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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恒: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

胡永恒(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来源:《历史研究》2013年第1

 

摘要中国法律史研究应该走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是学界关心的重要问题法律史学科位于法学学科建制中长期以来研究主力为法学出身的学者法学研究者重在对历史进行阐释惯于演绎逻辑常以西方法学概念理论为前提对中国法律进行评判因此目前法律史研究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史料基础薄弱西方中心主义与现代化范式泛滥近些年大量史学出身的研究者进入法律史领域为法律史研究带来新气象基于史学基础薄弱的现状法律史研究应当走向史学化在这一前提下研究者个人应追求法史兼修学界应加强分工合作

关键词法律史  法学化  史学化  范式

 

引言

近年来中国法律史以下简称法律史”)逐渐成为史学研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学术增长点不过总体而言法律史研究仍处于一种双重边缘的境况———在法学界位于边缘在史学界也位于边缘在法学界法律史常被认为是与现实隔膜的没什么用的冷学问”,法理学部门法学学者不太重视法律史学者的研究从事法律史研究发表成果难申请课题难而在史学界不少人在心底较为轻视法律史认为它是一门幼稚的学科史料薄弱且与其他史学学科对话少有位资深的法律史学者曾这样反省道:“从理论的角度我们与法理研究似乎有所差距从历史的角度我们对事实的把握也难以达到专门从事史学研究者那样的深度。”[①]此语道破法律史研究的要害问题

其实这一问题早已存在而且由于它关涉法律史学科的方法论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也为很多法律史研究者所反省[②]众多法律史学者不约而同地关注方法论问题不免让人想到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一句名言——“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学。”[③]若法律史这门学科真的有病认清症状辨析病理终归是件好事学者们的讨论多涉及学科的发展方向问题———即法律史应更多地向法学靠拢或曰法学化”),还是向史学靠拢或曰史学化”)。两种主张各有依据早在10年前就有学者指出: “中国法律史学界如今存在两种颇为对立的情绪———尽管两派没有公开予以讨论法律史考证学家每以自己能判定真实的史料而自喜有些轻视关注理论建构与意义解释的研究路数而重视法律史意义解释和法律史宏观理论的学者以为放弃意义解释和理论建构法律史无疑成为支离破碎的史料堆砌。”[④]现在看来这种暗中的对立不仅仍然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最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近年来有不少史学出身的学者进入法律史领域让某些出身法学的学者感到自己的领地闯入了外来者由此主张法律史走向法学化法理学化”,以维护自身的专业优势在此背景之下法律史应当朝何处去更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法律史遭遇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经济史社会史等分支学科或多或少都面临这一问题如经济史研究如何运用经济学理论社会史是否应社会学化等[⑤]因此讨论法律史研究应法学化还是史学化的问题或许能为其他交叉学科的发展提供某些启示

法学化的法律史

在现行学科建制中法律史属于法学学科相应地法律史学者大多出身法学法律史论文也大多发表在法学刊物上与经济史社会史等学科相比法律史虽然也属史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但情况却不太一样经济史社会史处于史学学科的建制中是传统史学圈的组成部分而法律史却不是史学学者常把法律史看作一门法学圈中的学问法律史学者也多有一种法律人的自我认同这就使得法律史学界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小圈子史学圈有一定的隔膜[⑥]

法律史成为法学圈中的法律史有其特殊的历史渊源近代以降西学东渐的诸多人文社会学科中法学或许是最为纯粹的一门西学”。传统中国学术中虽有律学”,但它以历代刑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刑律为盛世所不尚的古代中国始终未能居于传统学术的主流而在西方自古罗马始法学即成为一门显赫的学问发展至近代更蔚为体大思精的学科体系因此论体系之健全学理之精细中国传统法学与西方传统法学相去甚远

更重要的是中国近代法学的知识体系与传统法学之间有着明显的断裂晚清新政中修订的各种法律或法律草案无不以西方多以日本为中介或仿法德或参英美法律为蓝本法学本是经世致用之学整个法律体系既为舶来品与之配套的法学知识体系自然也都来自西方纵观近代以来的法律史学无论是学科初创时期的沈家本梁启超还是其后的徐朝阳杨鸿烈陈顾远瞿同祖等人亦多以西方法学或其他社会科学的视角和方法来治中国法律史[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学一度深受苏联法学的影响但后者亦是西学”。改革开放后以西方法学概念理论视角和方法来书写中国法律史成为主流范式这一时期在立法方面进行了新一轮的大规模法律移植移植自西方发达国家),在司法方面的改革也主要朝向西方近现代的职业化司法因此中国法律史学虽然有一个西式外壳但内容中国古代法制及思想却与当代中国法制存在偏差而由于整个法制体系均来自西方故以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史为主的外国法制史学科反而正好与当代中国法制相对接

考虑到法律史的学科特点历史渊源及研究主力为法学人士的现实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学术建制中法律史被划入法学而非历史学这种建制反过来又影响之后的学术研究造成今日法律史为法学圈中法律史之局面

法学人士从事法律史研究无可避免地受其惯常思维的影响与史学研究的思维相比法学研究的思维有何不同?作为一个曾受过一定法学训练而现在从事史学研究的人笔者感受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思维过程的差异相较而言史学以实证研究居多研究者习于归纳而在法学研究中尤其是在凸显法学学科特色与自足性的所谓概念法学[⑧]演绎思维的使用无疑更为频繁史学研究往往截取历史中的某一时段或断面力图在澄清史实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具有概括总结意味的经验性结论法学研究则往往从某一概念原则或理论出发证之于历史或现实中的某些现象以此证明此概念原则理论能否成立或以历史现实是否符合某种一般原理而加以评判出身法学的研究者在做法律史研究时往往会不自觉地受此法学研究的思维惯性支配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是近年来法律史学界大量涌现关于清末以来司法独立问题的研究这类研究通常遵循这样的套路先阐明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及其普适性然后依据其基本原则及构成要素观照中国近代某时某地某政权的司法状况从法院法官是否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或从人事权财政权法官素质等各方面展开分析得出其未能实现司法独立的结论并指出差距所在接着检讨其历史原因并泛泛指出其对于现实的借鉴意义除去具体时空的差异其结论和论证方式几乎千篇一律其实并非仅司法独立研究如此在诸如议会立法行政审判监狱法律职业等研究领域类似现象也大量存在从这类研究中可总结出一个三段论式的演绎思维模式

法学原则理论中国历史上的现象评价肯定或批判

大前提        小前提         结论

其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学原则理论基本上来自西方近现代法学换言之它以西方法学的原则理论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⑨]这种思维模式与在法学界盛行多年的对策法学如出一辙其惯常套路为以西方法学的某些原则理论验之于中国的现状得出批评性的结论然后借鉴西方经验提出相应对策[⑩]也就是说无论是研究历史还是研究现实法学研究人员都更习惯于演绎思维

二是研究旨趣的差异概言之史学研究强调还原历史法学研究则强调阐释历史中国史学界向来有较强的实证研究传统即便是在各种理论方法竞相登场的今天实证研究仍居主导地位它最为强调的是历史的真实性相比之下法学研究者更喜欢探讨史实背后的原因价值或者启示这种现象也与上文提到的演绎思维模式密切相关与史学相比法学是一门与世俗关系更密切的学问与史学研究者相比法学研究者往往有更直接的经世致用情怀因此在忙于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学出身的研究者更倾向于在实践中回答现代化特别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可见法律史学者更多地与法学学者而非史学学者分享同一套话语体系其潜在的对话对象是法学学者而非史学学者这就进一步决定当今法律史的品格更接近于法学而非史学但是法学化的法律史却存在一些亟需改变的问题

首先在于其史学基础薄弱史学研究的基础是史料的占有由于法律史研究的主力大多出身法学其中多数人不曾受过严格的史学训练加之研究旨趣主要在于为现实服务而非探索历史本原史学基础薄弱是其通病不少法律史研究侧重于法理辨析史料只是必要的点缀,“以论代史的问题较为突出很多法律史学者惯于引用二手资料不愿意下功夫去阅读和引用一手史料司法档案是非常重要的原始资料但在法律史研究中长期不受重视只是近些年来才逐渐形成系统阅读和利用司法档案的风气有学者指出刑科题本这样的重要史料经济史学界早已有利用它的学术传统在法律史学界反而鲜有利用者[]因此同类主题的论文中所使用的史料往往大同小异更有甚者转引他人史料而不注明这种现象在法律史研究中屡见不鲜此外法律史研究中还经常存在史料种类不够多样化使用太过随意简单堆砌史料史料与观点不够契合等弊端当然也不乏史料扎实考证精细之作但整体而言在史料运用史实考证等方面法律史研究尚未达到政治史经济史等学科的水准法律史之所以在史学界处于边缘地位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在此

另外就整个法律史学界而言基础史料的整理仍有不足虽然也有不少学者如刘海年杨一凡田涛怀效锋黄源盛何勤华等重视史料整理工作甚至还设有专事史料整理的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均设有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并且近年来法律史学界明显加快法律史料整理工作的进程[]但就总体而言法律史料整理的状况仍不如人意如一位学者指出的,“通常我们在研究明律要参考台北黄彰健的明代律例汇编》,研究唐律时要依赖日本仁井田升的唐令拾遗》,类似这样的整理辑佚著作可以说还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另以近代司法档案而论北洋时期的司法档案除了黄源盛编纂的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大理院刑事判例全文汇编平政院裁决录存尚很少见到其他编纂成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档案数量更为浩繁但上至最高法院下至基层法院已整理出版的司法档案甚为鲜见中共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档案也为数不少但即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至今也仍未整理出版史料基础的不足导致低水平重复的泡沫式研究大量出现助长了浮躁学风成为法律史研究的一大隐忧为此在史料整理方面用力甚勤的黄源盛指出:“从事法史研究史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由史料过渡到史实由史实得出解释这是个最基本的方向。”[]对于那种重思辨轻史料的研究有学者提出批评:“在法律史料的运用上采取以论带史六经注我的作法可能写出有价值的法律哲学或法律思想方面的论著来却不可能写出成功的法律史学的论著来其原因就是法律史学是一门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之上的学问而不是一门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之上的学问。”[]还有的学者痛斥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学化倾向认为其重方法或西方的理论而轻史料注重宏大理论框架的建构生硬地比较中西法律文化造成与法理学作品同质化”。[]

空谈理论不在史料基础上做扎实的经验研究很难推动理论的创新因为理论发展一般遵循这样的规律——“从经验中发现理论的例外理论的例外慢慢地累积起来便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事实上史学研究中的很多创新都是因为从史料中发现反常而催生的并非基于理论的冥思玄想

不过仅从认识上明确史料的重要性仍无法在短时间内促使法律史研究发生转变在这里有必要指出多数法律史研究者不愿意在史料方面下功夫的一个现实因素投入产出效益问题一般而言较之阅读消化史料所需花费的大量时间精力写作以思辨为主的论文和著作要更容易一些[]而当前以数量为主的学术评价机制又助长了研究者避难就易的心理因此要改变法律史研究中史料薄弱的状况恐怕还有赖于相关学术评价机制的变革

其次法学化的法律史之严重弊端是西方中心主义与现代化范式的泛滥如前所述中国近代法制与法学几乎全盘移植自西方作为法学的子学科法律史的西化也比较彻底从概念到体系从方法到理论传统的考据方法除外),几乎全来自西方在西方法学话语的主导下中国法律史已沦为纯粹的客体仅为被描述和被解释的对象其主体性全然消解以至于有学者提出尖锐质疑中国法律史到底是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

按西方法学知识体系来剪裁中国古代法律会出现诸多别扭之处甚至得出一些错误结论例如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为代表的主流研究范式基本是以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西方法学体系来叙述中国法律史这样的分类用于中国近代尚无不可用于古代则显然不合适因为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基本上体现为”,其中主要是刑法,“既包含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性质的规范也包含很多伦理习惯规则若仅就体现为刑法的来谈古代法律则不免得出中国古代无民法民法不发达的结论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中民事性质的田土户婚钱债继承等纠纷均有相应的规则可遵循仅因为没有出现西方式的民法典就得出上述结论未免失之偏颇[21]这种简单地从现代部门法体系出发随意选择分割传统法典内容和法律体系的做法的确容易使传统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历史性受到了破坏导致了许多认识上的主观性和结论的片面性”。[22]

以西方概念来重构衡量中国法律史的现象很多背后是这门学科深入骨髓的西方中心主义”。以西方现代法治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当然方向是众多法学学者的典型心态反映一种骨子里对西方法律的羡慕乃至崇拜”。[23]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研究者自然对中国法律持一种批判态度忙于证明它的落后同时不忘提出以西方法治为蓝本的改造方案多年来这在法律史研究中已经形成一个固定的现代化范式套路其基本特征是以一种线性的进化的历史观将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视西方现代法治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参照和必然归宿现代化范式有其独到的理论解释力但千篇一律遵循这一范式写作必然会丧失学术的创新力如前文曾提到的关于司法独立的研究几乎所有人都在批评检讨某一时期的司法未能独立其内容和结论一望而知很少有新鲜的学术创见可以说隐藏在现代化范式之下的西方中心主义严重禁锢了研究者的学术洞察力与想象力而且在潜意识中视中国传统法律为落后的必然遭淘汰的事物也使得多数学者对传统法律与当代法律之间延续的一面有所忽视导致法律史研究成为一种博物馆珍藏品似的研究”。[24]也正因无力与现实法制之间建构内在的有机的关联法律史被视为一门没什么用的冷学问这也是其在法学中被边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史学化的法律史

20世纪90年代前研究者相对注重宏观叙事喜欢从整体或类型的角度谈论中国法律史思辨色彩浓重此后则相对注重具体制度事件的考察强调厘清或重建史实有研究者对19792007年间法学研究进行考察发现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发表的论文多为以中国古代整体法律制度或中华法系为对象的研究中华法系特点初探》、《中国古代法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两类法律形式的消长及影响而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则以考察具体问题的研究居多中国封建刑律中的八议》、《略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25]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彼时法律史学界对史学基础的重要性已有一定认识不过很多研究者止步于琐碎史实的考察缺乏深层的问题意识和全局的关怀多数所谓考证也不过是枯燥的史料罗列梳理全无思辨的魅力与智识的启发这种现象引发一些学者的不满有批评者指出考据不过是一种鉴别资料真伪的手段是史家的基本功只能是研究的起点而不能是终局[26]这样的批评应该说是中肯的从法律史的目标和功能来看当然不能止步于描述历史现象厘清历史事实而应有进一步的理性思考如果只停留在考据与叙述的层面缺乏理论概括与意义诠释法律史无法与其他法学学科有效衔接不能为法学研究提供足够的智识资源其服务现实法制建设的功能也将进一步丧失[27]

这些意见与前文提到的反对法学化的声音恰成针锋相对之势有意思的是这两个阵营中的学者基本上都出身法学而在他们争论不休之际法律史研究的格局悄然发生变化——大量史学出身的研究者纷纷进入法律史领域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史学出身的学者进军法律史领域?笔者认为这首先是因为法律史与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思想史文化史等学科有着天然而紧密的联系研究者很自然地就从某一领域走向法律史研究政治史中关于清末新政的研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预备立宪变法修律”;经济史中关于中国传统契约的研究需要与西方契约进行比较研究或借用契约的一般原理进行分析社会史中关于近代职业群体的研究会涉及律师法官警察等新兴群体思想文化史中关于西学在近代中国传播的研究会涉及某些重要的西方法学概念如权利法治和理论如分权制衡司法独立)。事实上很多史学研究者所从事的法律史研究正是其原有研究的组成部分或是其研究的自然延伸法律史的主要研究对象虽为历史中的法律制度观念及思想但其与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均有一定交叉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预见在跨学科研究日益盛行的情况下因研究其他学科而进入法律史领域的学者今后还会越来越多

除学科之间的天然联系外,“进军法律史也不排除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尤其是前文提及的成本效益考虑与政治史经济史等史学分支学科相比法律史研究的史学基础相对薄弱还留有不少尚待开垦的研究领域容易产出填补空白的成果而发掘史料考证史实的能力正是史学出身学者的强项另外现有法律史研究在法学专业知识方面的水准实际也没有业外人士所想象的那么高如有学者指出,“出身法学的学者理应更多地受到法学的熏陶而因此对之更为亲近但坦率地说今天活跃于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很多学者早年在法律系中所受的法学训练’,也很难成就中国法律史研究必要程度的法学化”。[28]现实中法律史学者不重视法理研习不关注部门法最新进展却仍能做出一定研究成绩的现象也证明法律史研究具有一定容易度因此史学学者进入法律史领域需要跨越专业障碍的难度也相对较低

不过有些法学出身的法律史学者对史学学者的闯入格外警惕觉得地盘有被抢占的危险事实上史学出身的人进军法律史因其学科背景优势在推进法律史研究进展上确实不乏成功的例子如黄宗智本来主要从事经济史研究后来转向法律史成绩斐然再如秦汉史学者杨振红运用包括出土秦简汉简在内的丰富史料对法律史学界一个长期居于主流的观点法律儒家化提出有力挑战[29]实践表明史学背景的研究者进入法律史研究领域往往能为这一研究引入新的史料观点视角和方法从而打破陈陈相因的旧说带来新的气象

纵观近几年史学研究者的法律史研究至少有两个新特点其一研究多基于司法档案等原始资料[30]近年在法律史领域声誉鹊起以黄宗智为领军人物的UCLA学派”,其重要特点就是重视诉讼档案的系统利用所出版的一本论文集即名为从诉讼档案出发》。[31]其二研究多采用社会史路径法学界的法律史研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制度史研究即以研究历代成文法和司法制度为主而对法律的实际运作及其社会效果关注不够虽然早在1930年代瞿同祖就写出法律社会史研究的经典之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但此后遵循这一路径的学者甚少当前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盛、“眼光向下方法的流行以及各地诉讼档案的陆续开放法律社会史研究已经蔚为一股强大的研究潮流以致很多出身法学的学者也纷纷采取这一研究路径与过去占据主流的制度史研究相比法律社会史注重制度生成的社会背景真实的运作状况及其效果并将目光投向长期被忽略的基层司法实践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丰富了法律史研究

史学化的法律史在改变法制史研究中史料薄弱预设过强等偏弊的同时其自身也并非毫无问题从现有研究趋势来看至少有如下需要警惕的倾向

一是反理论倾向史学学者大多重视史料和考证但也容易滑向一种极端的实证史学立场目前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理论思考能力不足虽然不少法律史研究成果宣称借助社会学或人类学理论但真正能熟练掌握妥当运用者甚少此外往往因习用某一理论而生成固定套路”,以致文章千人一面了无新意[32]多数侧重史实的著述止步于经验研究无法上升至理论高度而很多侧重法理思辨的著述也往往停留在搬弄套用西方既有概念和理论的层面无法自行提出高度概括的概念和普遍适用的解释框架如一位法律史学者所反省的,“真正的问题倒是我们缺乏具有意义解释能力与理论建构素养的学者也正因为如此欧美学者每每声称中国只能提供史料解释与理论则由他们担当”。[33]法国史学家勒华拉杜里曾这样定位历史学家的职责:“历史学家犹如井下的采掘工他们在地下找寻资料并将其运到地面以供经济学家气象学家社会学家们使用。”[34]不过真正有抱负的历史学家恐怕不会甘心只扮演矿工的角色真正有抱负的中国学者也不会甘心只给外国学者当矿工”。但要避免矿工的命运须在理论思考方面多下功夫

二是碎片化倾向。“碎片化是当前人文社会科学的普遍境况在法律史领域尤为突出研究者往往习惯锁定某一时段地域问题进行研究年轻学者尤其如此由此产生的流弊是很多人在对本学科缺乏基本了解与把握的情况下匆匆投身于某一狭小领域的研究研究民国的不懂清代研究共产党的不懂国民党在法律史学界是寻常现象不少研究者甚至连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清律例这样的古代基本法律典籍都没有看过或有人认为只有在某一相对狭小的领域深耕细作方能产生学术精品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没有”,哪来的?史学家蔡美彪曾指出:“历史是前后连贯的一条长线又是相互联系的一个大面把历史知识缩成一点可以成为专家但不能成为通才必须专与通相结合不可偏废其一。”[35]

三是擦边球倾向有些出身史学的研究者对法学专业知识没有把握唯恐说外行话因此在做法律史研究时刻意回避一些重要的法学问题这一不足在近年流行的法律社会史研究中较为突出很多以诉讼档案为基础的研究都重在现象描述和史实梳理再借助一些社会学或人类学理论进行分析而很少看到关于诉讼程序犯罪意图证据分析司法推理等较为专业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应该说史学出身的研究者用自己熟悉的视角方法和理论去书写法律史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若一味回避重要法理问题满足于打擦边球”,结果与法律相关的各种现象都研究了唯独没有研究法律本身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当然法律史研究理应呈现多元化面貌不存在什么正宗的法律史研究但那种能深辨法理的法律史研究不应缺席

四是扎堆近代史倾向近些年进入法律史领域的研究者研究的时段多为近代相比之下从事古代法律史研究的人较少年轻学者更是屈指可数这似乎也不难理解首先近年来出现的很多司法档案如台湾淡新四川巴县与南部县河北宝坻浙江黄岩与龙泉等地的档案多为清代以后而很多研究者正是因为这些档案而进入法律史领域的其次研究古代史需要阅读大量文言史料而对很多年轻学者来说阅读文言文的难度已经超过阅读英语再者近代史与现实的联系更为紧密更能满足经世致用的现实关怀但年轻学者一窝蜂涌向近代史领域也产生一些隐忧所有人都去研究近代史古代史研究会不会发生后继无人的现象?研究者不懂古代会不会影响对近代史的认识深度?或许这只是一种杞人之忧不过面对法律史研究中古代与近代失衡的现状至少应该有所反省

五是档案迷信倾向如前所述诉讼档案的利用在法律史学界已大有言必称档案之势据历史学家何炳棣回忆他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求学时该校历史系有一个必须利用原始档案才能写作博士论文的不成文规矩[36]这实际上是一种实证史学传统当今法律史学界推崇对诉讼档案的利用固然显示了实证史学的追求但也应看到过度推崇档案乃至迷信档案可能会限制甚至损害研究本身因为在档案之外还有多种史料在档案研究之外还有多种研究进路如大家都走档案研究的路子势必影响法律史研究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另一种对档案的迷信表现为对其内容的深信不疑已有学者研究发现诉讼案卷往往有人为编造变造之弊当事人为了使案件得到受理往往在诉状中夸大其词甚至耸人视听官员和书吏为了掩盖真相或应对上级核查也常常对案卷进行人为篡改或造假[37]研究者若对此浑然不觉就会得出错误结论如果想当然地把司法案卷中所呈现的面貌当作整个社会的缩影则容易犯盲人摸象的错误将诉讼档案用于法律社会史研究时应该注意这些问题

法律史研究向何处去

在汉语中意味着一种趋向或过程。“史学化法学化”,意味着法律史研究的不同发展方向和路径可能有人提出能不能兼顾史学化与法学化?从逻辑上讲这是不能成立的———若将法律史研究视为一个整体它要么朝史学的方向走要么朝法学的方向走二者必居其一无法兼顾”。硬要说兼顾”,也只能在一种修辞的意义上使用

但从前面的讨论来看法律史研究单纯地法学化或史学化都有所偏弊因此,“法学化还是史学化的问题只有放在具体语境中才能回答———即要看当时研究的基本状况如何若多数人都在埋头找史料作考证则需倡导法学化”;若多数人都在谈理论作思辨则需倡导史学化”。

笔者的基本主张是当前的法律史研究应当朝史学化的方向走这一主张基于对目前法律史学界的基本判断———史学基础还比较薄弱史料发掘不够史实考证不够众多研究者的史学训练不够虽然法律史研究也存在法学水准不够的问题但两相比较史学基础薄弱的问题要更突出更严重这一判断主要基于个人阅读的印象及与同行交流的经验尚缺乏数据统计等实证分析的支撑实际上要对当前法律史研究中法学基础还是史学基础更为薄弱做出实证研究也非易事不过这些年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实践证明那些标榜法学化”(法理化”)的研究成果多如肥皂泡一样稍闪即逝而那些试图与其他法学学科进行对话的法律史著述也往往因对部门法学理掌握不够而遭受冷遇

相反如果法律史学者能够在史料发掘史实考证方面下足功夫清楚展现相关法律概念理论制度的历史脉络辨析源流则可为法理学者和部门法学者提供良好的智识资源如法律史学者俞江在近代民法领域所做的研究就曾得到民法学家梁慧星的充分肯定[38]近年来在法学界影响较大的几部法律史包括外国法律史著作如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等书也都是史学基础较为坚实的作品

从方法论上讲各时代各地域的法律既包括一般的理性要素又呈现面貌各异的历史特征,“只有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我们才会逐渐获得有关法律之理性的较为完整清晰的图景”。[39]因此近些年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格外重视在法学研究中引入历史维度如法理学者苏力因不满于法律制度研究中常见的价值论文化论两种进路脱离具体时空背景之弊针对性地提出一种语境论的进路力求历史地语境化地理解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合理性[40]宪法学者高全喜章永乐等人将目光投向清末民初的政治转型从具体历史背景中开掘其蕴含的宪法学和政治哲学义理[41]刑法学者陈兴良痛感刑法学无史”,因而奋笔为刑法学写史”;[42]民法学者谢鸿飞因重视法律的历史渊源与历史相对性对深刻影响近代民法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及其背后的19世纪德国社会文化进行深入考察[43]这些法学学者对历史维度的重视及其所作出的相关努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法律史对各法学学科的价值及可能贡献套用著名经济史学家吴承明曾提出的经济史应当成为经济学之源的观点[44]法律史也应当成为法学之源为其他法学学科提供养分

不过法律史要实现这一使命仅凭单向的史学化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法学素养也许能做一些史实梳理考证的工作但难以胜任对历史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深刻阐释的任务甚至无法辨别哪些问题才具有法学意义上的学术价值因此理想的法律史研究首先应当是研究者兼通法学和史学英国法律史家梅特兰曾作过一个著名演讲为什么英国法律史尚未写成?》(Why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Is Not Written?)。他提出历史学家缺乏法律知识而法学家又缺乏史学训练是英国法律史迟迟未能撰成的最重要原因[45]其实西方的法律史名家如英国的梅特兰密尔松德国的胡果萨维尼美国的庞德霍姆斯等人无不兼具法学史学两方面的精深造诣[46]而当今中国法律史学界一些较为出色的研究者也已注意同时在史学和法学方面修炼自己某些偏好理论思辨的学者很重视对史料的发掘整理与运用而某些以史料扎实考证精细见长的学者也多有观点与理论上的创见由此足见法史兼修的重要性要做到法史兼修只能是缺什么补什么”———法学出身的补史学史学出身的补法学据笔者观察一些想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历史学博士有意识地进入法学院做博士后而一些法学出身的研究者则选择进入历史系学院深造这说明已有不少研究者具有一定程度兼修法史的自觉法学与史学要在现有基础上更好地结合需要更多法史兼修的通人涌现

其次法律史研究者还应具备更广阔的视野更丰富的学养当前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史学界,“社会科学化的潮流都方兴未艾实践证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视角方法和理论都有助于法律史学者拓宽视野而视野的拓宽往往能有助于新问题的提出和新史料的发现从而有可能带动研究范式的转变正如梁治平在受到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雷德菲尔德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等人类学理论的启发后撰写了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着重研究村规民约宗族规章民间习惯等小传统”,与过去学界多研究国家正式制度大传统的做法大相径庭从而引领了民间法”、“习惯法的研究风潮[47]法律史研究受现代化范式支配多年已形成固定的话语模式和论证方法陈陈相因难以出新因而引入新方法新理论的需求格外迫切

此外法律史研究者还应尽量做到中西皆通只懂西方学说不懂中国传统容易全盘否定传统只懂中国传统不懂西方学说又容易走向文化保守主义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舶自西方对法律史学者而言尤其需要对西方法学有深入了解否则容易迷信西方而难以超越如黄宗智曾指出中国学者往往只知道美国主流的法律现代主义传统而不知美国还有另一种强大的法律实用主义传统[48]由于缺乏这种认识学者们通常会强调西方现代法律的普适性而忽视了其权变实用的一面20世纪90年代始不少法学学者认识到西方中心主义的危害并尝试跳出这一窠臼有的学者提出法制的本土资源”,呼吁人们重视那些世代相沿的民间传统或自发产生于社会的习惯规则[49]有的学者开始研究习惯法”、“民间法等非正式法律[50]西学已经成为一种走不出的知识背景的情况下如果研究者自身又不熟谙中国古史及传统学术就难以避免离开西方话语就无法描述甚至无法思考中国法律史的窘境因此要彻底摆脱西方中心主义既需对西学有透彻认识也需有中学的坚实功底

就研究者个人而言要做到法史兼修中西皆通及拥有更广阔的视野只能补课但就整个学界而言不同的研究群体可以考虑实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有学者曾提出:“法学界的学者当侧重从法的角度研究法律史至于发掘史料考订史实等工作则应最大限度地借助史学界的成果这样搭配既合理又经济不仅能相互借重互为启发且可避免重复劳动保证研究质量。”[51]这种思路颇具启发性另外这两个群体还可以考虑在古代法律史与近代法律史之间适当分工治古代法律史与治近代法律史应采用不同的方法与理论这是由中国法律史的特殊性决定的古代与近代不仅法律制度不同理论方法及概念体系都有巨大差别因此古代法律史的研究可以更多地倚重史学出身的学者因为它不宜过多以现代法学理论加以阐释法学出身的学者则可优先考虑从事近代法律史的研究

最后就法学界和史学界而言也应加强彼此的交流与融合过去那种壁垒森严互不往来的局面理当有所改观如史学刊物可有意识地多发表一些法律史研究成果法律史学界召开的学术会议则可有意识地邀请一些史学界的学者无疑只有加强交流才能逐渐缩小两个学界之间的鸿沟增进理解与对话

 

 



[①]曾宪义马小红:《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成果之分析》,《法学家2007年第1

[②]仅就笔者的视野所及这类文章就有数十篇之多参与讨论的既有张晋藩曾宪义倪正茂老一辈学者也有梁治平徐忠明马小红李力陈景良刘广安苏亦工夏新华等中青年学界中坚还有王志强邓建鹏尤陈俊刘昕杰等70甚至80的青年才俊

[③]转引自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

[④]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1

[⑤]如经济史学界长期存在关于经济史是属于历史学还是经济学的争论历史学出身的学者和经济学出身的学者在研究的目标方法上往往有着很大的差异

[⑥]不仅大陆学界如此台湾也存在类似现象参见黄源盛:《台湾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5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7

[⑦]沈家本稍特殊著有历代刑法考》,是传统律学大家但主持清末修律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方面居功至伟故往往被尊为引进西方法学的第一人其实从学术角度看更应被视为中国法律史学科开创者的当为著有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的梁启超关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史梳理可参见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中国文化2003年第1920

[⑧] 概念法学一词源于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它以集罗马法学大成的学说汇纂为其理论的历史基础强调法律概念的分析及法律体系的建构此处概念法学指的是大约自1980年代中期在中国法学界兴起的关注具体法律制度和条文重视法条解释概念推演和体系构建的法学研究方法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

[⑨]应指出的是已有一些法律史学者对此有充分反省与自觉开始强调把问题置于特定的历史语境中进行审视采取功能主义分析等进路而非简单地进行中西对比

[⑩]关于对策法学的局限与弊端参见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15245

[]王志强:《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取向的回顾与前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2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2

[]参见尤陈俊:《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黄宗智尤陈俊主编:《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02

[]如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推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1地方公牍类37今后还将陆续推出第2刑案说帖类和第3律例类);怀效锋主编的清末法制变革史料》(上下册2010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20多名学者合力点校的11卷本大清新法令2011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李启成点校的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也于2011年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林乾:《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西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5

[]黄源盛:《台湾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515

[]刘广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中外法学1997年第3

[]李力:《借题发挥中国法制史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4卷第62006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200

[]法学界和史学界都有学者利用CSSCI数据库对各自领域的高产学者发文情况作过统计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4徐秀丽:《从引证看中国近代史研究19982007)》,《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5

[]刘昕杰:《“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4

[21]关于中国古代民法的讨论参见李显冬: 《试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5张生:《中国古代民法三题》,《法学家2007年第5

[22]刘广安:《中国法史学基础问题反思》,《政法论坛2006年第1

[23]苏亦工:《得形忘意从唐律情结到民法典情结》,《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

[24]这一说法出自列文森Joseph R.Levenson)。黄宗智曾借用这一说法批评中国法律史研究与现实隔绝的现状参见黄宗智:《为什么要建立新的中国法律历史与现实的研究》,《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

[25]闫文博:《19792007年我国法制史研究综述———法学研究为中心的考察》,《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年第3

[26]参见苏亦工:《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7年第4

[27]这方面的讨论可参见王申:《论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意义》,《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俞江:《思想与制度之间———大陆的法史学研究之展望》,台北法制史研究创刊号2000黄震:《中国法律史的学科史反思》,张中秋主编:《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8]尤陈俊:《知识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法律史———从中国法学院的立场出发》,《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1

[29]参见杨振红:《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的”、“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说商兑》,《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

[30]如吴佩林的研究主要利用四川南部县诉讼档案龙伟的研究主要利用上海市四川省档案馆的档案吴燕的研究主要利用四川省档案馆所藏的国民政府司法档案杜正贞吴铮强的研究主要利用浙江龙泉司法档案

[31]参见黄宗智尤陈俊主编:《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32]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是采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法律社会史研究几乎都遵循这样一个模式先谈国家官府出于某种意图制定某一法律规则或制度在实践中如何因具体情势而被扭曲规避或架空反过来又导致规则或制度本身的修正变通或废除最后得出国家官府与社会之间存在复杂互动的泛泛结论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研究并无不可但用得太多会使读者产生阅读疲劳”。

[33]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1

[34]弗朗索瓦·多斯:《碎片化的历史学》,马胜利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73

[35]蔡美彪:《回忆范老论学四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回望一甲子———近代史研究所老专家访谈及回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747

[36]参见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22

[37]关于诉讼档案中的人为编造或篡改可参见唐泽靖彦的论文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和李典蓉的论文被掩盖的声音———从一件疯病京控案探讨清代司法档案的制作》,二文均见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编:《北大法律评论10卷第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8]参见梁慧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序一》,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9]舒国滢:《由法律的理性与历史性考察看法学的思考方式》,《思想战线2005年第4

[40]参见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外法学2001年第1

[41]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清帝逊位诏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2]参见陈兴良:《刑法学的知识转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3]参见谢鸿飞:《法律与历史体系化法史学与法律历史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4]刘维维:《经济史应当成为经济学之源———访中国经济史学专家吴承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1116

[45]参见乔治·皮博迪·古奇:《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下册),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623梅特兰与波洛克合写的英国法律史只写到爱德华一世以前迟至20世纪上半叶才由霍兹沃斯陆续撰写完成17卷的英国法律史》,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一直写到1875年的司法改革

[46]梅特兰是备受赞誉的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的主要作者密尔松则撰有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是继梅特兰之后英国法律史研究中的佼佼者参见李红海: 《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胡果和萨维尼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参见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美国法学家庞德和霍姆斯均对普通法的历史有精深研究参见庞德: 《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霍姆斯:《普通法》,冉浩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7]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8]参见黄宗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许章润主编: 《清华法学10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9]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0]如上举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在法理学界谢晖高其才等人借助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理论资源推动民间法少数民族法的研究

[51]苏亦工:《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7年第4