨会,我作为秘书长自然要在会长指导下负责主要的联络与协调事务。

另外,我还想提及一件事:2009年湖北大学“法学实务教学中心”成功申报为“湖北省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南是“国家示范中心”)。湖北大学也是我的工作单位,我担任其“法学实务教学中心”常务副主任。2009年准备申报时院领导以“这事只有陈会林能做”的高帽刺激我答应负责此事。虽说只是一个申报项目,但“以评促建”的机制把这种申报变成为一项复杂浩大的工程。涉及的机构包括校办、教务处、网络中心、医院、保卫处、校内各兄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相关学院,以及武汉区人民法院、武汉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和武昌分局,等等。申报的内容和环节包括基本设施的完善、视频文件的摄制、各类文本的编制、多媒体课件的制作、网站的设计制作、网上申报系统的填报、到兄弟院校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参观学习、校内专家的初审、省厅评审现场的汇报和答辩,等等。仅三个视频文件的摄制就历近30天,拍摄60余个场景,组织师生演员300余人次。我负责总体策划并撰写解说词,湖北省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栏目组负责摄制。这次申报工作使我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了全面提升

 

郑:您最初为什么会选择法律史专业?现在很多法史专业的研究生对将来的工作都有些迷茫,我们想知道您的工作经历与法律史的关系。

陈:我最初选择的不是法律史专业,后来从事法律史专业教学与研究工作带有一些偶然性。

我本科学的是历史学专业,那时候(1982年)法学并不是热门专业,为了保险起见,我高考第一志愿就填了武汉大学法学系。可是后来被录取的是第二志愿湖北大学历史系。可能是专业热门加上考分较高,当年在全校新生开学典礼上我被安排为全校新生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在本科学习期间我不敢说自己对法律史有特别兴趣,但现在我发现自己那时还是比较关注法律史的。为了准备这次访谈,我翻出了20多年前四年本科期间的两大册作业合订本,发现其中有关法律史的习作(小论文)有七篇,占三分之一,它们是:《楚汉之争中的“约法三章”》、《陈桥兵变与中国皇权更替模式》、《<明夷待访录><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忽必烈“附会汉法”的历史考察》、《中国无政府主义的“无强权”浅说》、《鄂东南龙港地区革命根据地建立前后统治机构的变化》、《罗斯福“新政”中的劳工福利法》。其中关于陈桥兵变那篇,老师(著名宋史研究专家葛金芳教授)的评语是“材料充实,分析入理,有自己见解,且能进行推理、分析、论证。这是我这学期所见第一篇有份量的作业。望继续努力!(1982年)107日。”我的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是《华盛顿会议上的山东问题》,指导老师谌宗仁教授虽然给了“优秀”,但同时指出论文的最大硬伤是没有国际法方面的分析,这激起了我后来报考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强烈欲望,这是后话。大四上半年我作为组长与指导老师一起带队赴鄂东南苏区实地考察一个月,初步积累了一些田野调查经验。当然,本科阶段对我后来研习法律史的主要影响还是奠定了比较厚实的史学基础。

我本科毕业后留校(湖北大学)图书馆工作,名义上的工作是文献检索课教学(全校性选修课),但实际上事情很杂,比方说我同时还负责全馆的宣传工作,而且八年中有近一半时间不在图书馆内上班,仅在外地进修学习就有近两年。这期间的工作与法律史研究具有直接联系的好象只有一件:被派驻南京国家第二历史档案馆抄印湖北地方档案,这使我对包括诉讼档案在内的近代档案有了较深的感性认识。其他工作与法律史研究的关系稍微紧一点的有:文献检索教学工作(集讲授与实训于一体)、参与“全国文献资源调查与布局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国家“七五”规划重点课题,国家为参加者专门颁发结项荣誉证书)、考察全国各地十余所高校图书馆文献管理与现代技术应用情况(学校安排,撰写发表了一系列调研论文),等等。当然,两次进修学习——1987年在青岛大学文献检索研讨班(教育部举办),1989年在南开大学文献情报学系——也很重要,这两次进修中的“文献学”和“目录学”都由著名历史学家和文献学家来新夏先生主讲。这些经历为我后来的法律史研究利用文献资源打下了基础。

在图书馆工作期间我两次提出报考研究生。第一次是毕业后的第二年,未获单位批准。工作的第五年我被湖北省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征用”。招生工作万人瞩目、令人艳羡,同时责任重大、事务繁杂,但我一心想考研,所以干了近两年之后毅然请辞。考什么呢?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的国际法情结,加上我的朋友万猛(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当时正在武汉大学读国际法学博士,再加上当时方兴未艾的“关贸热”(“关贸总协定”是世贸组织的前身),这些因素合力促使我准备报考武汉大学姚梅镇先生的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当时报名时就要确定导师)。目标明确,时不待我,坐拥载籍,泛舟书海,我学习法学的劲头空前绝后!可惜半年之后,姚梅镇先生阖然仙逝,万猛出国,加上学校又逼签报考研究生“考不取自动调离”的条款,为了保险起见,我改报当时的中南财经大学。我的考分只够读自费,我放弃自费转读湖北大学公费。1997年毕业后留在湖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从事法律史、法理学、劳动法的教学工作,算是正式进入法律史专业圈子。现在我们中南法大法学院的张斌峰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的魏敦友教授都是我当年在湖北大学的同事。

当时湖北大学有一项政策:学校资助青年教师到其他学校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当我的同事们纷纷选择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的时候,我以“名师”为标准,锁定我崇敬的范忠信教授。我在2001年元旦过后向中南法大研究生部交了数千元的支票之后,于200135日走进了范老师的课堂。至20022月的一年中,我以每天八节课的强度,聆听了范老师、陈景良老师、萧伯符老师、郑祝君老师、武乾老师、李艳华老师等老师所上的研究生课程,同时还听了我有时间听的法理学、民商法学等其他专业的研究生课程。2004年我报考了范老师的博士研究生。

我从史学领域转入法学圈子,有两个人给予我很大激励:一是卢梭,他迫于生计“在教音乐中学会了音乐”并因创作音乐剧而出名,后来又“在研究法律中掌握了法学”并成为一代法律启蒙思想大师。另一个是庞德,他本科学植物,硕士学艺术,博士学哲学,仅在哈佛大学进修一年法学却成为举世闻名的法学家。范老师在为我第一本专著写的“序言”中写道:“作为史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和法学专业硕士毕业生,他拥有法律史专业所需的较好的研究入门条件。在考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之前,会林长期在湖北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学理论、法律史等本科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并曾作为访问学者在我校研习法律史、法理等专业研究生课程,在南开大学学习计算机和文献学,在湖北大学从事文献检索教学与研究工作。这些经历又使他具备了从事法律史研究更好的学术基础。”范老师这里表达的也许是他考虑招我为博士生的部分理由。

 

郑:您说自己走上法律史研究之路是偶然的,其实这种偶然中还是有必然因素的。下面我们想问您在读研期间是如何进行学习、研究、阅读、思考的?有何心得体会?

陈:我读硕士时是在职的,主要是跟着导师做课题研究。在硕士阶段,我以为最重要的是做好四个字:听、读、说、写。“听”是听课、听报告、听讲座。现在少数研究生经常逃课,以为研究生阶段的专业课可听可不听,这是不好的。其实这里听课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完善知识结构,而且可以了解学术信息、学到研究方法。我们中南法大的学术报告很多,可以有选择的听。“读”是读书。读书有三种境界:一是把书读懂,知道作者表达了什么;二是发现问题,知道此书的缺陷或不足在哪里;三是提出新见,也就是找到解决所发现问题的答案。达到第二种境界要做读书笔记,达到第三种境界就可以写书评或文章了。“讲”是口头表达,主要是参加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并且主动发言,把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讲出来。“写”是写作,研究生的勤奋要落实在笔头或键盘上,一定要多写多练笔。我读硕士时,每年都在跟着导师编书写书,当然还要写自己的东西。听读说写的前两者是输入信息,后二者是输出信息,四者应该是连续和并重的。

我读博的情况有所不同。博士生的课很少,大部分时间是在导师的总体指导和安排之下读书和研究。我记得读博期间除写了一些自己的论文之外,大都在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例如校勘陈顾远的《墨子政治哲学》,编写辞书《二十六史与中华法律传统》,参撰《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研究》、《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中国法制史》等。第二年开始为毕业论文作准备,其中包括发动我在北京、重庆、上海等地读研或工作的学生帮助收集资料,一时间资料频传,书盘纷至,好象在搞学术运动。最后半年才全力以赴撰写毕业论文。

 

郑:我们中南法史专业有博士生在QQ群消息里写“鸡犬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意思是说他们之间的交流很少。还有博士生说他们找导师也很少。您怎样看待这些现象?

:博士生是高层次学术人才,彼此交流、相互砥砺很重要,特别是私下非正式的交流,放得开,易到位。我们第一届人比较少(以致那时我敢说法史专业博士生聚餐,只要我在场就由我买单),我们经常聚会,有时郊游。“月旦法史论坛”——“洪范论坛”的前身——就是我们那时搞起来的,我们也定有章程,并邀请武大、华科、华师等外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参加。“洪范论坛”到现在已经举办了12期,20051月第一期(场)由我作主题发言,咸鸿昌主持,博士生毕巍明和硕士生尤陈俊、刘永点评,这也算是开坛吧。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我们的讨论更加频繁,有时发现某位的写作有问题,我们还会善意地提醒他把问题拿出来讨论。这里特别值得一说的是我们的作业。我们第一届博士生上课,导师布置的作业是撰写学术大纲,例如中法史是“中华法系传统学术大纲”,外法史是“英美法制与宪政史学术大纲”,要求每个大纲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研究状况综述,包括学术史沿革、主要学术派别的观点及其代表人和代表作、讨论较为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成就、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走向等。二是教学大纲,也就是假如由你讲授这门课程,你计划采用什么方式,讲授哪些内容,达到什么目的。这种作业表面上比较基础,但实际上完成好并不容易,于是我们决定分工合作完成。第一届博士生有五人,由我和咸鸿昌(现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分别牵头负责,中法史三人,外法史两人,分五步进行:第一步,共同拟定写作大纲和行动方案。第二步,一起到图书馆(本校图书馆、湖北省图书馆、武汉大学图书馆、湖北大学图书馆)对相关文献状况进行考察摸底。第三步,拟定分工写作计划:研究内容部分各自撰写,最大限度地突出特色与创新;文献综述各自完成一部分。第四步,组长汇总统稿。第五步,各人自行调整完善,上交时各自署名。在上述过程中遇到问题,随时聚会讨论。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法史作业写了24万字,外法史作业写了4万字。记得我们在学校图书馆满是灰尘的书库中翻检解放初期的报刊目录时,工作人员感动得破例让我们不受数量限制地搬出库外照相和抄录。

博士生与导师交流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种交流实际上是博士生教学或培养的主要形式。学生不能指望导师每次都像上课一样专门与你讨论,有时候要擅于寻找或利用机会,比方说导师下课回家的路上、活动聚餐的时候,等等。范老师首次招收的博士生只有我一个,我们的教学大都是在导师家的客厅、我家的书房、外出开会的火车飞机上,以及一起吃饭的时候进行的。那时还没有法律文化研究院,范老师也没有专门的办公室,有几次都是他带领几个年级的博士生到我家的书房里进行专业研讨(我家的房子比较大),前三届关于“八大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博士论文选题就是在我家书房确定下来的。

 

郑:您在中南读博期间主要的研究方向是什么?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什么内容?为什么会有此选择?

陈:第一年范老师对我的要求是放养式的,没有明确规定研究方向。第二年我就毕业论文选题征求老师意见,范老师一下子给了我50多个研究题目,我选了一个“中西司法权传统之比较研究”,随即开始收集资料,进行课题论证。大约在第四学期,范老师的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课题“中国传统民商习惯暨纠纷解决机制与中国新民商法制的构建”获批,加上当时官方倡导的和谐社会建设如火如荼,范老师就要求我们集中研究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并且确定了“八大社会”作为具体研究对象,于是我重新选定了“传统地缘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作为博士论文题目。所以可以说,我的博士论文是范老师的“命题作文”。

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考察和解读中国明清时期(1368-1911年)各类地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纠纷解决的历史实情,以期为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地方自治的建设提供传统方面的借鉴思路和法制资源。主要从概念疏理、历史还原、文化解读三个大的块面展开论述。可能的学术贡献或创新大致有五点:第一,首次对中国传统地缘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的疏理和分类。第二,首次对明清时期地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纠纷解决的实情与机制进行“历史还原”,并揭示其中所蕴藏的诸多对今天有重大借鉴意义的制度信息。第三,全面解析传统地缘社会组织解纷角色的历史成因,特别是具体考察了中国传统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权的法源(法律依据)。第四,对传统民间社会解纷机制进行了深度阐释。第五,指出传统社会解纷机制给予我们的重大启示:1)国家(诉讼)单边主义是历史倒退,和谐社会需要主体多元、途径多样并有机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2)国家与民间解纷的联接机制有助于改善民间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对话机制,促进民间解纷资源与国家解纷资源的优势互补。(3)社会自治为一切文明国家所有,加强和扩大乡村自治是新农村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和内容。

顺便说一下,我们第一届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全部都进行了两次,如期答辩的有两人,答辩进行了6个小时,平均每人3小时。

 

郑:您近期研究的重点是什么?这些研究有什么重大意义?

陈:近期研究的重点主要还是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具体是在完成两个课题,一个是司法部的课题“民间与国家解决纠纷的联接机制研究”,另一个是武汉市的课题“‘两型社会’语境下的武汉社区纠纷调解研究”。这种研究是在范老师提出的两大思想——“法律之学归根结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技术之学”、“纠纷解决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指导之下进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种研究有助于中国的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建设,一者为当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利用本土资源方面提供学理依据,二者为健全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寻找新的突破口和新思路。

 

郑:您认为自己的研究有什么风格?主要是受到什么影响?

陈:还不敢说有风格,应该说只是指导思想或研究方法上有一些共性而已,大致有四个方面:第一,注重用历史法学派的思想与方法去阐释中国传统法制、构思中国新法制。历史法学派主要用历史思维研究法律现象。萨维尼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梅因强调法律中的传统因素,认为法有“自己的历史”和“自己的进化规律”。这些思想既区别于西方理性主义法学派认为“人类可以凭借理性设计规则”的主张,也不同于现代中国“特色理论”认为中国可以用“进口—推销”模式(先从西方移植再“普法”或“送法下乡”)来进行法制建设的主张。这后者的情形尤其值得我们警醒。50多年前国学大师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说:“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先与其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合媾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的作用。否则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在新文化运动时期,一面高唱民主,一面痛斥旧传统、旧文化。我们试问:是否民主政治可以全不与此一民族之文化传统有关联,而只经几个人的提倡,便可安装得上呢?”今天中国的法治在很多方面陷入“实践”背离“表达”的泥潭而难以自拔,其根因之一就在于这种法律表达缺乏民族土壤和传统根基。

第二,注重用社会法学派的思想与方法去研究法律史。社会法学派主要用社会学的方法认识法律现象。社会法学基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逻辑前提,致力于弄清和解释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它既反对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和“恶法非法”的主张,又反对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和“恶法亦法”的主张,它认为法律就是社会事实本身,正如埃利希所说,“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狄骥认为“客观法”(类似于自然法)是对“社会连带关系”这一社会事实的表述,卡多佐强调法律对现实利益分配的平衡功能,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庞德主张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最高手段。社会法学在某种程度上结束了现代法学领域先验理性与经验理性之二元对立的理论格局。我近年的研究特别强调国家与社会的联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特别强调法律作用的社会维度,反对单纯从国家的角度看待法律,并且一直试图通过对民间解纷机制样态的考论来使这样一种认识更加清晰: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中国都存在着“国家”与“社会”并存的二元结构,但这二元不存在西方那样的对立紧张关系,“社会”在中国古今只有层级升降或范围收放的量变差异,比方说,地缘意义上的“社会”范围,古代在州县以下,今天只在村或社区一级。

第三,以“切入主流、干预社会”的学术精神主导自己的法学研究。“切入主流、干预社会”,记得这是2004109日下午范老师和我在我家小酌中对我提出的学术要求。当时我听后顿觉醍醐灌顶、清心明目,那感觉就像东方不败得到“葵花宝典”一般。依我的理解,这里的“主流”主要是指国家要解决、官方所倡导的重大政治法律问题,“社会”乃民间事务、民生民权问题。八字的整体意思是:法学研究要在“中国问题意识”主导之下,积极主动地运用学术话语权,通过参与焦点热门问题的讨论来促进或影响问题的解决,争取为民族发展、社会进步作点自己的贡献!套用 胡适的话说,就是“既要谈主义,又要研究问题”!这里还隐含着这样一些要求:法学研究,既要有前瞻视角与全球视野,又要有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的草根情结;既要考察和反思国家法律,又要关注法律背后的隐性规则。当年国学大师刘文典在清华大学教学生写文章,仅受以“观世音菩萨”五字,“观”乃观察社会生活,“世”乃洞察世故人情,“音”乃讲究音韵,也就是注意表达,“菩萨”则是关爱众生、匡扶正义。这五字与上面八字的意思相近!“切入主流、干预社会”实际上是上述历史法学派与社法学派思想的另类表达,二者都可承载此八字之中!

第四,也是最后一个,我的学术表达,文风朴实,结构平稳,套路传统。我不会把题目“我爱爸爸和妈妈”说成“一个女人和两个男人的故事”,不会把“途径”表达为“路径”或“进路”,更不会把“抱成一团”说成“借助其肢体语言建立的集体意识”。这也许是孤陋寡闻、守旧落伍的表现,但我不敢自虐,勉强称之为特色。

你问我这些“风格”受到什么影响,很明显,前三个是秉承师训的结果,最后一个可能是我的个性使然,与你们相比,可能还有年龄关系。我每读范老师的道德文章,油然生起“匡当世之学风,示学人以准则”(陈演恪语)之感,但学生却学不来,致以为憾!

 

郑:您在教学工作中是否遇到过实际困难,是如何克服的?

陈:困难当然是有的,特别是上法律史课。法史课难上,既有人的因素,也有学科的因素。法律史之难,是导致察者敬畏、外行歧视、学生厌学的重要诱因。记得某年九月已经开学,某独立学院火急火燎地请我去上“中国法制史”课,我问对方为何现在才请我(我的时间安排已满),对方讲,上学期末本校有人认为这课好上,就报名上这门课,可是等到拿到教材之后傻眼了,“别的不说,仅字就有好多不认识!”当然,法律史课之难上绝不仅仅表现在字难认上。但是话又说回来,“没有枯燥的课程,只有乏味的老师!”这里我就如何上好本科法律史课,对在校的小师弟师妹们谈点个人体会:

第一,讲好“导论”。“导论”中有许多学生满怀期待的东西,有两点特别重要,首先是要用现实问题把学生引入历史世界,引起学生共鸣;其次是要讲清考核方法,让学生明确学习的基本方向和最低要求。

第二,要保证信息量。现在的学生等次,用范老师的话说,上等学生靠思想吸引,中等学生靠信息吸引,下等学生靠故事吸引,各等分别约有5%80%15%。这样一来,上课就要以中等学生为主,兼顾上下等学生。这里的信息包括学科知识、学术资讯、学科轶事、社会现象、司考内容,等等,不可拘泥于教材。

第三,讲课内容与教材要若即若离。照本宣科不行,完全脱离教材信马由缰也不行。

第四,表达到位。内容再好,讲的不精彩也不行。表达的基本要求是把内容讲清楚,做到声声入耳;中等要求是通过以今释古,“我注六经”把历史内容变得鲜活起来(这方面我们要向《百家讲坛》主讲人易中天、于立群等人学习);较高要求是通过幽默乃致煽情来调整课堂气氛,调动学生情绪,把教学变成一种艺术。

第五,要让学生在课堂上做点什么,不能让学生在课堂上太闲。象范老师那样在期末检查学生的听课笔记并作为平时成绩之一,也许是一种好办法。

第六,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先做“益友”后成“良师”。古言说“亲其师,信其道”,老师的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很重要,要擅于用“心”与学生交流,同时尽量展示自己的学识与成果。以上几方面只是一些方向,真正做好是需要历练的。听范老师讲,贺卫方老师之所以有“法学界第一口才”,除了他的绝顶聪颖之外,还离不开他当年一个人在家里对着镜子练习演讲的那份执着与勤奋。

鲁迅先生把老师分为大师型和教书型,只要我们敬业、用心,做好教书型老师还是不难的。在我的24年教学生涯中(有12年兼任本科生班主任),有学生在听了我第一节法史课之后对我说,“没想到法律史课还能这样讲!”学生在网上对我的法史课评分大都在92-95分;毕业座谈时有毕业建议修订教学计划时增加我上的法律史课学时;还有一些学生听了我的课之后开始转报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这些都是我颇感欣慰的。

 

郑:现在很多人包括法律史专业自己的一些研究生都认为法律史是冷门,因此缺乏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对此您怎么看?

:法律史也不是绝对的冷,相对于某些文史哲学科,法律史还是热门呢!就是在法学内部,法律史学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也就改革开放之初也曾经是显学,“显”得比部门法学还要热(新中国的第一个全国性法学学术机构就是“中国法律史学会”,其成立比“中国法学会”还要早三年),后来趋冷。但我们不能老指望法律史是显学,法律史也不可能老是显学,法律史是显学的社会不是常态的社会。然而我们必须敬重法律史学,为什么?我想至少有这样几个理由:

第一,每个学科都有它的特定价值,无以替代,法律史学也是这样。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法律史学的功能则更有深妙之外,用范老师的话说,法律史有“慧眼、透视镜、照妖镜”功能,学法史可以使人成为火眼金睛,别人看是美少女,你能看出是白骨精。即使那些想把法律史当跳板,或想在此捡便宜的人,也要看到法律史的这些价值。这些价值也是一个人从事任何一种法律行当所必需的素养。我们所知道的部门法学大家都是部门法史大家,例如刑法学家高铭暄、民法学家王利明等。记得2003年在去济南开会的飞机上,我和陈景良老师相对而座,闲聊中谈到法学界的一个有趣现象,这就是中国法学院的院长大都是法律史学者或者是法史出身的学者,例如当时北大的朱苏力,人大曾宪义(我后来的太老师),政法大学的徐显明,华东政法的何勒华,海洋大学的徐祥民,等等,还有陈景良老师自己也是河南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就其个中原因,记得陈师说,除了他们不像部门法学者那样忙于实务,相对有较多的时间从事教育管理之外,主要原因是法律史学者比较容易会通中西、镕铸今古,能够开阔视野、高瞻远瞩,看问题全面透彻。

第二,法律史本身值得我们敬重。著名画家吴冠中说:东西方文化的最高峰是相通的,历史的发展只是两者从东西两侧向山顶攀爬的过程。我想绘画艺术是这样,法律文化也不会例外。滋贺秀三就说,“中国的法律制度在自己的路向上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史学家吕思勉《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十六讲》中讲法律问题的第一句话就是:“中国的法律,在世界上居四大法系之一,自然很有研究价值。”美籍华人史学家余英时在《近代儒家与民主》一文中指出:“(传统中国)虽然没有西方式的民主,但中国历史有一自由的传统,即君王应该是为老百姓而存在,而不是老百姓为君王而存在的。”意思是说,传统中国有没有民主的问题需要在制度研究中重新审视。

第三,无古不成今,观今宜鉴古。任何社会存在都有它的历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说“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还有,“任何真历史都是当代史!”(克罗齐语),所以“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孟德斯鸠语)。一个擅于创新的民族必须是擅于反思的民族,而反思的对象首先是历史!对此我建议大家读一读两篇文章,一篇是范老师的《中国司法传统与当代中国司法权力潜规则》,另一篇是我的《现代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传统根源》。

“只有档次高的人,才会关注法律史!”这是范老师的话,虽有极大的自夸自诩嫌疑,但对法律史价值的基本判断是没错的。现在有法律史学者说,“法学中的中国法律史这个二级学科有个独特性,就是得首先论证这一学科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存在危机应该是其他法学二级学科所没有的。”我不完全同意这种看法。试问哪一个学科不讲其“存在的合理性”(或者叫“学科的作用”、“研究的意义”等)?法律史学的“存在危机”其实主要只是法学圈内部分人对法律史的偏见,以及外行无知者对法律史的误判,与法律史学真的有存在危机并非一回事。前面我提到的吕思勉、余英时都是法学圈外人士,他们都能看到法律史研究价值,我们法律史人更不能妄自菲薄,自废武功。

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我们肩负的使命就是弘法律史之道,防止法律史出现危机!最近有师弟在博客中提出“迈向生活的法律史”,这非常好。这里我也续貂提出“‘切入主流,干预社会’的法律史”!我们特别要记住陈景良老师的话:“学术研究的生命力在于根据不同的问题意识去拓展人们的研究领域,从而彰显所研究问题的时代意义。就中国法律史研究而言,无论是法学专业的法史教学,或者是考察历时状态下法学传统的特质,人们都无法摆脱在西方法学彰显下中国法传统与现代法精神之间的内在张力及由这种紧张所带来的矛盾与焦虑之窘境。法史的教学与研究若……说不清历史长河中先贤们在解决中国日常生活问题,处理纠纷时有哪些法律智能及这些以往的智能与现实的法之间还有无文化上的传承关系等,法史学者在现代法学中的处境将会进一步边缘化,乃至最后歇绝而不能复振。”

 

郑:现在的研究生,尤其是硕士生,大部分都在外代课或做兼职以谋生计,要么就是很早就外出实习,真正一门心思做研究的不多,对此您怎么看?

陈:你这里说“谋生计”,我不同意。现在不管是硕士生、博士生,除了极个别人外,大都不存在“谋生计”问题。硕士生大都是独生子女,要不就是家境较好,家庭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完全不是问题,更何况每月国家还发放数百元生活补贴。博士生就更不用说了,他们或有工作或有积蓄,另有每月800元的奖学金(这已接近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了)。现在研究生们的经济困难,大都是因为购买电脑等高档用品,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引起的,不是“生计”问题。

既然没有生计问题,那么学生打工赚钱就不是必须的。学生以学业为第一,这个大道理大家都懂,只是要身体力行罢了。博士生的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只说硕士生。我并不反对硕士生外出兼职做事,兼职做事不仅可以补贴学用,而且可以锻炼能力、积累素材,特别是还有可能为就业找到归宿,我几乎每年都向有关学校推荐硕士研究生上课,但是这要有一个度,我有一个研究生每周做工10个小时的家教,当我得知后就坚决制止。研究生做兼职的前提是不能以损害学业为机会成本,不能对学业造成实质损害。这里学业的内容包括:听课和完成作业,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论文写作任务,完成导师布置的阅读和研究任务,通过自主决定参加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开题、撰写和答辩,等等

 

郑:您在学术研究之外,最大的兴趣和业余爱好是什么?您工作之余主要阅读哪些方面的文献?

陈:我现在感觉好象自己没有业余时间,一来我们实行不定时不坐班工作制,二来繁杂的工作使我们整天忙碌。但你说的那种兴趣或爱好还是有的,而且与时俱进,数度转移。我大概在32岁以前酷爱艺术,也就是美术、书法和音乐,在32岁以后特爱摆弄电脑和网站。很早以前导师范忠信教授就说我“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至今我都没明白这话究竟是在夸我还是在批评我。

我童年记忆最深刻的事情之一就是逢年过节跟着父亲走乡穿户写“对子”(对联)。做小学教师的父亲写得一手好毛笔字,当地红白喜事、庆贺年节,都要请父亲去写“对子”,我就给他当下手,主要是“牵对子”。也许是受此影响,我从小也写得一手好字,自成一体,浑然天成。刻腊版、办黑板报成为我中学生活的重要内容,大学里我得过学校书法比赛特等奖,工作后我负责单位的宣传工作。当年学校大门口的校名,学校迎新、运动会、大楼落成、校庆等重大庆典活动的宣传条幅,1992年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南大前身之一、原中南财经大学承办)会场中60多米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艺术体操赛”横幅,等等,都是出自我的手。后来美术字可以用电脑刻写,我的美术字特长失去了用武之地。

再说音乐。小时候家乡有一个由“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组成的“毛泽东思想文艺宣传队”,我家房子大,他们经常住在我家,就是这时我知道了什么是“简谱”,开始能用笛子吹“东方红”,但最吸引我的还是那形状怪异、声音奇妙的小提琴。进入大学后我用24元钱买了一把旧小提琴并拜师学艺,今天武汉音乐学院的教授李果、熊赪等老师当年都曾教过我。当时学校有一个管弦乐队,我做梦都想加入,然而正当我认为可以小试身手的时候,这个乐队解散了,我的那个绝望,不亚于高考落榜!没办法,我只好提着小提琴到一些小型元旦联欢、迎新晚会上“赶场”——应同好之邀前去拉上一两曲。因为有基础,学口琴、吉它、键盘等乐器就相对容易。记得有一年学校组织了一个器乐节目——手风琴、吉它、两把口琴组成的口琴二重奏——参加武汉高校与驻黄陂某空降部队的联欢文艺演出,我就在其中负责吹一个口琴声部。

上面的爱好都成历史了。现在我对电脑和网站的兴趣,远远超过了工作需要。我1986年接触电脑,1987年和1989年两次外出进修计算机,这期间我开始用BASIC语言编写文献检索程序用于文献检索教学。1994年互联网登陆中国,我和一帮朋友开始摆弄“免费主页”。1997年湖北大学有了第一个多媒体教室,我是法学院唯一敢报名使用的老师。2000年我在香港参加学术会议,看到很多海外同道都有自己的教学网站,把讲义大纲、作业、推荐阅读的书目等都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使我艳羡之极!回校后我也开始制作自己的教学网站,后来又为他人设计制作了近10个工作或专业网站,你们现在看到的“中国法制史(国家)精品课程网(中国法制史教学网)”就是其中之一。2004年我申报了一个名为“法学专业网络辅助教学模式”的省级教研课题,其核心成果去年还获得了学校的教学成果二等奖。

前面说了,由于我现在区别不出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所以不好说我业余时间读什么书,我只能回答你我在专业文献之外看什么书。我现在主要看电脑、汽车、文化三类书。你们可能看到现在我办公室的沙发和茶几上放着高全喜的《大国策》、季羡林的《读书与做人》、梁濑溟的《忆往谈旧录》、范老师的《严母慈父家教》等书,这些是我的“枕边书”。我看的“闲书”更多的是电子版或网络版的,而且种类也是在变的,

 

郑:听您说了这么多,我深切感受到了你阅历丰富,学识渊博。最后,您作为大师兄,对师弟师妹们有没有特别的建议或期望?

陈:我没有资格提建议或期望,只能与在校的小师弟师妹们说几句共勉的话。

第一句话:善待法律史。其原因我已经在上面讨论法律史是否冷门的问题时说了。

第二句话:有规划地认真读点书。中国有“即类求书,因书就学”的学术传统,读书至今仍是做学问的基本功。陈景良老师曾对我们说:“我不怕你们没思想,就怕你们没材料。”其实思想和材料都重要,学问做到一定境界,思想更重要,因为“材料决定厚度,理论决定深度”,哲人名言“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也是这个意思。思想和材料从哪里来?对法律史来说,大部分都可以从读书中来,所以一定要多读书!读什么书?首先是读导师的书和文章。余英时说:“学术不可以有宗派,但不可以无宗师”,导师的东西是应该先读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墨守师说。其它该读的书可以见范忠信、陈景良等老师开列的法律史书目,它们是很好的读书指南。

第三句话:见解不论大小,唯新是图。法律史研究要有挖掘新材料、掌握新方法、得出新结论的学术理念。写论文要有新见解,致少自已认为有新见解。发人之未发也好,发人之误发也好,都要有点自己的东西,要使读者感到文章中有“作者”。

第四句话:志存高远。《易经》中说: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意思是说,一个人制定了高目标,最后仍然有可能只达到中等水平,而如果制定了一个中等的目标,最后有可能只能达到低等水平。这句话告诉我们,无论是治学还是立事,一定要志存高远,并为之努力奋斗,才有可能登峰造极。我听说有些师弟师妹在进校后,最急于拜访的是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上发表过文章的师兄师姐,这是绝对的好事!这反映了我们法律史研究生的学术档次!但我们也要警惕“课题崇拜”、“论文第一”的学术英雄主义和有钱就炫富、发财就损人的山民小财主心态。柏林大学校长、《自然法学基础》的作者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中说:“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他要优先地、充分地发展他本身的社会才能、敏感性和传授技能,真正用于造福社会。”这才是真学者应该追求的向度和境界!

 

郑:好的,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您今天和我谈了这么多,使我们对您更加了解,同时也加深了我们对法学中的法律史学科和中南法大的法律史学科的了解。

:也谢谢你,谢谢你们为我提供了一个发表感想的机会。最后我要借用萧伯纳的话说,“我是和你们一同前行的同路人,我所指出的远方,不仅是你们的,也是我的。” 

 

陈会林博士简介

 

陈会林,男,196410月生,湖北荆门沙洋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共党员,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炎黄文化研究会理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先后就读于湖北大学、南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史学学士学位(1982年)、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先后工作于湖北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主讲课程:本科生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等;研究生的《中国法制史专题》、《中国法律思想史专题》、《法理学专题》、《西方法律思想专题》等。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法律文化。主持研究课题8项(其中省部级课题5项),参与课题研究10项(其中国家级课题6项);独撰专著1部,合撰或参撰著作10部,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获得教学、科研奖励或荣誉证书14项。

 

陈会林考入中南读博至今(2004.9-2010.6)的主要成果和奖励

 

【主持的部分研究课题(2004.9-2010.6)】

111】“民间与国家解决纠纷的联接机制研究”(08SFB200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008-2011年。

22】“‘两型社会’语境下的武汉社区纠纷调解研究”(09078),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009-2011年。

【33】“劳动合同无效时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课题,2009-2010年。

44】“中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转型”,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2006-2008年。

55】“法学专业网络辅助教学模式”,湖北省教研课题,2004-2008年。

 

【参与的部分研究课题(2004.9-2010.6)】

1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05JZD0006),200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重大图书出版项目。

22】“中国传统民商习惯暨纠纷解决机制与中国新民商法制的构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5-2009年。

【33】“列宁人权思想及其当代价值”(2008B2041),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008.10-2010.10

44】“法制史学科题库研究与建设”,司法部部级委托“统一司法考试命题”课题,2007-2009年。

 

【出版的部分著作(2004.9-2010.6)】

11】《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历史的法学”文丛第一本),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22】《法理学》(全国法学专业基础教材),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33】《劳动法学》(全国法学专业基础教材),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44】《中国传统行政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四卷),参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55】《中国法制史》(法学精品课程系列教材),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月。

 

【发表的部分论文(2004.9-2010.6)】

【11】《“吃讲茶”习俗与民间纠纷解决》,独撰,《湖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22】《明清地缘社会解纷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独撰,《民间法》第九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

33】《中国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权的法源考察》,第一署名,《民间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

【44】《孙中山与中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独撰,《湖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55】《“法律基础”课程定位与教育实效的思考》,独撰,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获得湖北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研究会优秀论文奖。

【66】《西方行为主义法学述评》,独撰,《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77】《开启中国监督行政近代化的先行者》,独撰,《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88】《民间调解贵和谐精神》,独撰,载《传统文化与和谐社会》,[香港]天马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

【99】《孙中山对中国法律监督体制的探索》,独撰,载《现代化视野下的孙中山研究》,崇文书局2005年。

1010】《法律教学中可用网络资源概论》,独撰,《湖北大学学报》2005年专辑。

【1111】《孙中山对中国法律监督体制的探索》,独撰,载《孙中山与中国现代化学太研讨会论文集》,[]国立国父纪念馆出版,200512月。

1212】《现代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传统根源》,独撰,《中西法律传统》(第五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1313】《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与启示》,第二署名,《湖北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1414】《物权法:如何保障和谐社会》,独撰,《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3期。

1515】《江泽民的法律权威论》,第一署名,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

1616】《中国非诉讼解纷机制(ADR)的传统智慧》,独撰,《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717】《明清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独撰,《中西法律传统》(第七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月。

 

【部分奖励和荣誉(2004.9-2010.6)】

11】2005年湖北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研究会优秀论文奖(《“法律基础”课程定位与教育实效的思考》)。

22】2004年湖北大学首届多媒体教学比赛三等奖。

33】200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成果二等奖(《法学教师网络辅助教学平台模型》)。

42008年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论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基于中庸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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