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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草案的评论

一、期盼民法典诞生

二、民法草案有五大特点

三、对近日民法草案提交审议的评论

四、法学权威之间存在争议 民法典出台困难重重

 

一、期盼民法典诞生

(本报记者 傅旭 《人民日报》(2003年01月03日第十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民法典。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民事案件增多。民法草案此时提出,正逢其时……

    走过近50个春秋,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于去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为人民群众对这部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典有着太多、太久的期盼,它承载着公民太多的权利与责任。

    为何现在提出民法草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民法典。为什么时至今日才提出?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王胜明介绍,新中国建立后至改革开放,我国曾4次起草过民法,但是都没有成功。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它生不逢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去年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许多人有了私人财产。随之而来的是民事案件增多。据了解,我国各级法院去年受理的刑事案件50万件左右,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500万件左右,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同时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此时提出民法草案也正是在立法方面落实十六大精神。

     50多年来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民法典,但一直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一批民事法律,还有民用航空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批民事规范。两者相加,截至目前大约已有60部左右,已具备了制定民法典的基础。

     民法草案此时提出,正逢其时。

    民法草案有哪些新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时,不少人用到“创造”、“创新”两个词。大家认为民法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创新———分编设立:民法草案分为九编1209条,每编单独计算,各自编排序号,多则三五百条,少则几十条。这样便于制定之后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随时补充和修改,可以说这也是一个创造。

    民事责任单设一章: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怎样为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在草案总则中单设民事责任一章,这在国外也是没有的,为一大创举。

    人格权单设一编:草案分则的第四编为人格权法,具体列举了公民、法人享有的各种人格权。目前没有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像我们这样单独将人格权设立成编,具体确认各项人格权,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上是没有的。

    内容新:民法草案九编中有五编是新的,包括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总则是在1986年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的,着重修改了两点:考虑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太高,对一部分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可能不利,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改为七周岁;诉讼时效,由过去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改为三年。

    物权法明确界定了什么是物权:物权是公民、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人格权法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两项权利:一、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二、规定公民、法人享有信用权。

    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里面包含侵犯人格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当中的权利等。侵权责任里着重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如机动车肇事、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高空、高压)、核污染等,规定了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应注意些什么问题,给老百姓、企业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责任。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实际上讲的是国际私法,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

    民法草案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一部沉甸甸的民法草案,内容涵盖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的确立、收养的效力,遗产的继承和处理,侵权责任及涉外民事关系等等。

参与民法起草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认为,民法草案的最大特点是强调了对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保障。草案开宗明义强调制定民法是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总则里面专门设立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两章,在分则里又单独设立人格权法一编,体现了对人格权的高度重视。

    民法草案把中国的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做了周全的列举,特别是人格权法中对公民所拥有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等,都作了规定,这是中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一个集大成,也是对中国公民人权的充分保障。

人民的权利高于一切,这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的最高行为准则,今天,它以法律的形式再一次得到了体现。

 

二、民法草案有五大特点

本报北京1225日讯(记者李新会)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王家福,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草案时指出,目前审议的民法草案有五个显著特点。 
      
王家福是长期从事民法学研究的学者,他说,民法草案提交给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是我国立法的一个巨大成就。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础性法律,是调整社会民事生活的一个基本法律,也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我们这届人大常委会正式拿出民法草案,是所有法律工作者感到欢欣鼓舞的大事情,是多少代人所企盼的一件大事,它必将会在全国和全世界中都引起极大反响,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他指出,这次提交的民法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成熟,是一个很有基础的草案。总的说来,这个草案有如下特点: 
      
一是它把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做了周全的列举,是中国的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一个宣言书; 
      
二是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这表明21世纪的中国尊重人,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草案对各种人格权都做了列举,把隐私权和信用权都列入人格权里面,充分反映了中国在21世纪将更加努力地推进我们的人权保障事业发展,使中国人权保障水平有更大的提高的决心和信心,体现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是它凸现了物权,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物权。物权是生产的基础、交换的前提,也是每个人生活保障的必要条件。物权的完善,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权本身也是基本的人权,只有有了物权,人们才可能过着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这次对财产所有权,对担保物权,以及包括占有、典权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且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规定了对国家的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一视同仁地保护,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 
      
四是把侵权行为的责任做了一编的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果遭到侵犯,就会受到法律的救济,法律会制裁侵权人,同时被侵权人可以得到补偿,说明十六大所讲的小康社会里面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目的是可以达到的; 
      
五是草案对原来已有的单行民事法律做了完善。如民法通则增加了法律行为,对法人制度有新的规定,对涉外法律适用一章里面也有新的规定,适应了我们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

(来源:《法制日报》 20021226日)

 

三、对近日民法草案提交审议的评论

江平

在民法草案提起人大常委会审议之际,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民法典出台三起三落
  谈到民法草案的出台,江教授显得非常感慨,他介绍说,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
起三落,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而停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起草,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前后共四稿,后来因为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因此当时彭真委员长的意见是,在民事立法领域先搞单行法律,暂不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在这之后,1986年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各个单行法律也陆续出台。到了今天,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经济模式也已经形成,各个单行法律也基本完备,为起草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通则》已经对基本民事权利作了规定,但它建立的是民事权利的基本框架,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宣言,缺乏具体的规定。
  而民法典作出的是对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完整规定。此次民法典起草采取了在汇编现有单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编纂的方法,在原有《民法通则》和单行法律的基础上,原有的加以保留、空白的加以补充、规定简单的加以扩充、规定不合适的加以完善。
  ——诉讼时效延长充分保护权利人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定为三年。”江教授解释说,一直以来我国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为半年,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够充分,比如债务纠纷,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太短了。
  ——降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主要考虑到儿童入学年龄
  此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也从10岁以上调整为7岁以上,主要是考虑与儿童入学年龄相当。江教授介绍说,以前规定10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样小学一年级到三年级的儿童就不属于这个范围,这些年级的教师就要承担很重的监护责任,这样不利于责任的统一。
  ——确定买房人对公共面积的所有权
  对于草案中新制定的物权法,江教授介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保护私人财产,物权法对公民、法人有形资产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比如目前居住高层住宅的人越来越多,物权法规定了买房者对房屋有所有权,对公共面积有共同所有权,对配套的公共设施有区分所有权,这样一来,权利归属就明确了,买房者就有权去进行共同管理,比如成立业主委员会。另外,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更广
  另外,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的诉讼越来越多,而《民法通则》中对人格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草案中人格权法规定得更加明确、详细,特别是还加入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增大了,人身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像以前只有人格权受到伤害才能够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真正通过需两三年
  此次的民法草案共有1200多条,是我国目前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江教授表示,此次只是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第一次讨论,草案本身在内容上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一些内容的争议还很大,需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真正通过还需要两年至三年的时间。
  ——民法典将是法院执法最重要的依据
  “民法典的影响将是广泛的。”江教授说,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规定一定要明确,还要便于操作、执行。民法典将来一旦实行,将是法院执法最重要的规定,过去的情况是法律简单,而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过多,现在应该通过完备的条文来树立法律的权威。越是具体、越是操作性强,法庭有了统一的规定,才能杜绝枉法裁判的现象,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转自:《法律时评网》)

 

四、法学权威之间存在争议 民法典出台困难重重

2002年12月23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常委会成员每人都拿到了一本厚达216页、共有九编1209条、十多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也就是《民法典》。
    有法律界人士称,这一草案开创了共和国的立法之最——此前条文最多的法律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共有452条,而民法草案有1209条,不仅是刑法条文的近三倍,更相当于大多数单行法律条文的二十倍到三十倍。
    此次起草《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5次,前4次均因缺乏民法典的社会条件与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由于社会仍处在转型时期,民法典的制定能走多远,让业界人士感到悬念丛生。
    立法条件是否成熟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1年各级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500多万起,是刑事案件的7倍。
    就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表示:“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一些缺陷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了许多困惑,迫切需要一部相对完善的民法典来予以弥补。”
    这位全程参与民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教授介绍,因为缺少明确规范,对于涉及到隐私权、环境侵权、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等民事纠纷,法官经常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魏耀荣持有同样看法,“现在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有的骇人听闻。但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有时候,受害人诉到法院,法官找不到法律依据,爱莫能助。”魏耀荣认为,发展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的一种趋势。《荷兰民法典》尽管没有单独成编,但仅为了规定侵权行为,它普遍收集了17个国家的资料。
    12月23日上午,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徐钢表示:“作为律师,希望民法典能早日出台,即使存在瑕疵,有总比没有强,可以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
    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振山认为:要进行深入调查,创造出新中国民法典理论。这会使民法典的制定需要更长时间,并可能令某些人对民法典早日出台的渴望落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许增裕则明确提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并不成熟。许的观点是,中国社会仍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城市单位人员独立性未完全形成,农民仍是某种意义上的集体成员,某种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存在。
    许增裕的具体解释是: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环境下,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地位有差别,法人从性质上有全民、集体和公司制法人,还有一些非法人组织如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既不是单位也不是公民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这些主体在目前由不同的法律调整,法律地位不一样,存在不公平待遇。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民法的平等要求与相关法律的不平等规定造成冲突,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
    立法遇到的另一个困难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这需要认真研究世贸规则和各国法律,民法典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世界接轨这一冲突中能否找到协调的平衡点,绝非易事。
    事实是,民法思想的源头不在中国,长期以来,国内民商法研究都是在西方法学思想指导下,在立法中通过比较的方法论证我国民法典。
    杨振山指出,仅仅根据比较的方法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是危险的,法律制度固然可以从文本上进行比较,但真正无法比较的是各国不同的社会生活状态。
    杨振山认为,民法典与中国实际接轨,而不是中国民法与各国民法接轨,对外国法只能借鉴,而决不是接轨。
    事实上,民法草案首次亮相是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明年三月十届全国人大将产生,立法的连续性能否得以保证,引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一位人士私下向记者承认,民法典的制定条件并不成熟,一些最关键问题还没有从法律上明确。
    这位人士甚至认为,民法草案的命运也可能像一度制定的《监督法》草案一样,初稿出来后,便无下文了。

    民法典可能“难产”
    由于这项立法的复杂和庞大,除立法指导思想外,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之间在许多方面争议非常大,一些法学界权威人士在相关问题上观点截然对立,这有可能导致民法典“难产”。
    譬如,在民法草案中,此前争议较大的债权总则和知识产权没有编入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反对民法典规定债权总则,理由主要有4条:一是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中国不应该迷信德国民法典体系;三是债权总则实际上是合同总则;四是债权责任主要不是债。
    与江平相对的观点来自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假如民法典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我个人认为,宁愿不要民法典,保留民法通则。”
    江平和梁慧星是法学界为数不多的理论权威,其各自观点均对立法进程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同时,在民法典的条文篇幅上,究竟是搞一个大而全的,还是搞一个比较小的,起草过程中也一直有着较大争论。
    民法草案共九编1209条,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4编,作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未作修改,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5编是重新起草的。
    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在篇幅上大体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1000多条,日本民法典有1044条,台湾民法典1225条;第二种2000多条,法国民法典有2281条,德国民法典有2385条;第三种3000多条,魁北克民法典有3168条,路安斯那州民法典3556条。
   

此外,在起草过程中,是否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争议也非常激烈。
    王利明认为,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最大的特点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经验,在体系上突破了大陆法系统模式。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没有一部是将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而民法草案将这两个法分编作了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
    杨振山认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不仅对外国有关立法理论和实践学习了解还不够,而且对国内情况调查研究非常有限,表象的知识多于理性的思考。”
    杨列举了过去立法上曾经有的一些遗憾和教训。他认为,在时效制度上,《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使得很多债权人丧失了利益。
    根据银行系统不完全统计,从《民法通则》实施到现在,银行系统损失的财产达700亿之多,破产逃债现象非常严重。
    杨振山认为,对私有财产保护和不动产交易登记方面,立法调查还远远不够。
    杨振山举了一个事关几亿农民的典型例子:农村承包经营权,以前定三年不变,群众接受了,定五年不变,群众也接受了,最近定三十年不变,群众也接受了,那么究竟农民大众从内心深处怎么想?立法有什么更有力的理由和事实予以支持?
    这一系列立法问题使杨振山认为,在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上,立法进程应服从于立法质量。
    近日,记者就民法草案问题致电北京市一位基层法院副院长时,这位法官告诉记者,年底忙于审理案子,对民法草案并不知晓,表示上网看看后,再和记者谈及此事。这一情况让记者感到惊讶,或许不知何时才能出台的民法典难以引起法官们的关注。
    

民法草案亮点:私人所有权与隐私权
    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中,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后,对私人所有权作出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增加规定了隐私权。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特约记者苏新北京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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